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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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第一章 概 述3第一节 项目概述3第二节 系统架构5第三节 系统功能9第四节 业务信息基本要素11第二章 登记注册和账户管理16第一节 基本规定16第二节 账户结构17第三节 证券卡管理21第四节 开户23第五节 挂失28第六节 换卡36第七节 销户38第八节 修改投资人信息41第三章 发 行48第一节 基本规定48第二节 “敞开发售,售完为止”发售方式49第三节 “定价发行”发售方式55第四节 “比例配售”发售方式56第五节 竞价发行方式56第四章 证券上市和交易57第一节 基本规定57第二节 做市交易59第三节 竞价交易65第四节 协议交易67第五节 债券回购69第六节 撤单70第

2、五章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73第一节 基本规定73第二节 申购和赎回75第三节 基金转换81第六章 证券的权益分配和债券兑付84第一节 基本规定84第二节 派息和兑付85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的红利再投资86第七章 资金转账和现金存取88第一节 资金转账88第二节 现金存取93第三节 紧急止付96第八章 其他业务98第九章 账务设置与资金清算117第一节 运行中心账务设置117第二节 运行中心交易的会计处理124第三节运行中心其他业务处理130第四节 证券资金存取现及转账的处理133第五节 转账资金(含存取现)的日终清算137第六节 对账及日终处理142第七节 错账处理143第十章 系统有关接口

3、146第一节 与基金托管部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数据传输146第二节 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传输及核对146第十一章 风险控制147第一节 操作风险控制147第二节 系统技术风险控制154第十二章 系统主要参数155第十三章 管理信息系统158第一节 行情揭示158第二节 信息发布159第三节 信息查询160第四节 信息管理161 附件 .164第一章 概 述第一节 项目概述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拓展我行业务领域,吸引和培育优质客户,增强我行综合竞争能力,特立项研究开发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一、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项目提出: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项目目标:

4、充分利用我行现有金融电子网络和网点优势,建立一个全行集中统一、功能齐全、技术先进、高效安全的证券业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满足投资人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为我行培植优秀客户群体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以适应现代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二、系统设计原则(一)先进性。采用电子化的交易系统,全面实现证券的无纸化。依托先进的设备、软件和功能齐全的网络系统,实现联机业务处理;在高响应速度的系统环境下,进行无错、高速、连续的证券发行、交易等操作;采用锁定交易和银货对付的结算模式,确保结算交收的安全和高效。(二)灵活性和兼容性。具备做市、竞价交易等多种交易机制;具备委托、协议等多

5、种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点柜台、自助终端、CALL CENTER、网上银行等多种渠道办理业务;系统可实现与其他证券交易机构、登记注册机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之间的连接,实现证券的多级托管和各类业务的相互代理。(三)安全性。系统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数据保密、完整、可用性等安全要求;系统具有自动恢复等容错/容灾能力,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系统可实现对业务流程的监控和对操作员的授权管理;系统安全等级达到B1级。(四)效率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系统具备操作简便的特性,既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又尽可能简化前后台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易于维护和管理。(五)系统的可拓展性。系统在业务品种、功能、容量上有可扩充

6、能力,并在地域上有可扩展性。第二节 系统架构证券业务系统结构图注:未设支行清算组的二级分行由清算中心直接与会计柜台连接系统架构说明一、总行证券运行中心(以下简称“运行中心”)是全行的证券业务管理、运作中心。通过证券的登记、交易、结算、资金、通讯、管理信息等子系统实现证券发行、登记注册、存管、交易、申购赎回、结算、行情发布、信息统计和查询等功能,保证系统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1证券登记子系统:证券业务系统实行中央托管制度,对投资人记名证券的登记与过户采用一级账户,由运行中心登记子系统采取对每个投资人登记到户的制度,掌握全部投资人的明细资料。负责证券的登记工作。证券业务系统可对在其他证券登记

7、注册机构集中登记的证券办理二级托管。证券业务系统为投资人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登记注册、交易确认、集中存管、记录证券的所有权及编制保管持有人名册,建立证券登记资料,包括投资人资料、发行人资料、证券资料、代理集中点资料等,并建立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及城综网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其中,集中存管包括交易及非交易过户、权益分配、证券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挂失、证券质押登记、交易迁入迁出、转托管及债转股等功能。运行中心可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深圳交易所等证券登记注册机构进行投资人有关资料的交换和有关证券权益登记资料的转移;总行证券业务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中心系统联接,按规

