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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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914号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

2、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人发200815号)和(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

3、、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的情况。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对于教师要以、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

4、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合格: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不合格: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第八条所列的情况。聘任在不同岗位等级的教职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对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标准应有不同的要求。第六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区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优秀比例。各学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

5、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一)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二)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三)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四)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五)学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评价获得“不合格”评价在30%以上的。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二)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6、(三)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六)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九条考核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考核要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具体可采取自评、其他教师和相关人员测评等方法进行。第十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

7、聘期考核在聘用结束前进行。日常考核是学年度考核的基础。义务教育学校以学年度考核为主,其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二)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由被考核人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职工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中拒不签字时,考核小组可以出具情况说明,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

8、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三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京人发2005103号)中第九条的意见执行。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四条日常考核与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相结合,与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学年奖发放相结合。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考核等次确定本校学年奖标准,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年奖标准要高于合格等次。第十六条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具有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

9、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学年奖按本校学年奖标准全额发放。第十七条教职工参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学年度考核:(一)未定等次的人员,学年奖以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为基数,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情况发放。(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学年奖按不超过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发放。(三)未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学年奖不予发放。第十八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学年奖不予发放。(一)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受聘在原岗位,如继续任教须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聘任到相应教师

10、岗位;如流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根据情况予以低聘;如流动到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新岗位进行聘任。(二)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原则上须在本岗位低聘一个等级。(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的岗位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予以解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关系转出,同时报区、县教委备案。第十九条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被考核人及相关单位应具体、真实地填写考核登记表。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档案。调动工作时,绩效考核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第五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二十条学校设立考核小组,在校长

11、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参加。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考核小组中的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校考核工作。(三)审核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受理教师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二十二条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学校教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县教委。第二十四条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可结合本区、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未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京教人字1994第45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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