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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
2、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
3、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七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
4、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第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十一条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
5、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一)不超过50万元的,发包方自审,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二)5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发包人自审通过后,由分公司终审,分公司领导批准。(三)200万元及以上的,先按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局终审,局领导批准:(四)2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五)超过500万元的,由局长批准。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工程
6、分包立项(许可与否);确定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发包方才能正式办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发包方可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本管理
7、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一级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范。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发包方外,还应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局终审的,由局经营管理部备存。第三章选择分包商第十六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
8、行:(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发包方定标;(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第十七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
9、选优。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三)税务登记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
10、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第十九条 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须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应通知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以利上报后的审查;上级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11、(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上级审查部门派员除外)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四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12、第二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二)进度控制和工期;(三)技术和质量标准;(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五)合同价格;(六)双方职责;(七)结算和支付;(八)交工验收;(九)质量保证期;(十)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局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
13、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
14、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二)合同谈判,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
15、程分包合同。(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根据我局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工程局局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工程局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报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二)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凡需经项目部、分局或工程局审查的,都必须报送工程局备
16、案(径送局经营管理部)。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第五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 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
17、授权委托书。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 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第二十九条 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一)关键部位施工;(二)基础部位施工;(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四)重
18、要的工序作业;(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第三十条 为保证不降低我局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局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六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第三十一条 支付的条件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三)分包商已提交
19、“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四)我部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五)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七)经营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八)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第三十二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20、(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二)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三)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我部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第三十三条 结
21、算程序:(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二)我部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经营管理部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三)我部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四)我部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五)我部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用。第三十四条 支付程序:(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帐单。帐单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二)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1、我部所供材
22、料款;2、我部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3、应返还我部的预付款;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6、有偿使用我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我部赔偿的费用。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三)我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批准。我部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的应从其规定。(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第七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均应按照工程局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部在建工程项目
23、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项目部应将上述责任分解落实到本工程各发包方,并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我部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并将评价报项目部。评价报告经项目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局经营管理部(分局管理项目部由分局上报)。第八章 劳务用工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所需劳务应首先在本部职工中选用。出现短缺,对于重要的劳务作业且所需
24、劳务数量较多时,应采用劳务作业分包;对于零星、短期、临时且分散的用工,可以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第三十九条 劳务用工应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对违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用工的价格应参照当地劳务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合理确定。第九章 廉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的反腐力度,在工程分包中,实行工程分包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合同)制度。第四十一条 凡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必须首先签订廉政合同。在遇有分包商拒签廉政合同的,不得在工程分包合同上签章(即不允许
25、拒签廉政合同的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第四十二条 廉政合同和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应相同。第四十三条 廉政合同的内容、格式由工程局纪检监察部门规范,其范本另行下发。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廉政合同时,可对廉政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做出具体约定。实行招标选择分包商并有招标文件的,应就廉政合同有关事项写入招标文件;选定中标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廉政合同时,则不得对廉政合同事项作实质性修改。第四十四条 廉政合同应报送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一份,并应与工程分包合同一起按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签订双方履行廉政合同时,均应接受各自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章 责
26、任追究第四十五条 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工程局经济、资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一)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三)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六)借工程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七)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得回扣的;(八)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九)亲属借壳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
27、;(十)不签订廉政合同或不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十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亲属”是指与本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文执行前已经办理的工程分包管理事项,凡关连延伸,亦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改进或补办。本文执行前已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期尚存一年及以上的,应尽量说服分包商与我部补签廉政合同;对不同意签定的,将影响其在我局在建工程承担其他工程分包任务的竞争力。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主管部门为我部经营管理部,协管部门为生产技术部、质量安全部。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桂林南山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部。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