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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1 事故处理范围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2 事故的分类2.1 重大质量事故2.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2.1.2 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2.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2.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
2、的使用功能; 2.1.5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2.1.6 返工损失一次在5万元以上的。2.2 一般质量事故2.2.1返工损失一次在500050000元; 2.2.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2.3 记录事故2.3.1返工一次损失在5000元以下;2.3.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3 质量事故的报告3.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3.2施工场地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由承包商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附表14-1,主送监理单位,抄送建设单位;3.3施工场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
3、工程师,初次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但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必须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主送建设单位,抄送监理单位。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3.4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5 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主要责任人不处理四不放过。3 处理程序3.1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承包商质保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3.2 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但处理技术措施应经承包商质保部门会签,并将处理技术措施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3.3 一般
4、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备案;3.4 重大事故处理方案,承包商应事前与设计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以及质监部门协调认定后,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附表14-2,报监理单位审查,由建设单位审批;承包商处理完成后,填报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附表14-3,送监理工程师审查;3.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法律制裁。4 其它有关事项4.1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4.2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竣工资料予以移交;4.3由施工分包方发生的质量事故,原承包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4.4有关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上各方分岐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组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有关上机组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