8、定联网方式实现与中央结算公司业务数据的传输及确认;系统还可按有关协议确定其他功能。2证券交易子系统: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功能。其中,证券交易采用做市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多种交易机制,具备委托买卖和协议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3结算子系统: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交收可以按实时逐笔全额方式进行,即系统在每笔交易完成的同时完成过户程序,证券从卖方向买方进行最终交割,同时资金也从买方向卖方作最终支付,对证券的结算还可采取证券实时交收,资金日终净额清算及证券和资金均实行日终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对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的结算方式按有关协议确定的方式办理;对运行中心和代理集中点办理资金转账、

9、现金存取及手续费的分配,日终,系统自动产生清算数据,利用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完成总分行的资金清算。4核算子系统:为投资人在证券业务系统内直接开立资金账户,提供交易资金、转账资金、现金存取和计息等核算功能。5通讯子系统:行情揭示、发布和传递系统信息。6系统运行管理子系统:负责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对系统的监控、数据维护及对各级机构和操作员的授权管理。并对代理集中点和分行的入网、代理发行等进行管理。(1)总行证券运行中心和分行代理集中点均可实现对所辖机构和操作员办理业务有关数据的实时监控及历史查询。(2)系统采用灵活的参数化设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可动态改变控制参数,实现对各项交易进程的条件控制。例如

10、可对各种证券不同的发行兑付条件、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时间、停复牌时间、收费标准及各级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等进行参数化设计。(3)运行中心能自动判断每一笔业务隶属于哪个一级分行(代理集中点)、支行及网点。7管理信息子系统:建立数据仓库,通过对基础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处理,提供统计报表、信息查询、行情分析及决策支持等信息管理功能。(二)代理集中点是证券业务系统的中间环节。代理集中点建立辖区内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镜像,业务主要包括:1证券、资金账户镜像系统:包括辖内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2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及城综网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3证券卡的管理。4投资人交易密码管理。5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和查

11、询。6处理投资人证券资金存取现和转账、日间和日终对账、调账等。7接收登记中心发布的行情并向投资人公告。8实现对系统的监控、数据维护及对操作员的授权管理。9对网点入网、代理发行进行管理。10保管辖区内投资人有关资料及与证券有关的其他资料等。11其他(三)交易终端主要职能是受理投资人委托和信息传递等。第三节 系统功能一、 账户管理功能1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开户2 证券卡管理3 城综网对应资金账户变更4 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销户二、证券发行及代理发行功能三、证券登记注册和托管功能1 办理证券权益的登记注册和托管2 编制证券的持有人名册3办理与其他登记机构之间证券登记资料的转移四、集中存管功能1 交

12、易及非交易过户2 分红、派息等权益分配3 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挂失、质押登记等4 交易迁入迁出5 转托管6 可转换债券的债权转股权7 其他五、证券交易功能1做市交易2竞价交易3 协议交易(大宗交易)4 回购交易5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六、债券兑付、开放式基金清盘等功能七、资金管理及账务核算功能1 交易资金交收2 转账(现金)资金收付3 计息功能4 其他八、转账(现金)资金清算功能九、行情揭示、查询、信息传递等功能十、系统运行管理功能十一、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十二、其他功能第四节 业务信息基本要素一、证券业务运行中心(一)证券信息1基本信息发行市场、交易市场、证券名称、代码、币种、计价单

13、位、信用评级、纳税条件。2证券发行信息发行额、承销额、发行对象、期次、发售期限、发行起止日期、计息起止日期、募集方式、发售方式(包括:敞开发售,售完为止;定价发行,摇号抽签)、承销方式(包括: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发行价格(包括:折价、平价、溢价发行)、认购额度上下限、认购单位、持有量上限、到期日、发行费用、上市流通日、发行代理集中点。债券期限、票面利率(包括:固定利率、浮动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包括:单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一定期限分次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可提前兑取,分档次计息;贴水;累进利率等)、手续费率、可转换成股票的条件。基金类型,成立的最低额度标准,成立的

