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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案件防控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案件风险防范是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重要前提,为实现建设银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案件风险的防范和控制。202*年开始总行启动了历时三年的案件防控及整改专项活动,各级机构按照总行部署,结合本行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了防控及整改工作。从近年来金融行业案件发生的特点分析,案发地点多数在基层网点机构,因此,如何抓好基层机构的案件防范工作是防控工作的重点。三年来,特别是城区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后,针对员工队伍结构的新情况、新变化,在案件防控综合治理方面我们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收效,保障了辖区内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一、上下结合,持续加强对基层和员工的案
2、件风险意识的教育。基层网点机构处在业务发展和对客户服务的一线,面对金融市场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和内部各项发展指标、业绩考核的重重压力,基层机构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业务发展和业绩考核上,而从案件发生的机率上讲,对于谋一个基层机构来说,往往是小概率事件,从而容易导致基层机构对案件风险防控的忽视。思想上的麻痹和操作上漏洞一旦被不法人员利用,就必然产生案件风险。但扁平化后基层机构人员相对较少,专职政工人员更少,不易单独组织开展大型教育活动,教育的质量也难以保障。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就探索实行上下结合的教育方式,即依据二级分行可利用的教育资源相对较多的实际的情况,由二级分行直接组织一些集中教育活动,如分
3、期组织辖区不同层面的员工到地方监狱进行现场警示教育,请专家利用视频会议形式对全辖员工进行法制法规知识讲座、案例剖析教育,而基层网点机构则发挥自身的组织灵活、时间机动的特点,利用晨会、晚会、周会等形式开展深入讨论、提高认识,撰写心得,提交防控合理化建议等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开展案件防范教育,使员工得到经常不断的得到提醒和教育。二、大力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为防控案件风险提供基础保障。因为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条件离不开违规操作,因此,要杜绝案件的发生,就要努力构造一个人人讲合规,事事按章操作的良好环境。首先,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合规理念教育,如开展合规宣誓、签名活动,组织合规知识讲座、请万笔无操作
4、能手演讲等,以促进员工合规理念的树立。在教育中,我们注重讲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意义,摆清违章违规的危害,使员工明白:很多规章制度是从案件事故的教训中总结得出的,个人的违规违章往往就是案件发生的隐患。从而不断增强员工合规意识,使合规操作成为员工日常工作的自觉行为,为消除案件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其次,抓规章学习。要做到行为合规就必须知规、懂规。我们要求基层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员工对规章制度的学习,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新业务、新规章的学习,而二级分行适时组织对业务知识领会、掌握程度的测试,以激励员工学习掌握所需的知识。三是,适时开展合规检查,通过组织开展合规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消除风险
5、隐患。三、狠抓防控制度在基层的落实。从以往案发原因分析,作案人长期从事某一重要岗位工作,或员工长期在一个基层网点机构、部门工作,彼此盲目信任或形成利益共同体,或应多人办理的业务流程被一个人掌控等是诱发案件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狠抓基层机构案件防控有关岗位制约制度。第一,认真落实岗位交流、强制休假制度,而且对于一个机构、一个部门越是认为“离不开”的人,越要坚决交流。在同一个基层机构的会计、客户经理、部门(所柜)负责人等重要岗位的任职决不能超越规定所限。第二,要严格落实岗位制约制度。严格按规定设置岗位、确定人员、明确职责,严格按流程办理业务,严格执行授权规定,不能因为人员数量紧张而减少制约岗位的设
6、置,防止应多人监督、复核办理的业务被“一手清”。第三,坚持“用人要疑”的原则,用心进行员工排查。处于经济社会大变革、各种思潮大溶汇的当今时代,人们的思想相对活跃,员工被各种思潮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机率大大增加,因此,作为各级管理者,要随时掌握所属员工的所思所想,对确保队伍稳定、事业平安至关重要。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案件当事人在案发前总有一些异常变化,或情绪异常,或交往异常,或资金状况变化,或偏好兴趣变化,等等,我们只要细心观查分析,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就能掌握一些重要情况,如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措施,就有可能避免案件事故的发生。四、不断完善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基层机构案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近年
7、来,按照上级规定我行逐步推行了对基层机构会计(柜员)主管、风险经理和纪检监察特派员的派驻制,加强了对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环节的直接控制和监督。会计(柜员)主管对前台操作层面重要环节风险进行监督控制,风险经理依据上级授权对关键风险点进行再监督,而纪检监察特派员则肩负着对基层机构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可能产生的员工道德风险进行预警防控,这一防控体系的建立对基层机构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五、加大对违规操作责任追究力度,鼓励基层自查自纠。十案九违章,违章违规操作是案发的最大隐患,因此,我们不断加强对违章违规行为的治理,特别是一些屡查屡犯的违规行为,加大对违章违规责任人的责任
8、追究。对日常内外部检查、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坚持“三不放过”,即“对发现的问题不放过,对问题的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对问题的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以促使全体员工养成“事事讲规章,件件按制度”、“凡操作必讲合规,凡管理必讲责任”的严谨办事作风,以彻底消除案件滋生的隐患。在加大对违规操作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我们注重鼓励基层自查自纠。对于上级管理行来讲,检查次数毕竟有限,而基层管理与监督人员长期与经办人员工作在一起,发现问题及时,掌握情况全面,应当鼓励基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于基层主动检查发现并纠正的违规问题,对其责任人的处理只要没有明显违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
9、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我们都尊重基层的处理意见,调动了基层和经办人员自查自纠的积极性,提高了消除操作风险隐患的时效。六、几点思考案件风险的防控是伴随银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并且是一项涉及行业内外多部门多条线的综合性工作,要不断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将案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就要结合国内外社会变化的新动向,分析案件发生的新特点,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防控方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防控体制机制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防控手段。要不断提高关键风险环节的科技防控手段。一是,继续对金库现金提取、资金支付等高风险环节加强授权管理,推广使用指纹识别、影像授权,减少个人印章的使用,以减少基层机构印章
10、被盗用造成的风险。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或开发监控程序,在一定层级上掌握工作人员特别是客户经理、基层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动态,及时发现异常、掌控风险隐患。要不断完善监控体系的建设,并根据业务发展和机构设置变化明确会计(柜员)主管、风险经理和纪检监察特派员防控职责分工,实现对基层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事项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考核和再监督,确保派驻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筑牢案件防范的基础防线。要继续加大对各级机构、各业务条线管理人员的案件防控考核力度,使各机构、各业务条线始终将案件防控、风险排查摆在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始终保持对违章违纪行为严
11、肃查处的高压势态,始终坚持从教育、监督、惩处三方面入手,形成对案件风险的综合治理体系。扩展阅读: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序言春天伊始,万象更新,随着上海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和企业对金融服务和金融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针对银行业机构的各种潜在作案因素也始终存在,不时兴风作浪。尤其是近两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企业资金需求殷切,民间借贷融资活跃,使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又趋活跃,上海银行业的案防形势更加严峻。作为监管部门,上海银监局一直致力于真正建立起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防能力,努力有效地控制案件风险,维护银行业声誉,取得了一定成效。认
12、真剖析已往发生的各类案件,可以发现部分从业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不端、漠视法纪,是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而这种现象的根源,与部分从业人员对法律规章的不了解,对内控制度执行的不严格,对违法违规案件后果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等都有一定关系。所以我们认为,抓好银行业从业人员案件防控知识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案件防控意识,是银行业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立的前提与基础。案件防控,关键在人。长期以来,上海银监局注重增强从业人员案防意识,强化案件防控知识与技能,持续开展对辖内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案件警示教育活动。但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知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常抓不懈。为此,上海银监局在总结整理以
13、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编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该手册围绕当前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背景、重要文件的释疑、法规的效率等方面,整理出了168个问题,并相应进行了比较直观、简明扼要的回答。这些问题体现了广大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须熟悉掌握和应知应会的内容,又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金融法律问题,是一本内容精炼、方便适用的金融法律法规学习辅导材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材料,持续不断地抓好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强化员工操守教育,弘扬企业文化,秉持职业道德,真正提高全员案件防控的能力,树立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形象,共同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上海
