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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教民警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关于劳教民警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关于劳教民警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阳泉市劳教所王国强警务督察,是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警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强化劳教民警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劳教民警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完成新时期劳教工作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们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部署要求,在抓劳教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特别是警务督察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的感觉是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不仅仅在基层单位,就是在上级机关的一些领导同志也没有认识到警务督察工作对整个劳教工作的推动作用。为
2、此,省厅从自身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全省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规范了督察工作和督察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总结近几来劳教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也使我们深深认识到,警务督察工作确实是我们抓工作和促队伍建设的好办法,有助于上级劳教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劳教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警令政令畅通。根据目前警务督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尚有一些具体实践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一些想法。其一,关于警务督察随机性与经常性的问题。目前的警务督察,其随机性往往较强,表现在:临时性的抽查,突然性地检查,随意性的暗查,
3、针对性的重点调查等等。毋容否,类似于这样的警务督察,确确实实能够督到一些日常警务工作中的真实情况和真实问题,对于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动和鞭策作用,但同时也不能排除类似督察的盲目性、尤其是它的巧遇性,有些问题的确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碰”到了,被撞见了,而有些没有被碰到、撞到的问题往往不是没有,却很可能严重地存在着,只是一时的躲避了而已,这就不能够全面地督到问题,也就更不可能全面地纠察问题了。倘若能使督察工作经常化,并使之牢牢地贯穿于警务工作之始终,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督察,甚至不等某些问题出现,即将其督察于萌芽或孕育状态,那效果岂不更好?其二,关于警务督察表题性与深层性的问
4、题。我们目前的警务督察工作,似乎浮于面上的居多,如,当发现了某一单位的某一问题时才去督、去察,当听到了下面的反映或群众的呼声时,才去察、去督,当某些地方某些单位的某些问题充分暴露直至不可收场时,才去督而察之。这种情况固然不多,但也绝不能说没有。其暴露了我们督察工作中力度不够的问题,特别是深层性的督察力度相对乏力的问题。在基层督察,往往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某些领导往往觉得督察工作是个惹人的事情,怕得罪人,每次督察不是躲着,就是说有事不去,哪敢说对督察工作的重视;二是基层民警不能正确认识督察工作的意义,往往以为再给大家找毛病,挑问题,脸面无光、兄弟情分不给。但往深一点看,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5、呢?据我们了解,当前劳教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对人民警察法或对警务督察工作条例这样的有关劳教民警的切身法规,多数民警只知有其一,不知有其二,问及法规的具体内容,更是张口结舌,可见,学习观念的淡化,知法守法思想意识的淡薄,是造成当前劳教民警队伍各种不良作风和不良现象之根本原因。所以,警务督察必须从民警思想深处的督察上根本做起,当前要着重解决大多数劳教民警法制理论水平不高、自身法制知识匮乏、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不强的问题,还是要重视对民警的相关法规的灌输和引导督促他们进行相关的“补课”,察纠他们思想认识深处的问题,只有这样,督察工作才能兼标顾本,才不致于按倒葫芦浮起瓢,才能真的见实效、见长效。其三,
6、关于警务督察对下与对上的问题。以往的督察实践似乎总给人这样两种感觉,那就是警务督察只是以上对下的工作,督察者本身也往往以上派自居,势在凌人。这种情况,不同程度地给基层劳教民警中造成了一种逆反的心理,因而对于各项督察工作采取了消极对抗、或是玩起了“捉迷藏”,有人称之为“老鼠戏猫”,一听到督察的风声,我便收敛一时,督察者光临,我便装模作样一番,一等督察过后自然我行我素。这种现象虽然不多,但足以引起重视。目前的问题是,有些身在上层机关的劳教民警、甚至是个别领导干部,其自身不能严格要求,以其自身不正而要下面照法遵章,下面势必有令而不从。象这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基层的劳教民警肯定要
7、问:我们的督察哪里去了?倘若在深入做好对下督察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而也加大对上的督察力度,注重倾听基层民警的呼声,采取必要妁措施,使得督察之下人人平等,做到上下一致,互督互察,以其上梁先正而使下梁自正,诚然如此,警务督察工作必将提上更高的水平,必将发挥其更大的作用。扩展阅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202*年7月5日司发通20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
8、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警务督察,是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劳教场所管理水平,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进一步明确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警务督察是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
9、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岗位练兵活动,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警务督察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等不同方式,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深入执法、执勤工作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
10、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可当即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带离现场等临时处置措施。对领导批办的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要深入有关单位,重点督察。如出现涉及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三、抓好警务督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警务督察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来承担。司法部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管理、组织和部署所在省(区、市)的警务督察工作,并组建一支由司法厅(局)直接领导指挥、深入
11、监狱、劳教所开展督察工作的警务督察队伍。各有关部门、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实际,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的警务督察活动。要适应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要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所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警务督察队伍中来。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督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和工具。四、切实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警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警务督
12、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监狱、劳教所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上级督察机构可以责令其执行。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的部署或者针对本地监所管理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督察活动,每季度向司法部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开展警务督察的情况。各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应当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各司其职,相互促进。警务督察机构要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他们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同时要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为警务督察的工作重点,积极采取督察措施。警务督察机构要与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狱劳教工作监督体系,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