14、最低认购户数,募集额上限,前收费或后收费,按认购的时间、额度、持有时间等标准设置的不同费率,单个账户持有量限制,基金存续期等。3证券交易信息上市总额、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交易方式、交易起止日期、受理交易的代理集中点、委托有效时限、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买卖数量、买卖总额上下限、允许投资人单笔买卖的额度、停复牌时间、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手续费率、过户费标准、转托管收费标准、印花税率等。(1)做市交易:开盘收盘时间、买卖报价差额幅度、做市账户最低及最高余额、做市买卖价格、不同成交金额区间的买卖价格、报价传送时间等。(2)竞价交易:集合竞价起止时间、连续竞价起止时间、收盘时间、涨跌停板幅度等。(3)

15、协议交易:最低额度限制等。(4)回购交易:回购期、回购价格、额度限制等。(5)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单位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申购赎回方式、超额申购标准、巨额赎回比例、申购赎回费率、存续期最低规模标准、存续期持有人数量标准等。4清算交收和分红派息信息(1)清算交收:清算日、交收日。(2)分红派息:分红方式(现金、送股、配股)、权益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利息或红利到账日、配股缴款起止日、红股上市日等。5发行人信息发行人名称、证券种类、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性质、行业、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开户银行、账号、企业资信等级、证券发行批准单位、文件批号、发行和托管日期、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联

16、系地址、邮政编码等有关资料。6承销人信息承销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性质、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有关资料。7其他有关当事人信息上市推荐人、担保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当事人的相关资料。8文档资料证券发行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所需要的全部文档资料。发行文件包括申请公开发行证券企业报送材料标准格式中要求的全部文件及企业(公司)章程、证券发行批准文件、证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总结报告等。上市文件包括证券上市申请表;发行人证券申请上市的决议;上市推荐书;资信评级报告;证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上市公告书;审计报告;担保

17、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证券托管情况说明;发行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等。发行人季度、中期、年度报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等。(二)投资人信息1投资人基本信息投资人名称(姓名或机构名,下同)、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个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投资人客户号、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账户号、托管证券商名称及席位号、其他证券登记注册机构账户号;个人投资人职业、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机构投资人营业执照号码、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等。2证券账户信息证券卡号、证券账户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号、投资人名称、交易市场、交易密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流水号

18、、合同号、交易价格买入数额、买入时间、卖出数额、卖出时间、可用余额、余额等。3证券资金账户信息证券资金账号、与城综网关联的活期存款账号、借贷发生额、可用余额、余额等。(三)代理集中点信息分行名称和代码、代理集中点名称和代码、机构网点代码。经总行授权,由分行开立的代理自营证券账户(只能做债券业务,留有接口,暂不开通)的证券卡号、自营证券账号、自营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号、自营资金账户号、开户行名称、交易市场、交易密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流水号、合同号、交易价格、买入数额、买入时间、卖出数额、卖出时间、可用余额、余额,及操作员名称、操作员代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19、建行企业网址等。(四)总行自营账户信息(只能做债券业务)证券卡卡号、自营证券账户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自营总账户号、自营资金账户号、投资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交易市场、交易密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流水号、合同号、交易价格、买入数额、买入时间、卖出数额、卖出时间、可用余额、余额,及操作员名称、操作员代码等。二、代理集中点信息(一)证券及辖内投资人信息证券发行及交易等有关信息、辖内投资人基本信息、证券账户信息及证券资金账户信息等。(二)网点和柜员信息机构网点代码、机构网点名称、柜员姓名、柜员权限、柜员代码、柜员密码、柜员状态。(三)分行代理自营证券账户信息(留有接口,暂不开通)经总行授

20、权,由分行开立的代理自营证券账户(只能做债券业务)的证券卡号、自营证券账号、自营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号、自营资金账户号、投资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交易市场、交易密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流水号、合同号、交易价格买入数额、买入时间、卖出数额、卖出时间、可用余额、余额,及操作员名称、操作员代码。第二章 登记注册和账户管理第一节 基本规定一、证券业务系统对在本系统交易的证券实行集中登记注册和托管,并可对在其他证券登记注册机构集中登记的证券办理二级托管;登记内容包括证券总额和投资人明细资料及其变更。二、证券业务系统为其他登记注册机构办理托管服务的,投资人应提供相关市场的证券账户号,由系统建

