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共4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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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宝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017年1月(修订)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一、总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公司

2、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本公司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二、名词解释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

3、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职业危害大体上分为四类:1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2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3生物性有害因素,包括生物源性应变源、细菌、病毒等。4不良生理心理性因素,包括人体工程问题、工作过度紧张、职业性心理紧张等。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三、基本要求1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如: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4、)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2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6各车间(分厂)、部室必须建

5、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分厂)、职能部室应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8安全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日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或者定期检测,并随时公布结果。9人力资源部每月向总经理、安全管理部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管理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10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四、机构与责任1、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工会主席和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

6、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同时,各单位接受安全管理部的监督和指导。组长:周坪副组长:赵仕友成员:胡明富、康金国、王德全、黎宗佺、李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王小平2、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公司干

7、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3、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

8、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

9、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4、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副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5、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

10、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安全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

11、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一次的申报工作。(3)负责组织中心化验室对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4)负责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5)协助人力资源部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

12、,开展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8)负责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8、人力资源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9、生产技术部、设备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

13、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5)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6)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7)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8)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10、生产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4、:(1)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配合中心化验室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3)协助与配合公司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4)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6)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

15、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8)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制度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二、告知事项1、安全管理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

16、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检测、日常监测结果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2、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3、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

17、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4、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应当协助人力资源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5、安全管理部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相关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在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中涉及本单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向职工告知,并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6、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

18、知生产职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总则2、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二、申报1、安全管理部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

19、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级主管部门。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

20、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4、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6、安全管理部每年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每年在公告栏中向职工公布,存档。7、各单位每月书面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所属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健康

21、状况,便于监督检查。8、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二、基本要求1、安全管理部每年年初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计划内容,培训课时不低

22、于8课时。2、党群工作部配合安全管理部每年在宣传报道上,保证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3、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每年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和设备,给相关单位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4、各单位结合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上报职业危害教育内容。5、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6、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

23、业健康教育,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生产单位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二、职责1、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并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2、安全管理部对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24、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保养。三、定义及要求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公司设备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

25、行效果鉴定。4、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5、各单位对所设置、安装的防护设施、设备,应定期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四、规定1、各单位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在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2、安全管理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各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

26、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各单位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7、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8、防护设施、设备停运、拆除或停用必须向安全管理部审报,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设备。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总则

27、1、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二、种类1、可能产生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

28、作服、防静电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3、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三、管理1、各类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应按国标检验规则检验。2、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由国家颁发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且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入库时依照合同进行检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产品有权进行抽查,对于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受。(2)能够有效地全面防护外部环境对人体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3)

29、穿着舒适,佩带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种配件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3、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由安全管理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4、防护器具的配备由安全、技术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签署意见。5、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具有相应生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安全管理部负责验收,无安全管理部批准,库房不准接收,财务部不准下帐。6、设备部应建立防护用品领取卡制度和防护器具管理台帐。对特殊的防护器具(如

30、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 绝缘工具等)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报废。7、凡发给个人、班组备用的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应指定专人管理。如因个人原因,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不辞而别的,从配置劳动保护用品时间开始计算,按劳动保护用品所规定的期限,价格,减去个人实际工作的天数,按折价进行赔偿。(安全帽、劳动服、劳保鞋等)8、个人所应赔偿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除。9、凡在标准以外支领防护用品(如抢修事故、处理隐患、解决急难险重工作造成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不能使用的)的,需由部门、科室领导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签署意见,设备部方能发放。10、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

31、员、防火员、护卫队员等),不再另发防护服装、鞋、帽等。11、员工遗失防护用品,原则上应折价赔偿。因正常磨损失去防护作用的,应有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核实签证,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可以补发。12、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应妥善保管。四、使用1、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选型。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的型号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3、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禁止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器具,不得从事生

32、产作业。5、特殊防护器具的使用应进行培训,如:防毒面具、漏电保护器、空气呼吸器、绝缘工具等。6、特殊防护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经检验确定不合格的防护器具,应予报废处理,不得放置于现场,更不得与合格品混放一起。7、超期未经检验的防护器具禁止使用。8、各种防护器具应有专人管理,放在指定地点,列为交接班内容。9、凡有心脏病、肺结核、癫痫病、深度近视的禁忌患者,不得使用防毒面具。10、过滤式防毒面具要根据所防护毒气种类认真选择不同型号的滤毒罐,并符合使用条件方可使用。11、防毒面具有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1)面罩有沙眼、裂纹、破损、老化、气阀损坏、漏气、滤毒罐失效、压损、穿孔、锈蚀等。(

33、2)有沙沙响声。(3)视镜破碎、透明度差。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二、职责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三、工作要求1、粉尘、噪声

34、、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地点,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2、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

35、审批。3、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4、安全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6、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

36、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37、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38、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可能

39、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

40、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

41、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

42、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五、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 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

43、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 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4、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制度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

44、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企【2012】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川源矿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

45、合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单位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通知;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

46、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 (1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科、通风区、生产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企管科。 2、企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检科长 成员:由安检科、医院、财务科、通风科、生产科、机电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有企管科落实,其他产生费用有矿财务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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