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及解析(共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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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司法部答案】:D【考点】:基金会法人的设立及变更程序【解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尽管本题中,甲是基金会的创始人和出资人,乙是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均无权决定改变其宗旨和目的。因此AB两项错误。尽管该基金会

2、是由家庭财产捐资设立,但设立后该财产即属于基金会法人财产,其变更宗旨和目的不需经家庭成员决定,因此C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改变宗旨和目的属于变更基金会章程载明事项和登记事项,因此需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因此D项正确。2、【司法部答案】:C【考点】:合同的变更与撤销【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甲可要求

3、变更合同即减少价款,因此B项说法正确。如果甲请求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A项说法正确。甲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裁决时该合同即被变更或者撤销,而非当事人致函到达对方后即被撤销,因此C项说法错误。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项。3、【司法部答案】:D【考点】: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的变更与撤销【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与乙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国有企业被骗,并非属于本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乙国有企业在这一合同中属于平等主体,而非代表国家利益,因此AC项错误。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乙企业作为受欺诈一方,可选择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4、【司法部

5、答案】:D【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代理权的授予【解析】: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陈某购买不超过50万的软件,尽管陈某是网络奇才,但该合同不是针对其网络能力,而陈某的年龄、智力等状况明显与较大数额的买卖交易能力不适应,因此该合同因其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因此BC两项错误。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委托、雇佣等)为必要条件。因此其效力不因委托合同的效力受影响,故A项错误,D项正确。5、【司法部答案】

6、:A【考点】:不动产变更登记、善意取得制度【解析】: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本题甲乙之间的协议实际为委托合同,即甲委托乙代其办理购买房屋的事宜。因此C项错误。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7、,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乙为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D项错误。6、【司法部答案】:A【考点】:埋藏物的所有权【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为发现埋藏物的情形,因此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

8、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丙在发现甲祖父的埋藏物后转让给不知情的丁,根据上述规定,甲作为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A项正确。乙并非该埋藏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B项错误。丙丁的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C项错误。根据物权法对所有权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

9、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因此D项错误。7、【司法部答案】:D【考点】:合同的效力、抵押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本题不存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A项错误。乙向丙借款系乙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B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因此该债务应为乙的个人债务,而非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甲对该借款不应承担连带

10、责任。因此C项错误。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房屋为甲乙共有且登记在甲的名下,甲享有所有权,丙在甲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妨害了其物权,故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因此D项正确。8、【司法部答案】:C【考点】:债的担保【解析】:甲乙关于质权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担保合同有效。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

11、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因此甲作为债权人,享有红木的质权,丙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取得质权。因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红木,实则为甲占有红木,故甲取得质权。因此C项正确。甲丙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丙当然可代理甲占有红木,甲也可取得质权。因此D项错误。9、【司法部答案】:D【考点】:委托合同【解析】: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题中乙委托甲代购彩票,二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因此A项错误。甲乙二人之间也非合作投资关系,因此B项错误。委托合同的结果应由委托人承担,而非

12、按贡献大小划分,因此C项错误。甲虽改变了乙的委托指令,但甲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甲。因此D项正确。10、【司法部答案】:D【考点】: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双方应履行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此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无法构成“对价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此A项错

13、误、D项正确。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为“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乙公司并不存在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述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项错误。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乙公司未履行的并非是

14、主要债务,而是交付说明书的附随义务,且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不得解除合同。因此C项错误。11、【司法部答案】:D【考点】: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甲出卖房屋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并未构成重大违约,因此乙不得以此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此A项错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乙不得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因此B项错误。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

15、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甲作为出租人,出卖房屋之前未通知承租人乙,因此甲侵犯了乙优先购买权,丙并非是侵权人。故C项错误。乙可以甲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甲主张赔偿责任。因此D项正确。12、【司法部答案】:D【考点】:物权凭证、善意取得【解析】:物权凭证必须准确载明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提货期限等,取得物权凭证即标志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本题中面包券是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因此A项错误。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因此B项错误。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

16、,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因此C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若某顾客善意取得该面包券,则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因此D项正确。13、【司法部答案

17、】:C【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支付100万元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并实际履行了与方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因此该借款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正确。故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方某作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李某支付的100万元,于法有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B项错误。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李某作为债权人即使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但其对于张某提供保证的合同并未否认,并履行了借款义务,表明李某接受张某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方某不履行还

18、款义务时,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抵押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刘某愿提供抵押,李某接受其抵押担保,因此刘某有义务办理抵押登记。故D项错误。14、【司法部答案】:C【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题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违反该规定,其合作施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因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19、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借用甲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所签的建筑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非效力待定。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题意,施工队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不得拒绝支付,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15、15、【司法部答案】:C【考点】:居间合同【解析】:合同法

20、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实为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A项说法正确。居间人甲公司经刘某的授权可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B项说法正确。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应选C项。16、【司法部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保护【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21、,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此甲乙对该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规定,甲上传作品至自己博客的行为,并未侵犯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A项错误。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的行为并未侵犯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B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

22、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且未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因此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戊出版社未经乙同意就出版该作品的行为,仅侵犯了乙的发行权,因此D项错误。17、【司法部答案