21、立与建行证券卡号的对应关系。三、开户是指证券业务系统为投资人(包括自然人、机构投资人和建行总行及经授权的分行)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建行证券账户、建行基金账户及代理中央结算公司开设债券账户、代理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开设基金账户等证券类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自动为该投资人开立记录资金变动情况的证券资金账户,并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证券和资金都记录在账户中,证券交易以转账的方式完成。投资人在开立账户后,即已委托运行中心为其管理证券资料,办理登记、结算和交割等业务。投资人开户并存入资金后,即可按规定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22、及资金转账、存取款等业务。投资人开户,可根据需要收取或免收手续费。四、在开户的同时,投资人可(法人投资人必须)指定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城综网活期存款账户,系统为两个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投资人可将资金在其城综网活期存款账户和运行中心证券资金账户中互转。五、证券业务系统的交易工具(或称:建行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建行基金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等的共用载体)为专用磁条式磁卡,称证券卡,投资人凭证券卡可在网点、自助终端上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查询、修改密码、资金转账等业务,在网点还可办理存取款等其他业务。六、在证券业务系统内,每个投资人对各登记注册机构只可开立唯一的账户,仅限本人(机构)使用。

23、七、证券业务系统中由证券卡号、证券账户号(基金账户号)和证券代码唯一标识该投资人持有的某一种证券。八、投资人名称、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及住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九、证券名称和简称每一种证券都有一个名称和简称,证券名称由发行机构确定,为字符型,按惯例,长度不超过20个汉字;证券简称由中央结算公司、基金登记注册机构、我行及发行机构等有权部门确定,为字符型,8个汉字的长度。第二节 账户结构账户为三层结构(如图所示)。第一层为:证券卡卡号和资金账号,使用证券卡号作为主索引;第二层为:证券账号,按交易市场不同分为建行证券账号、建行基金账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托管账号、其他登记注

24、册机构证券托管账号,用以核算不同交易市场下交易或托管的证券;第三层为:证券代码,用以识别不同证券。(注:系统预留证券资金外币账户。)证券业务系统投资人账户结构图证券资金账户证券卡卡号若干其他登记机构账户建行证券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建行基金账户基金代码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代码基金代码 证券代码基金代码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代码系统为投资人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与投资人的证券卡号和资金账户等建立关联,投资人在办理我行自行组织发行的证券,并在我行登记时,系统自动在我行给投资人开立的建行证券账户内核算;当办理由我行作为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基金时,系统自动在我行给投资人开立的建行基金账户内核

25、算;当办理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发行的债券业务时,系统自动在该投资人的债券账户内核算;当办理我行代理发行的基金等其他证券,由其他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只在我行登记系统交易或二级托管时,系统自动在其他登记机构给投资人设立的证券账户内核算;对在我行证券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由其他机构代理分销交易的,可采取两种模式:一是为其他机构在我行证券业务系统开立托管总账户,由其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二是将其他机构视同代理集中点处理。从而使系统具有较高的兼容性和可拓展性,有利于系统资源配置、日终业务处理。一、卡号、账号编排1证券卡卡号(12位)AAA B CCCCCCC I机构号 投资人性质 顺序号 校验位考虑到

26、证券系统推广时部分一级分行可能未实行数据集中,为方便这些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入系统,因此将机构号设为3位,便于一级分行管理其入网机构。证券卡挂失换卡时需更换新卡号,损坏换卡时使用原卡号。交易迁出迁入(更换代理集中点)证券卡不变。投资人性质:0-自然人、9-机构、1-8待分配。2建行证券账号(12位)AAA B CCCCCCC I机构号 投资人性质 顺序号 校验位证券账号与证券卡号相同,交易工具(证券卡)挂失,证券账号相应改变,换卡、交易迁出迁入(更换代理集中点)证券账号不变。3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号(18位)按中央结算公司编排规则,编码字符共18位数字,连续排列:(暂定,以最终确定为准) AA

27、AA BBBB C DDDDDDDD I机构号 地区号 投资人性质 顺序号 校验位投资人性质:0-居民自然人、1-港澳台自然人、2-非居民自然人、3-内资企业、4-事业社团、5-基金、7-港澳台企业、8-外资企业、9-其它。6-空缺,留作机动。运行中心及代理集中点做标志。我行负责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托管账号的统一发放。4证券资金账号个人投资人资金账号按我行现行储蓄存款账号编排规则,将运行中心作为一个城市分行管理,分配单独城市行代码。机构投资人资金账号按对公存款账号的编排规则编排,未实现统一编排的应根据网点机构代码予以区别。交易工具(证券卡)挂失,更换新的资金账号。换卡、迁出迁入使用原证券资金账号。

