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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 为了保证在建工程需要使用的放射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对放射源的采购、运输、储存、标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安全管理的规定。2 职责2.1 施工单位在放射源进入现场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1989第33号)的规定,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2.2 项目监理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3 管理要求3.1 施工单位应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和本单位制定的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备案。3.2 对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3.2.1 使用放射源的施工单位,应
2、建立明确的放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3.2.2 使用放射源的施工单位,严禁将放射源借给无工作许可证的单位使用。3.2.3 使用射线探伤的施工单位应设立射线工作防护组织,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辐射检测和射线防护工作,建立工作人员的健康、剂量监督等档案。3.3 对放射源采购和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3.3.1 放射源的采购应委托卫生或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外省施工单位在采购前,还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备案。3.3.2 放射源托运应符合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3.3.3 自行运输放射源的单位,事先应征得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必须由机动车辆专程运送,并由专人押运;储存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符合规定的要求。3.3
3、.4 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一般应距离射源0.3m,容器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3.3.5 放射源运达目的地后,必须立即进行交接检查,确认射源是否完好,并办理交接手续。3.4 对放射源储存的基本要求3.4.1 施工单位在现场的放射源存放库应设在总平布置指定的地点,需要调整地点时,必须报项目监理部批准。3.4.2 施工单位在现场储存放射源还应遵守以下要求:3.4.2.1 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建成后,应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许可,存放库周围应设围栏及醒目的警示标志。放射源存放库不得设置在可能有上方落物的位置,也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地方或施工(交通)道路的两旁。3.4.2.2 存放放射源的容器必须经
4、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标明放射源名称后方可使用3.4.2.3 放射源应指定专人管理,有防盗措施。定期检查,严格领用制度;存放射源的容器必须加锁。3.4.2.4 放射源丢失或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卫生部门。3.5 对放射源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3.5.1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对准备从事参加射线探伤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按卫生部的规定,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3.5.2 施工单位应为参加射线探伤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射线测量仪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剂量仪、含铅眼镜和铅防护服等防护用品。3.5.3 参加射线探伤
5、的工作人员及相邻的非工作人员,接受照射的最大允许剂量不得超过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规定。3.5.4 射线探伤作业应避开正常工作时间段,不能避开或夜间作业时,应制定探伤作业的安全措施,射线作业责任单位对每天的作业位置,时间,警介区域,应使用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相关的施工单位、夜间值班的管理部门及项目监理部。3.5.5 夜间进行射线探伤,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自激式警灯等,并用红白安全绳设置隔离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3.5.6 线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3.5.7 作业过程中发生卡源时,应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处理。3.5.8 线射源在作业过程
6、中掉落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通报给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安排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设专人守卫。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有组织地用仪器寻找。3.5.9 施工单位应编制卡源、源在作业过程中掉落的应急响应预案,报项目监理部备案。必要时可安排应急演习,以实现紧急情况的有效处理。3.6 对废放射源处置的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废放射源处置的管理,应由卫生或防疫部门指定的供货单位回收,严禁自行处置。3.7 对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3.7.1 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放射源使用和管理进行自查,并有记录。记录的表式可按射源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记录的格式,也可自行编制。3.7.2 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的射源使用过程及其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监督检查结果及不符合的处理应形成记录。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联合专项检查。3.7.3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对放射源安全的专项检查。4 相关文件4.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2 辐射防护规定5 记录放射源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记录6 文件的解释本规定由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放射源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工程名称: 编号: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年 月 日检查单位检查人序号射源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内容检查结论或整改意见被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