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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教育记录 记录代号:SRBG-QEO-J-14-01 使 用 号:绵竹A-2-2013-05工程项目名称绵茂公路绵竹段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二分部培训教育地点分项工程名称项目经理杨大伟分项工程负责人宣讲人姓名郭 涛职务或职称安保科长被培训作业工班长姓名安全员姓名张小林施工作业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法律、法规培训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监督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五)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七)落实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
3、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
4、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和具体内容。用工单位对现场劳务派遣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于依照国
5、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该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及其负责审核的人员对审核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
6、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7、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职业危害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
8、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9、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备案。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船舶修造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四十二条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参加培训作业人员签名: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