28、5证券代码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代码和我行发行的证券代码均为12位,我行现用6位,采用与中央结算公司相区别的编码方式。 AA BBBB 证券种类 自定义 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代码使用规则,按中央结算公司统一规定办。6基金账号(含建行基金账号)基金账号依据证监会确定的账号编排规则自动编制、生成基金账号。二、客户号按照总行有关文件规定编排。第三节 证券卡管理一、 基本规定1证券卡的管理比照总行重要单证管理规定执行。2证券卡由总行统一设计、统一格式,指定厂家印制。3证券卡的管理应区别空白卡和待发卡,纳入会计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做到日清日结。4代理集中点根据下级行的用卡申请按网点进行分配,对网点柜员证券卡使用情况

29、进行实时监控,包括待发卡的领用、发出、跳号控制、作废、上缴等,并完成对城综网记账。5柜台开证券卡采用预制卡方式,开户时即时发卡。二、申请空白卡代理集中点根据辖内市场情况和下级行的用卡申请等情况编制用卡计划,向总行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三、制卡1代理集中点可根据本行情况自设或委托本地城市行制卡中心负责辖内证券卡的制卡。2申请卡业务在县级(含)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3营业网点按照使用量向管辖行提出用卡申请,管辖行审查后,向指定网点下发通知书。4申请制卡不能影响交易。5指定网点根据上级行下达的通知书,选择“申请制卡”交易,录入卡的数量、机构网点号,系统自动按网点分配卡号区间和数量,生成制卡文件传至制卡中

30、心,由制卡中心制卡。四、卡的领用1综合柜员领卡后,选择“证券卡入库”交易,录入领入的张数、起止号,经授权确认后将信息发往代理集中点与制卡时生成的卡号、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系统自动增加综合柜员和全所证券卡库存。2柜员向综合柜员申请领卡时,选择“证券卡领入”交易,录入柜员号、张数、起止号码,经综合柜员授权确认后,将信息发送至代理集中点校验无误后,系统自动减少综合柜员证券卡库存同时增加柜员证券卡库存。五、卡的发出柜员办理开户、挂失换卡、同账号换卡等业务时,系统校验卡号的合法性、有效性后,自动控制证券卡必须按序号使用,不得跳号(同账号换卡除外),同时相应减少柜员以及全所证券卡库存记录,对开户、挂

31、失换卡、作废卡、同账号换卡系统应分别做不同标志。六、证券卡作废制作好的待发证券卡若已损坏,不能使用,柜员选择“证券卡作废”交易,录入张数、起止号码后,将信息上传代理集中点自动减少柜员以及全所证券卡库存。作废证券卡日终应上交管辖行.七、卡的上缴 柜员上缴待发证券卡时,选择“证券卡上缴”交易。录入柜员号、张数、起止号,经综合柜员授权确认后将信息发至代理集中点。代理集中点减少柜员证券卡库存,增加综合柜员证券卡库存。八、卡的出库综合柜员选择“证券卡出库”交易。录入柜员号、张数、起止号,经另一人确认后将信息发至代理集中点。代理集中点减少全所及综合柜员证券卡库存。九、查询卡的库存情况1柜员查询。柜员选择“

32、查询证券卡库存”,查询本柜员证券卡领用、付出以及库存的汇总及明细情况,并可根据需要输出打印。系统应实现按不同时间、不同性质(开户、换卡、挂失补发、作废、上缴)进行查询。2综合柜员查询该功能用于查询全所及综合柜员证券卡领入、发出以及库存的汇总及明细情况,并可根据需要输出打印。系统应实现按不同时间、不同性质(开户、换卡、挂失补发、作废)进行查询。第四节 开户一、基本规定1申请开户时,系统即为投资人开立建行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投资人可选择同时开立建行基金账户和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投资人若需开立其他证券托管账户,应办理增开交易账户手续。2投资人开户时可选择资金转账方式(人工、单向自动)及委托交易

33、渠道(CALL CENTER、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同时签定开通自助委托协议,对于开户时未选择的可以补办。投资人购买在我行代理发行,并将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证券,还应提交上海、深圳股票账户卡,对账户进行登记。3人工转账是指投资人可在指定的城综网对应账户和总行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业务。4单向自动转账是指投资人在办理证券委托时,当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系统将证券资金账户不足部分款项自动从对应的城综网资金账户划转到证券资金账户。办理自动转账业务投资人要与建行签定协议。二、个人投资人开户1投资人申请个人投资人到代理集中点所辖联网网点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储蓄卡(折)办理。

