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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安全事故事件处理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 为了规范在建工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的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对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提出了管理要求1.3 本制度适用于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消防、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2 职责2.1 施工单位:2.1.1应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的规定,按照本工程发布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深入广泛地教育职工,预防和尽量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2.1.2 应按照本工
2、程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保证在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能够立即响应,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2.1.3 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并对较严重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分析。2.1.4 组织并主持人身事故的记录事故和轻伤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1.5 参加人身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及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1.6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2.2 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2.2.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理实
3、施细则,明确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2.2.2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或者专门编写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2.3 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规、制度和批准的安全组织措施的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现象。2.2.4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3 建设单位2.3.1 对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2.3.2 负责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 管理要求3.1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时,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启动响应
4、的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2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3.3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界定和分类。3.4 重大事故的应即时报告,具体要求为:3.4.1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5、和重伤事故,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上级领导机构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3.4.2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上级领导机构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3.4.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3.4.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3.4.3.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4.3.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3.5 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应根据其性质和类型组织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
6、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执行。3.6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界定方法如下:3.6.1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3.6.2 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6.3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3.6.4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7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如下:3.7.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事故单位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3.7.1.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7、;3.7.1.2 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7.1.3 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3.7.1.4 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3.7.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3.7.2.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3.7.2.2 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7.2.3 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3.7.2.4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3.7.2.5 机械
8、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3.7.2.6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3.7.2.7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3.7.2.8 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3.7.23.7.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3.7.3.1 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3.7.3.2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3.7.3.3 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
9、使用不当;3.7.3.4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3.8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9 各施工单位都要认真按照国家劳动部门和电力行业的要求,按时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并且在报送上级单位的同时抄送给项目监理部一份。3.10 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的基本要求3.10.1 施工、调试单位及其分包商在施工、调试过程中发生油类、酸碱类、有
10、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等泄漏和污染事件,应迅速报告项目监理部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抢救现场受伤或被困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件、事态的扩大、扩散。3.10.2 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及其他相关方,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10.3 一般或轻微环境污染由施工或调试单位自行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把结果报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备案。3.10.4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单位应按规定接受环保、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4 相关文件4.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4.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4.3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4.4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5 文件的解释本制度由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