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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共4319字)摘要:2019年以来政府减税降费力度空前加大。2019年3月20日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在2018年税率调整基础上再次下降,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低至9%。文章以增值税税率下调为背景,从企业税负、业主和供应商三个方面分析了此次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了对应的应对策略,从而实现建筑企业充分享受税率调整所带来的红利的目的。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建筑企业;税负一、研究背景“营改增”后,增值税在调节市场平衡、促进全行业产业链融合方面起着日益深刻的影响。尤其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以降低间接税作为对企业扶持的重要手段,是政府
2、和行业内部达成的一致共识。此举必然有助于企业提升盈利能力。但由于税率调整涉及全行业范围,各领域存在着各产业利润分配严重不平衡的现实情况1。故而,结合建筑业自身行业特征,从合同履约、议价定价、计税模式选择、发票管理和纳税筹划等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将是建筑企业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的必由之路。此次税率由10%下调为9%主要针对的是实行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对于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仍实行3%的征收率,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故此,本文主要从一般计税工程项目的角度来分析税率下调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应对措施。二、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税负影响事实上,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税率调整必然会引起上游企业和下游
3、企业销项进项税额不一致的问题。在未进行价税分离的总承包合同文本中,含税价较难改变。税率的降低往往导致的结果是不含税价格的相对提高,对于下游企业来说也就是成本的增加。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从销项税额角度看,当增值税税率为10%时,销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10%/(1+10%)=9.09%;当增值税税率为9%时,销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9%/(1+9%)=8.26%,增值税税率下调使建筑企业销项税额减少了9.09%-8.26%=0.83%,也就是营业收入比降税前增加了0.83%。(2)从进项税额角度看,假设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均为材料设备、租赁、动力等相关费用。当增值税税率为16%
4、时,进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16%/(1+16%)=13.79%;当增值税税率为13%时,进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13%/(1+13%)=11.5%,增值税税率下调使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减少了13.79%-11.5%=2.29%,也就是营业成本比降税前增加了2.29%。(3)综合前两个方面,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假设材料设备、租赁、动力等相关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A,受增值税税率下调影响,进项税额的减少比率为2.29%A,同时考虑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下调对营业利润增减变动影响为:0.83%-2.29%A(即:营业收入增加额-营业成本增加额)。由此得出,当A36.25%时,营业利润变动额为负数;
5、当A36.25%时,营业利润变动额为正数。也就是说,当既定规模以上的采购成本发生且含税价不变的前提下,本次税率调整后建筑企业的利润不升反降。而实际情况是,对于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机电安装等大部分建筑工程来说,材料设备、租赁、动力等相关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都高于36.25%,所以仅从上述情形来看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如果要想改变现状,就必须从对业主、供应商的议价着手,通过合同的签订、结算等履约过程的谈判,传递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理念,进而对含税价进行价税分离,以不含税作为合同签订、计量、结算的依据。(二)对与业主结算的影响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在税率调整前工程就已完工且增值税相关发
6、票已经开具,同时相关的税款也已经缴纳完毕,此种情况下,增值税税率下调并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但如果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工程项目存在已完工未结算或未完工工程,那么税率下调势必会对与业主之间的工程结算产生影响。工程项目一般工期较长,大多数工程项目都存在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施工的情况,这样就会产生税率下调前工程已部分完工但结算却在税率下调后而适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由于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均为高税率发票,而与业主结算却开具的低税率发票,相当于建筑企业完全享受了税率下调的红利而将较高的税负转嫁给了业主。相反,业主也必然会催促建筑企业在税率下调前完成开票以取得更高的进项税额,分享税率下