34、投资人办理开户应存入不低于开户费金额的资金(投资人可选择存现或从对应活期存款账户转账),填写“证券账户开户/销户申请表”一式二联(附件1),注明投资人名称、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活期存款账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填写“证券资金存款凭条”(附件8)或“证券资金转账凭证”(附件7),一并交经办柜员。2网点受理经办柜员办理业务时,选择证券账户开户,按提示刷待发证券卡(柜员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审核凭证要素,录入投资人名称、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选择是否同时开设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建行基金账户等,对选择上海、深圳交易所服务的投资人还应登记上海、深圳股票账户号(可日

35、后维护),投资人设置证券交易密码(两次确认),对转账签约的投资人,还应划储蓄卡(折),提示投资人输入储蓄账户密码,收取现金并录入金额,对要求转账的录入转账金额,确认后提交代理集中点主机。网点收到开户成功信息,输出打印“证券业务回单”(附件20)机制记录,打印内容包括机构网点代码、投资人名称、建行证券账号、证券资金账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号、开户费、开户时间、开户流水号、操作员代码等(若投资人为机构,还应打印法定代表人姓名、被授权人姓名)。输出打印“证券资金存款凭条”或“证券资金转账凭证”,将投资人联及证券卡、储蓄卡(折)等一并交投资人。网点收到开户不成功信息,向投资人反馈,该证券卡收回待用并

36、退回资金。3代理集中点的处理校验个人证券账户开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校验证券账户号和卡号是否属于本代理集中点,该账户号和卡号是否有效,柜员是否按顺序发卡。如有错误,提示:卡号无效。(2)查询代理集中点是否已为该投资人开户,如已开户,提示:投资人已开证券账户。(3)对转账签约投资人向相应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发送储蓄卡(折)信息,城综网系统审核:校验对应的储蓄卡(折)账户是否存在、状态是否正常、密码是否正确,如无此账户,提示:无储蓄卡(折)账户;如账户状态不正常提示:挂失、冻结状态;如密码错误,提示:密码错误,请再次输入。(4)校验存入金额是否足够支付开户费。如有误,提示:开户费不足。(5)其

37、他。对投资人各项合法性校验正确后,向城综网发送转账交易指令,城综网减记活期存款账户,增记/其他应付款账,然后向代理集中点发送确认信息,代理集中点收到城综网确认信息后,将与证券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城综网活期存款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开户信息和存现或转账信息一并发送运行中心(对存现,日间不向城综网记账,日终批量记账。见第七章现金存取)。代理集中点接收到开户成功信息后,建立账户镜像信息,将存现或转账金额(扣除开户手续费后)记入投资人证券资金镜像账户,建立镜像账户与城综网资金账户的对照表,并将开户成功信息实时向经办机构转发。代理集中点接收到开户不成功信息后,向城综网回冲账务,并实时向经办网点转发。4

38、运行中心的处理接收代理集中点传送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并进行校验。校验内容为:(1)校验证券卡卡号是否属于该代理集中点,该卡号是否有效。如有错误,提示:证券卡号无效。(2)根据身份证件号码生成客户号,并审核该投资人是否已开户,如已开户,提示:投资人已开证券账户。(3)校验存入金额是否足够支付开户费。如有误,提示:开户费不足。(4)其他。校验无误后,根据投资人选择的不同,为投资人开立建行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建行基金账户,代其开立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或保存其他登记注册机构的的证券账号,并与证券卡号及资金存款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存贮投资人账户信息,记投资人证券资金账、开户手续费收入账(运行中心)、

39、其他应付款(代理集中点和网点)及其他应收款。开户后,向代理集中点反馈开户成功信息,否则,应返回不成功信息。开户成功后,投资人即可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转账和存取现等业务。营业日终,运行中心向代理集中点传递账户开户确认数据及手续费收入明细。注:1.对投资人在开户同时申请增开其他证券登记注册机构证券账户的,柜员选择“增开交易账户”交易办理(处理手续见本章第八节)。2如代理集中点首次校验可保证交易数据的合法性,且系统可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为减轻运行中心系统的压力,可考虑运行中心减少部分校验项目。二、机构投资人开户1投资人申请机构投资人到单位账户所在会计柜台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凭单位介绍信、有效机

