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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2*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于202*年8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企业、银行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现就相关应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等突发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
2、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确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附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确定相应的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二、企业、银行遇有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的情况,应通过应急联系电话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及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应用服务平台或互联网官方主页发布的相关信息。三、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如在1小时内不能排除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发布紧急通知,启动应急预案,企业、银行、外汇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一)企业应当主动将自身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告知银行柜台业务人员,按照分类管理政策提交相关单证;须
3、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当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表。应急期间,企业可暂停企业报告业务(辅导期企业报告除外)。(二)银行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并按照分类管理政策审查企业提交的单证;涉及登记表业务的,手工签注纸质登记表。对于B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在应急期间暂停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建立应急期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台账,记录相关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企业名录和分类状况,相关业务涉及的收支金额、单证号码、申报单号码,使用登记表的,还应包括登记表号码。(三)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补充档案信息并留存
4、相关纸质文件;认真审查企业提交单证,并向其签发纸质登记表。应急期间,外汇局暂停为企业现场办理企业报告业务(辅导期企业报告除外)。四、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发布通知,恢复正常业务流程,企业、银行、外汇局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后续工作:(一)企业将应急期间须报告未报告的相关业务补充进行报告。(二)银行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查询监测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根据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注B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三)外汇局应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
5、8小时内,根据应急期间办理的名录登记、档案补录、登记表签发等业务的纸质文件,将相关信息补录入监测系统,并在监测系统中执行相关登记、签发操作。对于辖内银行报告的应急期间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五、各级外汇局应当保持高度敏感性,把握好政策法规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主动、妥善、迅速地处理企业、银行遇到的各类政策和操作问题,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各银行应当认真执行改革政策法规,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协助、配合外汇局做好政策宣传和法规解释工作。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
6、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联系电话:(010)68519113(业务)68402388(技术)特此通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联系表202*年7月31日扩展阅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2*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39号202*-8-610:4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7、202*年第1号),为有序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中涉及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附件1),自202*年8月1日起施行。二、自20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用户类
8、型外汇局银行企业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业务网:9101/asone外部机构接入网:9101/asone互联网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提前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二)根据辖内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情况,结合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及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的情况,确保监测系统中的企业名录信息及时更新。(三)提前刻制新的业务印章。自202*年8月1日起,各分局在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时,统一使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此印章由分局自行或经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后组织制发(业务印
9、章刻制和管理要求见附件2)。同时,“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货易外汇审核专用章”以及其他带有“已核销”字样的印章停止使用。各分局自行或经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后组织对辖内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归档或销毁。印章启用或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分局应按总局印章管理规定,将有关情况报总局综合司备案。(四)适当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设机构。各分局应根据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变化,统筹考虑经常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等各项业务,在保持处内内设机构数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本分局经常项目处的内设科室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向当地人民银行党委汇报等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内中
10、心支局相关调整工作的指导。(五)及时完善内控制度。各分局应根据业务流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设机构、印章四、非试点地区各分局应按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新旧管理规定的衔接工作。1、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B、C类企业,自202*年8月日起,各分局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尽快重新进行分类考核,并及时发布分类信息。改革试点期问,试点地区确定的企业分类结果仍然有效。2、20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过210天,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在7月1日之前(含)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在8月1日前,清理辖内出口收汇逾期
11、未核销情况,进行催核,并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自202*年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截至2们2年7月爿日已核销的出口业务,外汇局应于202*年8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3、自20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各分局清点库存纸质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相关规定自行销毁。对于企业已领取而尚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通过电子口岸后台对其设置“禁用”标识,并由企业自行销毁处理。4、各分局应当在管理规定实施前,将本地区已开立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的相关基础信息手工录入监测系统。5、自202*年8月1日起,对改
12、革推广前产生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余额结汇或划出,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办理。(二)辖内银行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1、非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问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人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2、截至20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非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
13、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丸总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如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3、2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非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总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三)辖内名录企业上线准备和监测系统(企业版)接入工作。1、非试点地区名录企业可于202*
14、年7月1日起进行本企业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并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2、截至202*年7月1日已办理名录登记的非试点地区企业:如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所在地外汇局应做好此类企业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初始密码的发放工作;如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
15、业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3、202*年7月1日起,非试点地区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辖内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时,应同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四)非试点地区各分局应于202*年7月15日前将各地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阈值以书面报告形式丸总局报备(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邮箱),由总局统一在监测系统中进行设置。(五)非试点地区各分局应于2们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问,组织完成辖内外汇局用户的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
16、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五、为确保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顺利施行,各分局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辖内制度实施、管理规定的宣传解释、业务处理、技术支持和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非试点地区分局应于202*年7月1日前,将本分局的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备案。(二)统筹
17、安排,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一是按总局统一的新闻宣传口径,以适当形式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对外宣传工作,及时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引导银行、企业尽快熟悉货物贸易外汇改革的思路和相关管理规定。二是设立管理规定和技术咨询电话,并于202*年7月1日前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各分局应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解释、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三是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分局对辖内支局、银行和企业有序开展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其对相关管理规定理解和执行到位,并能够熟练操作和规范使用监测系统。(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监测系统若出现登录失败、数据不能录入、
18、系统报错等问题,各分局应立即报告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认真记录有关问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建立相关贸易外汇业务台账,并做好业务记录。如遇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丸总局报告。(四)密切关注,及时上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改革推广首月,各分局应在每周一上报前一周管理规定执行和监测系统应用等情况。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丸略局反馈。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1068402546,01068402214传真:01068402463邮箱:tradebusmmailsafe(业务)tradetechmmailsafe(技术)特此通知。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2业务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