14、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贡献。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202*年3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问答.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知识问答.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知识问答.1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知识问答.15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知识问答.19六、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知识问答.21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知识问答.24八、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知识问答.26九、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知识问答.30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知识问答.31十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知识问答.33十二、银行
15、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知识问答.34十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知识问答.36十四、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知识问答.38十五、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41十六、银行业务实务知识问答.58:null,page:ph:1263.375,pw:893.25,v:6,t:1,pptlike:null,cx:0,cy:0,cw:893.25,ch:1263.37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问答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
16、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
17、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18、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5.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
19、、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8.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承担什么法律
20、责任?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答:(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应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
21、形有哪些?答:(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11.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答:(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22、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2.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答:(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13.什么是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答:“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
23、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1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答:(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知识问答15.“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和“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什么?发生上述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因解散、破产等原
25、因而终止。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
26、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27、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6.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
28、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7.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
29、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8.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银
30、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9.什么是“擅自设立
31、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2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
32、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21.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
33、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知识问答22.对金融机构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3.对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34、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4.对金融机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5.对金融机构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35、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答: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36、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7.哪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得向其发放信用贷款的关系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8.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37、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9.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哪些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何处罚?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
38、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
39、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30.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哪些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何处罚?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40、知识问答3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其所称的票据有哪些?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3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什么?第四条答: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什么?答: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34.票据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签章?如果可以责任如何承担?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
41、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3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是否有效?第六条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上的签章有何规定?第七条答: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3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何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
42、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38.何种情况下,不得享有票据权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9.何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会因为不行使而消灭?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
43、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40.什么是汇票?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41.有效的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
44、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42.汇票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什么是背书?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43.哪些票据欺诈行为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5、(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知识问答44.什么是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如何处罚?答:虚假出资是指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未依法缴足或未缴出资的行为。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
46、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什么是账外经营?对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如何处理?答:账外经营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册等方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金融机构有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
47、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什么?上述行为如何处理?答: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票证其样式、印鉴、记载事项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规定,但其上所载内容是
48、虚假的。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7.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应如何处理?答: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8.金融机构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应如何处理?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