40、构证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印鉴、“证券业务授权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同时完成证券资金账户与城综网资金账户转账协议书签约)。开户时投资人还应选择是否同时开立建行基金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等账户、对需在我行网点认购将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证券的,还应提交上海、深圳证券账户。被授权人填写“证券账户开户/销户申请表”一式二联,注明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城综网资金账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及“证券资金转账凭证”,一并交经办柜员。2网点、代理集中点和运行中心的处理比照个人投资人开户手续办理。3营业日终,运行中心向代理集中点传递账户

41、新开户确认资料,由代理集中点进行核对。三、 系统内自营账户的开户(分行留有接口,暂不开通)1总行在证券业务系统开设自营账户,进行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核算。2其他自营账户的开立由自营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出自营账户开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比照机构开户手续进行开户,自营账号按总行规定分配使用。自营账户开户后,须经运行中心设为自营状态后方可开通。3开户后,总行债券柜台交易业务和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可在自营管理部门独立的自营终端上处理。分行代理自营业务可在分行自营管理部门独立的自营终端上处理(暂不开通)。第五节 挂失一、基本规定1证券卡挂失,视同对整个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挂失,该账户卡下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应冻

42、结;挂失后更换交易工具,证券卡号、建行证券账号、建行基金账号和资金账户变更,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托管账号不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证券账号按相关规定办理。2正式挂失包括证券卡挂失和密码挂失,投资人可在代理集中点所辖同城联网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挂失补开、挂失改密时,投资人必须到原申请挂失网点办理。3口头挂失指证券卡挂失,申请和撤销证券卡口头挂失,可在代理集中点所辖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投资人办理口头挂失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逾期账户止付自行失效。4投资人办理双挂业务(证券卡以及密码同时挂失),只能在县级(含)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5投资人亡故等原因,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必须持公证部门或人民

43、法院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及规定的本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不再补发新卡,继承手续按非交易过户的规定办理)。6办理正式挂失手续达到规定的日期后,方能办理交易工具的挂失补发手续。7投资人交易工具的密码遗忘,办理正式挂失手续,达到规定的日期后方可凭个人规定证件、挂失申请表及交易工具前来办理密码更改。8投资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工具遗失,应持与开户时相同的证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代理挂失,还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规定证件。9投资人身份证件、卡、密码均丢失,须提供户籍管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遗失证明(贴本人近期证件照并加盖公章)和单位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询问投资人有关情况后,方可办理

44、正式挂失。10办理挂失可收取挂失手续费。11挂失等特殊业务处理,按权限由双人受理。12申请密码挂失后,若证券卡遗失,需申请办理双挂业务。13对申请办理了证券及资金冻结以及证券资金紧急止付的账户允许申请办理挂失,但在解除挂失以及挂失补发、挂失改密时,原司法冻结及紧急止付仍然有效,其中全部司法冻结和紧急止付在未解除之前不能办理挂失补发。14对其他证券登记注册机构证券账户挂失,系统可根据规定将挂失信息发送相应机构确认,程序预留接口。二、证券卡挂失1投资人申请投资人填写“证券卡挂失/换卡申请表”(附件10),内容包括:证券卡号、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余额等,连同规定身份证件及挂失手续费一并交经办柜员。2

45、网点受理(1)挂失受理柜员审核“证券卡挂失/换卡申请表”、身份证件无误后,选择“挂失”中“证券卡正式挂失”交易,挂失人输入证券卡密码。柜员录入相关要素包括:证券卡号、手续费、挂失原因、证件名称及号码、代办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等,其中机构应录入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经授权人确认后上传挂失信息。挂失成功后,打印“证券业务回单”,打印要素包括:机构网点代码、流水号、投资人名称、证券卡卡号、证券资金余额、账户状态、挂失时间、手续费、授权人代码、操作员代码等。“证券卡挂失/换卡申请表”第一、三联营业网点留存单独保管,第二联连同同证件交还投资人。(2)补发证券卡的处理投资人正式挂失N日后,凭“证券卡挂失/换卡申请表”第二联及规定的个人身份证件,到证券账户原申请挂失网点办理补发交易工具手续。柜员审核“证券卡挂失/换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证券卡挂失补开”功能为投资人补开新的交易工具,录入原证券卡号、证件名称及号码(其中机构挂失还应录入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划新卡,投资人设置新的交易密码(两次录入),经授权人确认后,上传补卡信息。收到补卡成功信息后,输出打印“证券业务回单”,打印要素包括: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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