7、调的红利。对于未完工的工程项目来说,2019年4月1日后仍需履行原有合同义务进行施工,此时剩余合同含税价是否变更会对建筑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税负产生影响。具体可以根据业主的销项税抵扣需求情况来调整合同价款。无进项税抵扣需求的业主通常按照含税价来进行核算,4月1日后如果不调整合同含税总价,则业主的资金支付总额不会产生变化,而建筑企业收到业主验工计价款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此时会增加建筑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并且较之前税负会有所降低。但是如果业主在4月1日后调整合同含税总价,那么业主的投资额将会降低,对应的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入也会减少。有进项税抵扣需求的业主通常会以不含税收入进行核算,如果业主按新税率调整合同
8、含税总价,则会降低其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但投资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现金流入总量将会减少。(三)对与供应商结算的影响在2019年4月1日前购买材料、劳务等发生的业务,供应商会尽可能争取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以降低自身的税负,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供应商按新税率开票意味着自身取得的可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进而会增加自身的税负。所以建筑企业会积极催促供应商在4月1日前完成开票以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与供应商以含税价签订合同,当合同含税价不变时,增值税税率下调会降低增值税税额,合同不含税价上升,供应商收入增加,对应的建筑企业成本也会增加,税负增加。三、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增
9、值税税率下调后,不仅是建筑企业,与建筑企业相关的供应商以及业主都会站在自身的角度去分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带来的影响。不同主体之间都会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尽可能实现自身纳税受益最大化的应对举措。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流转税和税收中性的性质,实现纳税受益最大化都是相对而言的,一方税负的减少必然对应着另一方税负的相对增加,所以建筑企业如何实现纳税受益最大化的关键在于如何与业主及供应商之间进行协商。本文主要从业主和供应商两个方面来说明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一)业主方面首先,建筑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开具发票。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工程要及时与业主进行结算,争取在
10、4月1日前开具10%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并完成纳税申报,这样可以降低滞纳金和补税的风险。对于由于业主无法及时结算、存在合同变更、争议索赔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结算的验工,建筑企业应及时与业主沟通,约定于结算障碍消除后按原10%税率结算该部分验工并开票,对于其他原因的未完工工程应按9%的新税率进行结算开票。其次,建筑企业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合同价款的调整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结算,应按9%的新税率进行开票。但建筑企业应与业主协商尽量不调整合同含税价格。如果业主一定要对合同含税价格进行调整,那么建筑企业在与业主进行沟通时,可以说明如果按照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由于与供应商的合同价格不可
11、能全部调整,所以会造成项目成本上升,收入减少,可以与业主协商尽量减少合同总价的降低,只调整税金部分。(二)供应商方面首先,建筑企业应及时向供应商索要发票。尤其是在2019年4月1日前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业务,建筑企业要督促供应商尽快开票,争取保证税率下调前开具发票并完成纳税。建筑企业可向供应商说明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完成纳税申报会使其面临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也会使建筑企业面临不能税前扣除和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风险。建筑企业应于税率下调前及时梳理未开的发票,及时向供应商索要。其次,建筑企业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合同价款的调整问题。建筑企业应与供应商积极协商调整合同含税总价,如果合同
12、中约定了价税分离条款并明确指出合同的不含税价格和税额时,建筑企业应与供应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为:合同的不含税价格不变,降低合同的税额;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价税分离,仅约定了合同含税总价,则建筑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重新进行价税分离,按新税率与不含税价格进行适当下调合同价款。建议可用以下公式作为新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税率调整前的合同含税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如果考虑已经结算、开具发票或支付的款项,可将税率调整前的合同含税价拆分为已结算及开票含税价和剩余含税价,即修改上述公式为: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已结算及开票含税价+(税率调整前的合同含税价-已结算及开票含税价
13、)/(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四、结束语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税负,释放了市场流动性,激发了各行业的积极性,提振了市场信心。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此次税率下调充满了机遇,正确认识税率下调带来的积极影响,准确把握税率调整带来的红利,与此同时,建筑企业也应注意工程收入结算对调整前后增值税税率的适用,提前筹划,在享受减税红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税务风险。【参考文献】1周海辉.增值税深化改革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纳税,2018(16):8-9+12.2仉喜林.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建筑,2018(9):20-25.3曾祎喆.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