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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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一、新保险法一、新保险法二、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我国原我国原保险法保险法于于19951995年颁布,年颁布,20022002年为履行加入年为履行加入WTOWTO的形势和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中在保险业法部分。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局部修正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2、、新问题,原保险法保险法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保险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保险经营行为、监管手段规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当前保经营行为、监管手段规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修订全面修订(一)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原(一)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原保险法保险法缺乏有关规范缺乏有关规范新兴的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机构,原有组织形式难以满足主体扩展需要;新兴的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机构,原有组织形式难以满足主体扩展需要;新兴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受

3、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新兴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突破传统保险范畴。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突破传统保险范畴。(二)保险公司资金投资需求加大,原(二)保险公司资金投资需求加大,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规定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过窄过窄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增强,承保利润降低,保险资金投资回报成为保险公司利润主要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增强,承保利润降低,保险资金投资回报成为保险公司利润主要来源,原有投资范围难以适应保险资金商业运作需要,限制了资金使用效率。来源,原有投资范围难以适应保险资金商业运作需

4、要,限制了资金使用效率。(三)保险纠纷增多,原(三)保险纠纷增多,原保险法保险法部分规定不明确,对被保险人保护不足部分规定不明确,对被保险人保护不足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原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原保险法保险法有关经营规则和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存有关经营规则和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不明确的规定。在一些不合理、不明确的规定。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倡导诚信经营。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倡导诚信经营。(四)违法违规行为增多,原(四)违法违规行为增多,原保险法保险法有关规定难以满足监管需要有关规定难以满足监管需要违法违规行为

5、增多,原违法违规行为增多,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职权、监管手段等都难以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职权、监管手段等都难以适应保险市场有效监管的要求。适应保险市场有效监管的要求。修订宗旨:修订宗旨:u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销售误销售误导导 、理赔难、理赔难) 。u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以防范风险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

6、风险防范能力范能力,规范行业规则规范行业规则.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n 本次本次保险法保险法修订幅度较大,对旧法在章节顺序上略有调整,条理层修订幅度较大,对旧法在章节顺序上略有调整,条理层次更加清晰明确。条文数量由次更加清晰明确。条文数量由158条条增加到增加到187条条,其中,其中,新增新增49条,删条,删除除20条,修订条,修订123条,仅有条,仅有15条未作修改。条未作修改。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间接涉及对被保险保人、被保险人

7、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间接涉及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近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近40条)。条)。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务。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务。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四是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四是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经营范围经营范围1投资渠道投资渠道2保险条款保险条款3承保承保4治理结构治理结构6保险公司其他经营要求保险公司其他经营要求7保险中介管理保险中介管理 8保险监管保险监管9理赔理赔5修订原因:修订原因: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

8、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修订内容:修订内容:新新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条)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

9、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提供了可能。提供了可能。修订内容:修订内容:(第(第106、10

10、7条)条)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等有价证券;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投资不动产的规定;的规定;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1.1.格式条款的使用和说明格式条款的使用和说明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对于保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对于保险人以

11、何种方式进行说明未作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现行做法,公司向投保人出具险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说明未作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现行做法,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投保单时一般不附带条款,损害了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投保单时一般不附带条款,损害了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当附格式条款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1717条第条第1 1款)款)2.2.免责条款的使用和说明免责条款的使用和说明修

12、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什么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什么是是“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未作具体规定,保险人对于是否尽到该项说明义务很难举证。,未作具体规定,保险人对于是否尽到该项说明义务很难举证。 保险人一旦以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则会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保险人一旦以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则会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告知为由主张该免责

13、条款无效,实践中造成大量纠纷。合同时未明确告知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造成大量纠纷。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生效力。(第1717条第条第2 2款)款)一般认为一般认

14、为“提示提示”应达到下列标准:应达到下列标准: 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著位置;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著位置; 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 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从从“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到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变化的变化, ,导致外延导致外延扩大扩大, ,可能会影响审判实务可能会影响审判实务, ,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准备。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准备。1.1.除外责任除外责任

1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2.2.被保险人义务涉及不赔的条款是否属于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涉及不赔的条款是否属于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 ?例如例如“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义务导致发生保险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义务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事故的, , 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有不同观点。法院有不同观点。3.3.免赔额免赔额/ /免赔率免赔率? ?3.3.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格式条款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40条规定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

16、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应受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应受合同法合同法该条的约束。该条的约束。 保险合同中出现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的条保险合同中出现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违反了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合同法,也违反了保险基本目的。,也违反了保险基本目的。 诉讼实践中,法院也经常援引诉讼实践中,法院也经常援引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40条规定作为判决依据。条

17、规定作为判决依据。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第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第1919条,新增)条,新增)(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保险条款的本质特征:无效保险条款的本质特征: 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内容有利于保险人而对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内容有利于保险人而对投

