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汽车买卖合同模板合集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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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汽车买卖合同模板合集8篇精选汽车买卖合同模板合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买卖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汽车买卖合同篇1 甲方:地址:身份号:乙方:地址:身份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买卖车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恪守信誉,不得违约,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甲方自愿将车辆一辆给乙方,发动机号:,车架号:营运证号:。 二、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在买卖成交后双方即双方即时结算,不得拖延,此车售价为(大写)人民币:(:元),交款方式以收据为凭证,甲方

2、收款后即时将车辆交付乙方,并将随车手续一起移交乙方(移交内容详见清单)。 三、车辆交付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自接车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不得推卸责任。 四、乙方在接收车辆之时应当对车辆的质量和必备品等等一次性验收过后,甲方将在其后不负责任何责任。 五、乙方购车辆后,甲方应无条件配俣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六、甲方的营运手续必须正规、真实,是出租车公司以及交管部门批准的正规手续,如发现套牌、套营运手续及假车手续等违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所有损失等经济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甲方自出售车辆

3、后所产生任何有关燃油补贴等费用均由乙方领取。 八、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受法律保护,若任何一方违约付给对方XX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移效清单:备注: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_XXXX_月 汽车买卖合同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

4、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

5、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 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

6、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xxxx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

7、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xxxx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

8、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xxxx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

9、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

10、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xxxx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xxxx,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 纷。朱海

11、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

12、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根据国务院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须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

13、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张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

14、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返还xxxx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

15、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及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张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请求被

16、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张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维修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张没有理由。原审判决根据国务院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

17、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 汽车买卖合同篇3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

18、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乙方(买受人):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名称: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元,大写。数量:台。车辆总价:元,大写。 运费元,由方承担。出库费元,由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

19、,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

20、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3年月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

21、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1)代办拍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 3、代办保险。 3.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3.2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元。 3.4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元。 3.5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3.6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

22、:元。 3.7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养路费:元,车船税:元,购置税:元,注册费:元,其他:元,合计约元。代办费: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支出凭证向乙

23、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年月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遇政府机构停电、设备及电脑故障或临时改变办公时间等非甲方原

24、因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上牌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汽车买卖合同篇4 (无按揭版) 甲方(卖方):_ 乙方(买方):_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汽车并办理入户手续等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品牌_; 型号_; 发动机号_; 车架号_;

25、 车价:_。 二、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为甲方的营业地点。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种方式及期限付款,车款已包含入户费用。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_元。 2、分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_元;第二期_元于_年_月_日前支付;余款_元于_年_月_日前付清。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质量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时须真实准确介绍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26、并开具发票。 4、乙方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5、如乙方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该帮助解决,或协助乙方向汽车销售商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六、分期付款抵押约定 乙方按下列第_种抵押付款,车款已包含抵押登记费用。 1、乙方提供房地产作抵押,产权编号为_,并于_年_月_日前办理登记,抵押权人为甲方。 2、甲方为车辆办理入户,并于_年_月_日前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甲方。 3、第三方为乙方提供连带保证。保证人为_,签名_。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调查费、

27、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八、送达地址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叁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一份。 2、本合同及其从属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签章):_ 联系电话:_ _年_月_日 乙方(签章):_ 联系电话:_ _年

28、_月_日 汽车买卖合同篇5 分配单号:_共_页第_页 合同号:()字_号 签订地点:_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收货人付款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法定代表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邮政编码电挂邮政编码电挂电挂电挂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开户行电话帐号电话开户行银行帐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中转、联运(港)序号型号产品名称及规格代码数量(辆)单价(元)总金额(元)交货进度交货方式代运到站验交货地点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其他条款 一、结算方式:1买受人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2出卖人代运,以出卖人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买受人方办理托收承付。 二、出卖人为买卖人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出卖人除向需方核

29、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_元/辆。 三、产品质量:按出卖人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出卖人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买受人付违约金_元/辆。买受人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_%向出卖人方付违约金元/辆,并付_%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要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消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

30、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其他约定事项:_买受人签字:_ 出卖人签字: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汽车买卖合同篇6 甲方(销售方):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汽车基本信息及配置 第二条质量标准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当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且不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 第三条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元(人民币),大写。数量台,总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按照

31、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元(人民币),大写。 2.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即元,大写;余款元(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前付清。 3.分期付款。 4.其他。乙方应当将车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银行账号:),不得将车价款付给甲方销售人员。 第五条交付与验收 1.交车方式:甲方送车上门乙方自提 其他。 2.交车地点:。 3.交车日期:年月日前。 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大于公里。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提供:(1)销售发票;(2)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3)质量服务卡或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32、。交付车辆后日内,提供(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6.车辆交付时应当场验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所购车辆型号规格、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并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对确属质量问题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更换车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其所

33、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三包”责任。 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有维修记录车、处理品车、改装车、“三包”退换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付款和提取所购车辆。 4.乙方应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乙方已交付车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交车款并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34、 3.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或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第十一条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

35、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住所:住所(址):邮编: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汽车买卖合同篇7 合同编号:_ 出卖人(甲方):_ 签订地点:_ 买卖人(一方):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_车出售给乙方,该车相关参数如下: 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累计行使里程公里年审有效期养路费有效期保险有效期路桥费有效期车辆使用性质其他状

36、况营运非营 其他 二、车辆交易约定事项 1、交易车辆价款:(人民币)_元;大写:_。 2、付款方式:乙方于_年_月_日向甲方预付车款的_%,计_元;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且车辆及其证件交付完毕时,即时支付交易车辆的所有余款_元。 3、甲方应提供及其证件,以便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于_年_月_日交付交易车辆,交付地点_,应随车移交的相关证件如下: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本车船使用税票 养路费凭证路桥费凭证机动车辆保险单营运车辆专用票、证其它证件_。证件总计_件 4、甲乙双方同意委托_(交易公司全称)依法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双方约定,交易手续费、证照费由_

37、方承担。 三、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必须真实、准确介绍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卖车相关证件;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买车相关凭证。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政见,并支付相关款项:甲方在收取车款后,应开具收款凭证。 4、在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之前,因交易车辆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风险由甲方承担,在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及法律责任风险均由使用者负责和承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完成及其证件交付之后,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

38、任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交易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交易公司的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由交易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争议解决

39、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想人民法院起诉。 六、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条款,并充分理解合同各条款之内容;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出卖人姓名(签章)_ 买受人名称(签章)_ 地址:_ 地址:_ 汽车买卖合同篇8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

40、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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