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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受控,按照从严抓质量的原则,依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电建2012356号)、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暂行规定 (水电股工201321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暂行规定(水电股工201321号),公司依照股份公
2、司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具体规定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2、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9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10
3、00万元,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4、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第三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先由安全部门按水电三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水电三局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总部、二级单位和二级单位所辖项目。第二章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六条 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并及时将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作好记录,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上报。第七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逐级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1、承包项目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时,项目经理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责任(二级单位总部和公司工程科技部及主管领导)单位报告。2、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以及企业总部报告,并在4小时内
5、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3、境外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海外事业部及公司总部报告,重、特大质量事故须在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时,首先以电话形式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书面材料应真实、准确的反映实际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简介、项目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有关方面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工程事故报告单位。第九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采取措施会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
6、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化。第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要及时采集第一手资料,妥善保存现场物证,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所属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第三章 质量事故处理和处罚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要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对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的;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企业
7、利益行为发生的等不构成质量事故的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造成质量事故的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第十四条 根据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原则,发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处理,对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事态扩大、影响程度增加的按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责任事故认定并加大处罚力度。第十五条 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事故处罚。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按照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
8、执行,由股份公司牵头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决定处理意见。处理原则如下:(一)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1、重大质量事故(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2)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时:对项目经理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3)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三起重大质量事故时:对项目经理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2、特大质量事故 (1)发生特大质量事故
9、时:对项目经理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2)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特大质量事故时:对项目经理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三起特大质量事故时:对项目经理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二)经济处罚受到警告处分的,给予10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15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处分的
10、,给予20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降职处分的,给予30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撤职处分的,给予45000元的经济处罚;(三)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界定给予相应处罚,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较大质量事故的,由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工程科技部备案。一是对项目经理和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罚,二是对项目总工(或总质检师)和二级单位对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总工程师进行处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界定,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由二级单位负责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一)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1、一般质量事故处罚(1)
1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1)对项目经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3)对项目部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或总质检师)给予警告处分;4)对二级单位总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 (2)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一般质量事故时:1)对项目经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3)对项目部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或总质检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4)对二级单位总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时:1)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2)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项目部质量负责
12、人(项目总工或总质检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4)对二级单位总工程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较大质量事故处罚(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时:1)对项目经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2)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3)对项目部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或总质检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4)对二级单位总工程师给予警告; (2)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较大质量事故时:1)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2)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对项目部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或总质检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4)对二级单位总工程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三起及以上较大
13、质量事故时:1)对项目经理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2)对二级单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3)对项目部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或总质检师)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4)对二级单位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经济处罚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警告处分的,给予10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15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处分的,给予20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降职处分的,给予30000元的经济处罚;受到撤职处分的,给予45000元的经济处罚;(三)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界定给予相应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部发生质量事故次数
14、处罚标准指从该项目开工至项目完工为止。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发生质量事故次数处罚标准指一个年度内二级单位所属项目累计发生质量事故次数。第十九条 产生严重质量缺陷时应根据产生缺陷部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缺陷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等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意见及标准由项目部确定报上级单位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每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罚款;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每发生一起特大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1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尽快组织恢复生产,避免事故加剧,负面影响扩大。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罚的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罚金,在处罚决定下达后15日内上缴公司。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