18、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一、如何理解一、如何理解“依法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所谓所谓“依法依法”应解释为依据法律,如果按照民事立法的精神扩充解释,应解释为依据法律,如果按照民事立法的精神扩充解释,至多包括行政法规。所依据的法不限于至多包括行政法规。所依据的法不限于保险法保险法,也包括可以适用于保险,也包括可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因此,此处所合同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因此,此处所谓保险人的义务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为法定义

19、务和法定权利。谓保险人的义务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为法定义务和法定权利。二、如何理解法定义务的免除和法定权利的排除?二、如何理解法定义务的免除和法定权利的排除? 1.1.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如果保险条款免除的保险人应承担之义务或者排除的被保险人享有之权如果保险条款免除的保险人应承担之义务或者排除的被保险人享有之权利,是利,是保险法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有关强制性规范所规定,该类条款无效。或者其他法律有关强制性规范所规定,该类条款无效。 EgEg. .根据新根据新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646条,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在给付保险金后条,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在给付保险金后向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

20、,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权向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强制性规范所授予,保险条款不得约定被保险人将其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为强制性规范所授予,保险条款不得约定被保险人将其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否则即构成利转让给保险人,否则即构成“排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排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无效条款。无效条款。2.2.违反任意性法律规定违反任意性法律规定 如果保险条款排除的权利或免除的义务所指向之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体现如果保险条款排除的权利或免除的义务所指向之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体现为强制性规范,或者为规定有为强制性规范

21、,或者为规定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之类表述的任意性规之类表述的任意性规范,则保险条款效力如何?范,则保险条款效力如何? EgEg.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第第3636条:条:“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

22、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条款约定:投保人未按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无论是否经过催告,超过约条款约定:投保人未按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无论是否经过催告,超过约定期限定期限3030日,合同效力中止。日,合同效力中止。 EgEg. .根据新根据新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515条,除条,除保险法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条款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问题:问题:此约定是否构成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约定是否构成排除投

23、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分析:分析: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任意性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排除适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存在与法规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排除适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存在与法律规范冲突而无效的问题。律规范冲突而无效的问题。 格式条款另当别论。对当事人排除任意性规范的约定,需要以公平观念格式条款另当别论。对当事人排除任意性规范的约定,需要以公平观念严格审查严格审查 。保险法保险法中的任意性规定若本意在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中的任意性规定若本意在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该类规定应解释为

24、仅能为更有利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作特别约定。否则,该类规定应解释为仅能为更有利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作特别约定。否则,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更为不利,则此条款约定视为对被保险人法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更为不利,则此条款约定视为对被保险人法定权利的排除或者保险人法定义务的免除,构成无效条款定权利的排除或者保险人法定义务的免除,构成无效条款 。三、如何理解三、如何理解“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 所谓加重,意味着合同双方责任义务的不平衡、不对等,加重投保人、所谓加重,意味着合同双方责任义务的不平衡、不对等,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意味着该条款给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的

25、责任或义务超出正常被保险人责任意味着该条款给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的责任或义务超出正常合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构成显失公平的负担合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构成显失公平的负担 。 EgEg. .车辆丢失要登报声明,普通的疾病需要有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等约车辆丢失要登报声明,普通的疾病需要有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等约定。虽然保险公司多以风险防范为由辩解其必要性,但是其合理性大都值得定。虽然保险公司多以风险防范为由辩解其必要性,但是其合理性大都值得商榷,在具体个案中极有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构成商榷,在具体个案中极有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构成“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任”,被判定属于无效条款

26、。,被判定属于无效条款。 小结:小结:对第对第1919条的整体把握:条的整体把握: “ “依法依法”、“应承担应承担”“”“应享有应享有”“”“加重加重”等表述极易产生理解上的等表述极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具体适用时,需要从立法原意、保险行为的特性、诚信原则和利益平歧义,具体适用时,需要从立法原意、保险行为的特性、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考量,正确判断,以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衡等因素,综合考量,正确判断,以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4.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第第3131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条规定

27、,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规定不合理:解释。这一规定不合理: 一是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二是未区分原保险与再保险;三是一是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二是未区分原保险与再保险;三是合合同法同法第第4141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是首先按通常理解解释,其次才适用不利于条款提供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是首先按通常理解解释,其次才适用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则。原方的解释原则。原保险法保险法的规定与的规定与合同法合同法该条规定不一致。该条规定不一致。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第第3131条的缺陷和不合理导致在诉讼实践中,法官滥用该条

28、规定,过分保护投保条的缺陷和不合理导致在诉讼实践中,法官滥用该条规定,过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导致保险法司法实践混乱,阻碍保险业发展,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人、被保险人利益,导致保险法司法实践混乱,阻碍保险业发展,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仲裁机构应

29、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第3030条)条)1.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

30、效一定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例如信诚人寿案件。例如信诚人寿案件。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第(第1313条)条) 删除删除“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新增:新增: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2.关于保险利益的(对人、时间、合同要件)效力关于保险利益的(对人、时间、合同要件)效力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

