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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县XX经贸有限公司XX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下井带班制度编制:段发德XX煤矿下井带班制度审批表职 务审 批 意 见签 字总 工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 长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下井带班制度制度学习签名表学习人员职 务学习人员职 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矿山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
2、度适用于XX煤矿区域内的煤矿领导。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指XX煤矿矿长、法人代表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生产、安全、机电、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科科长、技术科科长。第四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有限公司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
3、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下井带班工作规定第六条 矿山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轮流下井带班作业。第七条 矿山生产、整顿期间,每班至少有一名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带班作业,与职工同下同上。矿山在停产检修放假期间至少应有一名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值班。第八条 煤矿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每月夜班下井不得少于1次;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每年夜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下井不行少不得少于22次,每年夜班不得少于40次。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2次,其中每月带夜班下井不得
4、少于4次。 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2次,其中夜班不得少于2次,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每年夜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次。队长、小班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8次,队长、班长每月天调整一次入井值班时间。队长、班长同工人一起实行三班倒跟班作业,并做到现场交接班。第九条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重点部位,关健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十条 煤矿法人、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者
5、。下井带班人员要协组矿长、副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止生产、撤人、排除隐患等措施及时处理,并向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报告。煤矿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三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第十五条 煤矿
7、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七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下井带班人员的考核、奖惩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矿山井下交接班制度,下井带班档案、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第十九条 未按前第八条执行的每欠一次惩500元.年规定夜班不足的惩2000元每个。反之,奖500元每个,年终兑现。第
8、二十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或弄虚作假,下井带班下井走形式, 未履行职责,虚报下井班天数的,重惩1000_1500元。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需查阅的各种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第二十二条 煤矿调度室每月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四)煤矿领导带班下
9、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六)煤矿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第二十三条 煤矿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的18-21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凡管理人员下井入井前一律到井口检身站签名,升井后应在第一时间到井口调度室填写带班记录(未穿工作服和代写的视为无效),填写内容包括所去的区域或头面、发现隐患问题及现场落实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每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由调度室统计并上报。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要注重实效,要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力求现场解决问题。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8日起施行。本制度由XX县XX经贸有限公司XX煤矿负责解释。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