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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格式条款合法化机制研究(共3928字)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可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新的保险条款。此外,针对保险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社会监管部门和保险界亦引起了高度重视,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就有所体现,其在多个方面提到了格式条款的规范,如投保单附格式条款以及关于格式条款的内容限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消费者权益侵害现状分析尽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一直没有放松,但现实中由于格式条款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然屡屡发生。首先,在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关系中,格式条款提供者单方面
2、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限制了投保人的契约自由。而且投保人不可能具有保险公司所具备的专业保险、法律知识,在交易中比较容易受到保险公司商业宣传的摆布。其次,保险合同中经常出现不合法的格式条款,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违背法律所要求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的商业交易公平等价原则。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体表现在:(1)制定显失公平条款,比如任意设置免赔率。使得格式条款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失衡、不对等。(2)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比如将投保人的被动告知义务变成主动告知义务,加重投保人承担的通知义务,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提
3、供的材料超出法律规定,有些甚至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进行索赔或者诉讼,这些都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3)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如限制与第三人协商和解的权利,抵押权限制,强制归属残值等。(4)扩大免责事由,减免自身责任。如保险人在合同条款中限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以不在指定管辖法院为由减免自己本该履行的义务,甚至规定拒绝赔偿条款,有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未尽说明。保险格式条款的专业性,使得有些投保人对相关条款内容相当不熟悉,无法判断哪些格式条款关切其自身的权利义务,而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甚至故意以并不显著的方式标识免责条款,很可能致使投保人利益受损。(6)保险退费违法
4、,保险公司所规定的退费期限和计费标准往往有失公平,不能适应不同的标准,违背了合同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基本精神。(7)重复保险、等待期、代位权等相关规定不明确,故意逃避自身责任,也有其不合法的一面。浙江省工商曾经调查了20家浙江省省级保险公司的577份保险合同,竟发现问题条款2100余条。这些问题的出现几乎涵盖了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保险合同,包括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机动车辆险以及企业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等。这些问题条款包括不合理条款甚至是违法性条款。例如在财产险合同中就有这样的条款:所发生的事故与第三者责任有关的,投保人首先应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第三者不予赔偿时必须先提起诉讼,
5、然后保险人才承担相应赔偿。该条款明显不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该保险人为了减免自身责任、加重保险消费者的责任,设定了不合理条件。还有一些类似性质的条款:人寿险中涉及保险人不愿受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的规定,限制了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自由。还有在机动车辆险中有条款规定将车损后的残值一律折归被保险人;在房贷险中保险人可以擅自处置抵押物品;保险人在健康险或大病险中承担责任时有半年或者一年的“等待期”;还有些车险条款中,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维修厂维修受损车辆,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等,这些条款均违背了我国的保险法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保险消费者因格式条款导致权益受
6、到侵害的问题还在继续,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向合法化方向发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保证中国保险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保险格式条款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制度的建议(一)重视立法上的规制治理立法规制是规范保险格式条款的最基本手段。现阶段,我国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存在如下问题:没有明确和完整的法律规定;现有立法机制过于空泛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过于分散,没有系统的专门立法。总的来说,当前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立法存在很多法律漏洞。我们须在修改保险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时增加对不公平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大对不公平条款制定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保险人在
7、制定格式合同时能避免制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强制措施,使得保险人在配置格式条款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条款中公平合理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二)充分发挥中国保监会的作用在针对保险格式条款规制方面,要将中国保监会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真正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监督、管理和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加大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力度,防止出现批而不审的怪现象,对保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还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实际投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促使保险公司朝着更有利于保险消费者需
8、求的方向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保监会的职能行使,目前保险法对保监会法律责任的规定尚属空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条款进行审批时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尚不明确,所以有必要制定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并严格施行。(三)加强司法手段对保险格式条款的事后规制有关保险格式条款纠纷案件,往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程序。在接到纠纷案件之后,法院会先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是否公正合理,然后会依法及时作出对保险消费者有利的裁决和解决方式。这种以司法形式对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事后制约和惩罚,可以促使保险人更加审慎的制定和运用保险格式合同,不敢肆意扩大免责条款效力,或者增加保险消费者的义务,同时也能促使其履行对格式条款的主动
9、说明义务,从而能够反过来保护保险条款接受方的利益。所以,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必须公正有效,更多的站在作为弱势一方的保险消费者立场。(四)充分利用保险行业自律的规制作用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功能、协调功能、服务功能,使其能有效协调和解决保险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行业协会必须督促保险人加强自我管理、自我审查,从而保证其制定的格式条款内容合法合理。并广泛公开征求和听取消费者意见,提出公平合理的标准条款供保险协会成员参考,这样将有利于保险人树立起良好的经营形象及声誉。同时,为从源头上避免保险格式条款的无效及不利于己方解释的法律风险,保险人在制定条款时应尽量使用便于消费者理解的语言文字,且要利用机会积极
10、主动与保险消费者沟通,宣传保险产品及理念,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购买保险,离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更近一步,并带动其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五)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消费者协会可向相关部门查询解决方案并提出建议。当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消费者协会依法对保险人的保险活动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并选出消费者代表由其参与拟定某格式条款,促使保险人修改不规范的格式条款,维护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例如,在法国,火灾保险的投保人组成保险团队,保险人与该团队协商订立保险格式条款,将保险格式条款中的问题依法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行政监管部门监督责成纠正;对保险格式条款中存在
11、的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并将调研结果向广大消费者揭示,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在遇到不法、不公的保险格式条款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从而反向推动保险人有意识的加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拟定和使用。(六)利用新闻舆论规制格式条款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时迅速、受众数量大,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新闻的舆论作用在当代社会中日益突出,且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具有的优势。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而言,新闻监督的作用主要在于向社会大众及时揭露事实真相,展示保险人所掩饰的现象,让大众更加了解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这对消费者挑选缔约对象、缔约时是否选择接受该格式条款将产生较大影响。而保险人为了避免媒体曝光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会主动或被动对格式条款加
12、以修改。最后,保险消费者自身也要树立维权意识,不要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置之不理,发现问题时要主动向消费者协会反映乃至诉诸法律,促使保险人制定合理条款。结语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期,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成为重大的国家战略。保险产品也走进千家万户,保险消费甚至渐渐成为日常工作生活以及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当前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形势下,保险人须经受投保人的不断比较、择优选择,保险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成为投保人在甄比选择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判断。屡屡发生的保险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使得众多消费者对保险丧失信心,要明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着保险市场的未来命运。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必须加以重视,尽快制定可行方案规制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并严格实施,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安徽财经大学)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