23、】:B【考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解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甲临摹的知名绘画作品并非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且以营利为目的,而非“合理使用”。因此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

24、,图书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乙对其购买的旧书进行出租的行为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B项正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唱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唱片的出租权。丙购买的虽然是正版唱片,但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用于出租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侵犯。因此,C项错误。丁购买该唱片仅是对该唱片享有所有权,但唱片著作权人仍享有其著作权,丁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使用侵权了唱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18、【司法部答

25、案】:C【考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解析】: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A项中“赔偿费用”错误,应是“适当使用费”。甲公司2012年10月发现乙公司侵权,早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即2013年7月3日,因此应自2013年7月3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故甲公司于2015年6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B项错误。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

26、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乙公司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2010年3月)之后制造、使用相同产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C项正确。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仍属于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错误。19、【司法部答案】:D【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解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7、;(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据此规定,ABC三项均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项丁的做法侵犯了“佳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项。20、【司法部答案】:

28、D【考点】:婚姻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解析】: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并非受胁迫,故不可请求撤销婚姻。因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胡某并非故意隐瞒同性恋的事实,也无欺诈陈某以获得房屋的故意,且该赠与房屋已经过户,因此不可撤销赠与。故B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

29、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虽由陈某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C项错误。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10万元的版税属于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D项正确。21、【司法部答案】:D【考点】:继承权【解析】: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因此该财产属于王冬的个人财产。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表明王冬以行为改变了遗嘱的内容。因此原公证遗嘱无效,对住房和门面房的价款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法第十

3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王冬死后,张霞、王希、张楠均有部分继承权。因此A、C项说法正确,不选。王冬死后,继承开始,王希死亡,王小力作为其儿子可转继承其父应得的份额,因此C项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22、【司法部答案】:D【考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错误。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

31、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C项错误。23、【司法部答案】:C【考点】:安保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洗浴中心因未清洁工作未到位导致顾客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错误。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洗浴中心在大堂处有醒目标志,甲应当注意到,但仍带贵重物品进入,对此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32、,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C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乙作为雇员,不应与洗浴中心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24、【司法部答案】:A【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33、其侵权责任。甲虽尽到监护职责,仍“减轻”并非“无需承担”,因此B项错误。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于乙的财产足以赔偿,因此甲无需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因此A项正确、CD项错误。25、【司法部答案】:A【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

34、条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C、D项均符合本条规定,不选。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取消了原注册资本最先限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选。26、【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司经理的职权【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因此C项正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股

35、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总经理的聘任须经董事会聘任,而非董事长。因此A项错误。总经理并非法定代表人,因此无权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理权。故B项错误。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财务经理须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仅有提名权。因此D项错误。27、【司法部答案】:D【考点】:解散公司诉讼【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36、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

37、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B项错误。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可见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一定的条件,因此C项错误。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此D项正确。28、【司法部答案】:A【考点】:独立董事制度【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38、,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因此A项正确。B项中的“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并无法律依据,错误。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C项表述中“除在甲公司外”,实则为不得超过6家,因此C项错误。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

39、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D项中无份额说明,因此D项错误。29、【司法部答案】:B【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写明“聘请”而非“委托”,可知陈东并非合伙人,且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不一定能成为合伙人,入伙须经入伙程序,因此A项错误。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B项正确。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40、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此C项错误。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项“第三人”范围过宽,应为“善意第三人”,因此D项错误。30、【司法部答案】:A【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A项正确。B项的情形是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但本题是有限合伙,因此B项错误。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因此C项错误。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限合

41、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D项错误。31、【司法部答案】:C【考点】:破产重组【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A项错误。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因此B项错误。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C项正确。第

42、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此D项错误。32、【司法部答案】:B【考点】:汇票的保证与承兑【解析】: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据此丁不得采取附条件保证,因此A项错误。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四)保证日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B项正确。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3、因此C项错误。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据此丁对丙乙均有追索权,因此D项错误。33、【司法部答案】:C【考点】: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解析】: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44、项。据此可知,ABD三项均是年度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C项中“前二十名”与本条第(四)项规定不一致,因此C项当选。34、【司法部答案】:B【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解析】: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甲未如实告知其病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45、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如果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超过期限后则需给付保险金。因此C项错误。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题中甲明知自己做过心脏手术,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因此保险公司可不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D项错误。35、【司法部答案】:A【考点】:公益诉讼【解析】: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

46、确。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据此本案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享有撤诉权,因此B项错误。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因此C项错误。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因此D项错误。36、【司法部答案】:A【考点】:回避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A项正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

47、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应由院长决定丙是否回避。因此C项错误。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据此许某无权上诉,可以申请复议。因此D项错误。37、【司法部答案】:D【考点】:诉讼请求的变更、诉的种

48、类【解析】: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本案的诉讼标的并未发生变更,仅仅是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因此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法院应当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因此B项错误。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本题不属于此种情形,因此C项错误。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本题符合此情形,因此D项正确。38、【司法部答案】:D【考点】:诉讼第三人【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赵某作为商铺的共有人,对刘某和陈某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C项错误、D项正确。陈某作为本案的被告,赵某不能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赵某另案起诉,陈某也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B项错误。39、【司法部答案】:B【考点】:个体工商户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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