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2016(共14页).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13382702 上传时间:2022-04-2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5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2016(共14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2016(共14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2016(共14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2016(共14页).doc(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名称/发行日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一、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2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各缔约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小引起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的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

2、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产生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

3、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

4、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09-01)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 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01-01)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

5、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 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 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四. 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防治技术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

6、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8-4-29)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香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

7、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8、防治热污染危害。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贮存农药何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治造成水污染。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和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

9、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十九条 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低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灯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8-01-01)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一级标准(单位:mg/L)pH值 69 化学需氧

10、量(COD) 100 悬浮物(SS) 7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002-06-01)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不同的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类别的标准值。6.水质的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略)13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单位:mg/L) pH值 69 化学需氧量(COD) 100悬浮物(SS) 70 动植物

11、油 10 14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11-25)三、功能区的分类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五类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各地表水环境功能按照一控双达标的技术要求衡量是否达标各水体未列出的上游及支流的水体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以保证主流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为最低要求。允许各功能区的连接水域和点源排污口附近存在混合区其范围不作具体划分可根据需要在上级政府的批文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文件中予以确认。15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3.20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制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2、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入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企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第十五条 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第十

13、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第十八条 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统计条件。第十九条 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消减排放良的进度情况,经消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针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16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05-09)第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2、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3、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

14、妥善处理或处置;4、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运成、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16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05-09)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和批准:须暂停运转的;须拆除或者闲置的,须改造,更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它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17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1993-07-10)一

15、、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均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及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三、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第五条 企业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合监督。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

16、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然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止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配合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

17、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第四十五条 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生,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19中

18、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05-24)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一条 运输,贮存,装卸能够散发有毒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喷淋,覆盖等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GB3095-1996)(2016-1-1)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21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修改单的通知(环发2000 1号)(2000-01-06)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针。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

20、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4mg/m3。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01-01)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执行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二氧化硫 850 色度(烟气黑度) 1氮氧化物 650 烟 尘 100 23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执行

21、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二氧化硫 850 烟尘 100 氮氧化物 650 烟 色 124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09-01)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第九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25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15第二条 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激发动机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 再用汽车排气必须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娜如初次检验

22、,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

23、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内形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2008-10-1第7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 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2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2008-10-13.标准值:类别3,适用

24、于工业区:昼间65分贝 夜间55分贝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4-2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和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

25、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其生产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及场所。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拉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

26、提供或者委托给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废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得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27、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HW04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沾有农药及除草刑的包装物及容器。HW08 废矿物油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如:废机油、真空泵油、柴油、润滑油。3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07-01HW10被PCBs,PBBs和PCTs污染的土壤及包装物,如:含多氯联苯(

28、PCBs),多溴联苯(PBBs)、多氯三联苯(PCTs)的废物。HW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HW29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HW42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如:含丙酮的废物。3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02-07-01)4.5 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3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场(1995.11.20)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

29、醒目处。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楚、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应每年至少一次。3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01)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危险废物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福危险废物

30、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盘,联单第二联交易出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行。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储存危险废弃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弃物储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3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05-01)第八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第二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

31、接受地的县级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3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05-01)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料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

32、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35为了加强对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2001-12-28)一、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 组

33、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 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3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10-1)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3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04-10)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任人有下列职责:

34、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和消防队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该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炮、冒、滴、漏。39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19

35、94-11-11)在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4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05-01)第五條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八條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第二十三條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置、器材并开展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

36、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用能产品应当在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减少采暖,制冷和照明的能耗。第

37、三十九条 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电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性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42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1986-01-12)第七条 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施行责任制。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其它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能量考核定额和单项靠核定额,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

38、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应当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进行能耗分析,并根据需要开展能源平衡工作。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的制度。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的用油。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的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43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9-30)一、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施行优惠政策。二、国家提倡和支持企业施行一业为主,多重经营。四、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施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九、企业

39、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减免产品税。十二、开展综合利用所需要的技术,除重大课题有国务院各部门机及组织公关外,部门和地方可以组织综合利用科技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企业也可以专题招标,为头科技机构或社会力量承担。44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修订)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包括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包括废电缆、废电线、废电池、废灯泡(管)等产品。4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8-1)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

40、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46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1、。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信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

42、或同一储存室存放。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47常用化学危险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1992(1993-07-01)3分类: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4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第3条 3.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3.2 成分/组成信息;3.3 危险性概述;3.4 急救措施;3.5 消防

43、措施;3.6 泄漏应急处理;3.7 操作处置与储存;3.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3.9 理化特性;3.10 稳定性和反应性;3.11 毒理学资料;3.12 生态学资料;3.13 废弃处置;3.14 运输信息;3.15法规信息;3.16其它信息。4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GB13690(1997-01-01)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

44、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5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96-02-01)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储存要求: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5 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同常用化学危险品分类和标志)。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a. 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50常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