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体系研究(共4752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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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体系研究(共4752字)从历史发展来看,虽然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责任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在基本内涵、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二者之间主要有免除模式、择一模式、累加模式以及补充模式等四种协调模式。我国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衔接以加害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区分处理。立法不完善和司法解释模糊不仅给司法实务与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必然导致结果不公。本研究从立法完善角度进行思考,不仅能指引当事人面对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时通过主张权利更好地保护权益,而且能为我国司法实务应对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关键词工伤保险

2、; 侵权损害赔偿; 司法现代商业社会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工业事故、职业病等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现代法治不可忽视,虽然“人身责任”失去了原有的依据,由侵权责任法发挥救济劳动损害的作用,但是这种救济方式存在不能克服的缺陷,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用来周到地保障工人权益,本文主要分析二者的关系和适用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一、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矛盾处理关于既有第三人侵权又符合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件认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做法,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都受到保护,如某某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政府的规章规定,遵循“行使一种选择

3、,全部赔偿”原则,如王华蛋诉罗源县隆辉石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案; 三是支持受害职工追求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同时计算赔偿基金扣除已支付的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相等的项目。由于我国现行法规不够具体和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直接后果是不同的赔偿标准。二、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分析( 一) 基本内涵的区别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因职业性危害因素受到伤害时,依法为自己和亲属请求的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和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侵权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承担严格的侵权责任实现。( 二) 归

4、责原则的区别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劳动者在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中只要出于非自身原因导致损害,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得到伤害补偿,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受害职工只需要在事实举证环节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即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符合特殊情形条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举证环节只能由受害职工负主要责任。( 三) 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区别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和医疗费用支出,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侵害劳动者伤残等级、原有

5、工资水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具有动态调整性和精神损害不补偿性。完整赔偿的侵权损害赔偿旨在恢复损害发生前受害者的状态,法院通常需要计算未来具体赔偿的必要支出和侵权人能否完整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终补偿可能因法官的个人偏好有所不同。( 四) 时效期限的区别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一年,申请人不认可劳动仲裁结果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以人身权利遭到侵害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工伤保险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同于民法的诉讼时效概念,前者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完成劳动

6、争议仲裁程序,不认可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到法院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三年时间属于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旨在敦促受侵害主体及时行使诉权保障合法权益,超过时效期限可能面临丧失法律保护的风险。三、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调模式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选择( 一) 四种协调模式1 免除模式免除模式强调工伤保险补偿的地位,规定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人身损害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使用此种模式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免除模式的优点包括,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较好地分散了工伤风险,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只需要针对

7、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即可; 该模式的缺点有,工伤职工可能难以得到更充分完整的补偿,雇主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即可免除应负的侵权责任,有可能放任违法行为发生,违背公平正义原则1。2 择一模式择一模式强调受侵害劳动者只能在两种请求赔偿方式中选择一种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一种模式意味着排除适用另一种模式,英国以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采用此模式,后来废止。择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劳动者能够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缺点也显而易见,即受害职工可能迫于经济需求的压力选择后者,无形中剥夺了受害职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的自由,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赔付理念2。3 累加模式累加模式主要强调受侵害劳动者叠加请求赔偿权,劳动者受侵

8、害之后既能够选择工伤保险金赔付,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金,两种模式之间并不是排除适用的关系,采用此模式的国家甚少。累加模式的优点是极为有利于受害人,最大程度保护了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获得双重救济) ,这也是此模式的不足之处,不仅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有可能诱发劳动者请求赔偿的道德风险3,此外,选择两种都赔偿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4 补充模式补充模式指工伤职工可以自由选择赔偿模式,但是赔偿额度有限制,只以实际受损为基准。补充模式也不够完善,一方面,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可能出现工伤保险补偿部分代替侵权人本应负担赔偿责任的现象,结果是利用工伤保险这一社会福利性保险基金减轻侵权人的负

9、担,既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4; 另一方面,该模式必然导致一起工伤案件引发两起诉讼的情况,增加了司法成本。( 二) 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模式我国司法实践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衔接上的做法不尽相同,因不同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请求权存在不同的赔偿请求认定。因用人单位本身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且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即免除模式; 因第三人造成的劳动者权益损害,受侵害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付,又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即择一模式。受到立法规定缺失和司法实践适用混乱的影响,受侵害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

10、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不仅给我国的司法实务工作提出难题,而且导致遭受相同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因侵权人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赔偿; 同时,用人单位过错是否属于赔偿认定要素也没有明确规定。究其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工伤事故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没有配套保障措施、没有积极预防事故,由此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都可以认定为侵权,受害职工有权提起侵权诉讼。此外,“第三人”界定并不周延,如果是用人单位内部员工因非职务行为造成劳动者受侵害,受害人能否适用择一模式请求赔偿。具体来说,侵权人采取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侵权后果和责任只能由行为人自行承

11、担,此种情况下侵权人与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地位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受害人能够同时主张两种赔偿。由于工伤保险赔付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受害劳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必须以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为要件,还是只需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一般以事实劳动关系为认定要件,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四、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立法完善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一方面,侵权责任法与工伤保险制度在赔偿原则、范围及项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另一方面,无论哪一种赔偿都无法给予请求权人完全的赔偿,这也是导致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关系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制定过

12、程中应该明确相关条文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定统一的标准,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保障受侵害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充分的救济; 满足此种条件的情形下,区别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和非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不同赔偿,非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采取免除模式,即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请求权人充分的救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采取选择模式,即请求权人在工伤保险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择一行使; 此条款列在统一并提高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标准后,不仅避免将请求权人置于两难选择的境地,而且集合了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优点,增强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请求权人可以根据

13、侵权人赔偿能力等个案情况选择更加快捷或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工伤保险制度不仅需要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保障,而且需要集中国家力量为用人单位提供风险保障。为了平衡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国家可以通过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方式,促进工伤保险赔偿从有限赔偿向完全充分赔偿发展,全面保障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加强心理安慰,也要注重侵权责任法在劳动者保障领域的严格和强化,从实体和程序设置两方面支持劳动者的保障请求,一方面继续加大侵权人的责任力度,另一方面尽量简化操作程序,使受侵害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充分的赔偿,避免繁杂的工商行政和侵权诉讼程序减弱权益实体的保障。参 考 文 献1杨海礁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J 商场现代化,2012,( 23) 2赵树申 论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D 长春: 吉林大学,20103吴丽萍 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J 当代法学,2010,( 5) 4吕琳 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23安徽大学法学院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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