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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轻渔民负担刻不容缓减轻渔民负担刻不容缓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民负担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消了“三提五统”,治理“三乱”,免征特产税并减征免征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等,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呈现出一派新气象。2004年,农业出现“四增”:一是粮食产量比去年有所增加,其中夏粮增产97亿斤,早稻增产80亿斤以上;二是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增长为11.4,增幅比去年同期高7.6个百分点;三是优质农产品面积增加,农产品优质化率明显提高;四是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数量比去年增加了400万人左右,工资性收入继续增长。 但也必须
2、看到,在这个大好形势下,渔民作为农民中的特殊群体,已逐渐丧失了高收入的优势,其负担过重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渔民集体上访、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已引起了社会不稳定。今年9月,我随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先后到广西和浙江进行执法检查,了解到当前渔业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渔民负担过重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集中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燃油价格上涨,渔民增收困难近年来柴油价格不断上涨已成为加重渔民负担的重要因素。据广西渔民反映,2004年柴油价格比2003年同期提高了30,水产品价格同比却下降了10。由于渔业资源衰退、渔场面积缩小、单位千瓦捕捞量下降、柴油等成
3、本的增加和水产价格低迷等因素,导致渔民增收困难。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省渔场每千瓦的渔获率只有70年代的43,2003年宁波市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3.4,低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7的增幅和城镇居民收入10的增幅。舟山市1994年至2003年十年间,全市渔民收入由4782元增加到5064元,年均仅增0.6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渔民收入实际是下降。而同一时期,城镇居民的收入翻了一番多,农民收入年均增长5.6。渔民增收难已经成为渔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渔民“失海”、“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得不到合理补偿由于城市开发、港口建设、海底电缆铺设、滩涂围垦等占用渔业水域、滩涂的现象逐年增多,渔民“
4、失海”、“失业”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失海”渔民陷入了“养殖无水、捕捞无海、种田无地、转业无门、低保无份”的窘境。另外,有些地方没有认真执行政策,将大面积不该拍卖的海域卖给个人进行养殖,同时,对失去传统作业场所的捕捞渔民又没有相应的安置和补偿措施,使这些渔民失去了生活保障。 (三)转产转业政策尚未完全落实,渔民就业困难重重中越、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传统捕捞渔场面积大大缩小,其中广西近海渔场作业面积缩小了3.2万平方公里,将有4万多渔业劳动力面临转产转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问题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据调查,有相当多地方对此政策尚未落实,中央的补助资金已到位,地方的配套资金
5、,特别是市、县级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只好根据允许捕捞船只数来安排现有渔船进行轮流作业,如广西防城港市华侨村捕捞渔民的船只按50轮流作业,渔民收入普遍下降。另外,渔民文化程度低,缺乏资金和专业技术,“上岸”就业困难重重。 (四)船老大利用高利贷对渔民进行多重盘剥由于渔民难以解决担保和抵押问题,因此得不到国家信贷部门的支持,多数渔民靠民间借贷解决资金不足。据广西渔民反映,渔民向船老大借高利贷买船,一般利息都在24左右。而渔民用自己捕捞的水产品还贷,债主收购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渔民实际上受到双重盘剥。另外,减船补贴等优惠政策只能落实到船老大身上。据专家统计,目前浙江省渔民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大股东,即
6、船老大,个人拥有一至二艘渔船,约占全体渔民的20;第二类是小股东,拥有一定的股份,依附于大股东,约占全体渔民的20-30;第三类就是失去了生产资料的传统渔民,也称渔工,受雇从事出海捕捞工作,比例约为50-60。目前的减船补贴等优惠政策是以船为单位落实,基本上都集中在船老大身上,大多数真正困难的渔民却没有享受补助。 (五)渔民税费种类多、负担重多头管理、重复收费。渔民反映,一条船受海洋、水产、土地、渔政、公安和海事等多部门管理,渔民要取得合法资格,需要办十多种证件,每种证件收费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有的甚至多部门重复收费。另外,渔政执法队伍尚未纳入公务员系列,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尤其是基
7、层渔政部门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单位还占有相当比例,他们只能靠收费和罚款维持机构运转,收费罚款越多,机构运转难度就越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同时也加重了渔民负担。另外,据广西北海市渔民、市人大代表反映,水产品特产税虽然取消了,但却增加了销售税,有的地方税收额度很高,渔民实际上并没有因取消特产税达到减轻负担的目的 。 一些地方向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加重了渔民负担。广西渔民反映,他们要获得合法养殖用海权,就必须先缴纳海域使用金,每年每亩从50元到上千元。据从事大蚝吊养渔民反映,他每亩缴纳的海域使用费、测量费和证件费合计高达1332元。 针对调查中渔民负担重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
8、)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法,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区居民的权益。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应该像重视三农问题一样重视三渔(渔业、渔区、渔民)问题,像重视农民失地问题一样重视渔民失海问题。对重要的渔业水域,如产卵场、索饵场以及渔民的传统作业水域等不得随意拍卖,发放养殖证要遵循本区居民优先的原则。对确因建设项目、旅游开发、海域确权等失去作业水域的渔民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积极探索建立渔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为了减轻渔民负担,建议在国务院还没有制定渔民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之前,应停止征收海域使用金。有关部门对其他
9、涉及渔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清查,取消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和避免重复收费。 (三)国家应该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扶持力度,对经济条件不同的省份应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要提高减船补助标准和补助发放范围,地方也要制定转产转业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对转产渔民提供技术培训、信息、设施和行政方面的服务;对转产转业从事加工、流通等行业的渔民国家应给予税收优惠,积极探索能让渔民转出去、稳定住、创新业的方式。 (四)国家应对渔民给予金融信贷方面的支持,并研究建立渔业保险制度。要着力解决渔民贷款难的问题。对投入多,风险大的远洋渔业,国家应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建议扩大现有的9省区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保险内容。结合各地财力状况可以建立渔业自救互助保障机制,设立远洋渔业风险基金等。版权所有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