31、保险法保险法仅将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仅将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原有规定既未考虑保险利益主体的全面性(仅局限于投保人),也未考虑人身保原有规定既未考虑保险利益主体的全面性(仅局限于投保人),也未考虑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时点的要求,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险和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时点的要求,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第(第1212、3131、4848条)条)

32、增加了保险利益主体:被保险人。增加了保险利益主体:被保险人。 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3.承认雇主对雇员(单位对员工)的保险利益承认雇主对雇员(单位对员工)的保险利益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原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原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

33、,而我国人身保险团险业没有规定,而我国人身保险团险业务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雇主务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雇主- -雇员型保险,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实践;雇员型保险,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实践;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团险业务一度混乱,甚至变成企业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作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团险业务一度混乱,甚至变成企业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特别是员工对参保的知情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特别是员工对参保的知情权、指定受益人的权利、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经常受到投保单位的漠视。亟待修改有关内容,明确的权利、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经常受到投保单位的漠视。亟待修改有关内容,明确人身保险

34、团险业务的合法性,规范相关操作。人身保险团险业务的合法性,规范相关操作。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直接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直接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第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第3131条),同时规定,此种情形下,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条),同时规定,此种情形下,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939条)。条)。4.4.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抗辩权的限制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抗辩权的限制 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和禁止反言制度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和禁止

35、反言制度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进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进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原规定未区分未如实告知的过失程度,轻微过失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不公平;也原规定未区分未如实告知的过失程度,轻微过失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不公平;也未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进行合理限制,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和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未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进行合理限制,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和对投

36、保人权益的保护。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抗辩权适当限制,引入不可抗辩规则和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抗辩权适当限制,引入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禁止反言制度: (第(第1616条)条) (1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37、日起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超过三三十日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 3)保险人在)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5.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

38、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义是防止保险公司承担因保险标的转让而显著增加的危险(如家庭用车转变为营业合同。本义是防止保险公司承担因保险标的转让而显著增加的危险(如家庭用车转变为营业用车),避免合同显失公平。用车),避免合同显失公平。 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受让人能否当然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受让人能否当然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 原规定没有对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行区分,有的保险公司实务处理中,对保险标的转让原规定没有对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行区分,有的保险公

39、司实务处理中,对保险标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的,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车险未经保险人同意的,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车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因二手车转让致使被保险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理赔中,经常发生因二手车转让致使被保险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第义务:(第4949条)条)1.1. 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保险标的转让后,

40、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只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只有在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在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才可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2. 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6.6.取消境内优先分保取消境内优先分

41、保修订原因:修订原因:为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原为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规定了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且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时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且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这一做法自我国加入分入业务。这一做法自我国加入WTOWTO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WTOWTO的承诺,至的承诺,至20062006年底,

42、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与加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与加入入WTOWTO的承诺不符。的承诺不符。修订内容:修订内容:新新保险法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取消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应的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应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受人。对我国直保公司来说,加大了分保的可选性;对我国再保险业而言,。对我国直保公司来说,加大了分保的可选性;对我国再保险业而言,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我国

43、保险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将会继续体现为逆差,形势更为严峻,保险业必须采取更积极有效服务贸易将会继续体现为逆差,形势更为严峻,保险业必须采取更积极有效措施来改变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局面。措施来改变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局面。 1.1.理赔资料提供理赔资料提供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理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通知投保人、被规定,保险人认为理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部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

44、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提供,拖延赔付时间,产生了负面社会影响。提供,拖延赔付时间,产生了负面社会影响。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及时一次性通知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2222条第条第2 2款)款)2.2.理赔时限理赔时限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45、金的请求后,应当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这一规定缺乏明确时限规定,有的保险公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认为这一规定缺乏明确时限规定,有的保险公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大量拖赔、惜赔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46、,也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大量拖赔、惜赔情形。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规定:规定:1.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情形复杂的,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应当在3030日内作出核定日内作出核定。(第。(第2323条)条)2.2.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此外

47、,还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此外,还必须说明拒绝赔付的理由必须说明拒绝赔付的理由。(第。(第2424条)条)3.3.索赔时效性质与起算点索赔时效性质与起算点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为除斥期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对间为除斥期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对被保险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周。被保险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周。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明确了索赔时效的法律性质是诉讼时效,适

48、用民法上诉讼时效起算时明确了索赔时效的法律性质是诉讼时效,适用民法上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一般规定,起算时间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一般规定,起算时间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应当知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第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第2626条)条)4.4.保险人免责权的限制保险人免责权的限制修订原因:修订原因: 原原保险法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有的保险公司常以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人。有的保险公司常以上述人员

49、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有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对未及时通知不有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对未及时通知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剥夺其请求赔偿的权利过于严厉。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剥夺其请求赔偿的权利过于严厉。 一些重大的保险事故,如地震、火灾等,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如媒体等)得知,投保人、一些重大的保险事故,如地震、火灾等,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如媒体等)得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否及时通知不影响查勘定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否及时通知不影响查勘定损。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 对保险人在被保险

50、人怠于通知时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第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时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第2121条)条)(1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以确定的部分。(2 2)对于保险人可以)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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