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盗版维护法律尊严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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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打击网络盗版 爱护法律尊严2004 年 12 月 20 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 位学问产权法讨论人员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侵害版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立刻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 位学问产权法讨论人员经济缺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1 万余元。本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问产权中心一名讨论人员,也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和诉讼代理人之一,在一审判决之后,曾接到很多媒体采访恳求,很多读者伴侣也来电询问情形。现在,特向关怀本案的媒体和读者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一、起诉缘何而起?在 2004 年初,有网友打电话到我们学问产权中心办公室,说在一

2、家名为“书生之家” 的网站,发觉可以全文阅览、下载学问产权中心讨论人员的作品。在得知此情形后,我们 果真在这家网站上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爬格子创作的作品被人非法复制和传播,同时仍看到 书生公司宣扬材料上声称,它网站上的作品已经全部获得“双授权”,即获得出版社授权 和作者授权。对于书生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很生气,由于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欺诈了广大公众,严峻干扰了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进展。作为特的从事学问产权法律讨论的法律工作者,面对这样一种极端恶劣的侵权盗版和明目张胆的欺世盗名,我们只有挑选采纳法律手段,爱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为了爱护好侵权证据,我们特殊托付北京市其次公证

3、处对书生公司的“书生之家”网站上的侵权内容作了公证,收集了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侵权证据。2004 年 4月,我们 7 位讨论人员将书生公司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二、书生是否使用了涉案作品?书生公司是否使用了我们7 位学问产权法讨论人员的作品是本案审理的第一个焦点问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题。据公证书记载,进入被告网站主页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可检索到原告的涉案作品,考屏操作后可打印出来,除两部作品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外,其他均显示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专用”。我们认为,烟台图书馆与书生公司是主站和镜像站的关系,烟台图

4、书馆所显现的内容完全是书生公司主页的内容,公证书上的内容就是书生公司网站上的。书生公司就认为, 此公证书的内容存在人为拼接的痕迹,且公证书中记载的域名和网页不是该公司的,公证书中的域名与打印的页面内容不符等。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公证书中记载的网址比被告的网址少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进行了补正。虽然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部分页面上端阅览器栏显示为烟台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烟台图书馆供应服务,也承认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储备在数据库内。所以法院认定书生公司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三、书生的经营方式是否合法?书生公司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与其他有相像业务的公司完全不同,其不对公众供应服务,网站中的图书

5、阅读功能从不对公众开放,页面仅对公众宣扬,技术模式完全类似于图书馆阅览室的阅读模式,技术平台最多只答应三人同时阅读一本书,符合美国千年数字法案的有关规定,因此未侵害原告的版权。本案开庭审理前,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结果显示,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可翻看作品全文,包括图书的封面及全部内容。结合原告提交的公证 书,法院认为,在不同时间、不同的点、不特定的人可以通过下载“书生阅读器”软件登陆网站接触该网站上的作品,故对被告的证据不予采信。法院认为,书生公司意图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并未实质上降低作品被任意使用的风险,亦未转变其未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

6、他人作品的性质。书生公司无论在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经营目的及对作者利益的影响上均与图书馆不同,法院将把此作为侵权情节考虑。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法院认为,互联网为作品传播供应了更宽阔更便利的空间,也给作品的使用供应了便利和自由,但这种便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仍需遵循法律、敬重他人权益。书生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供应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作品网络传播的事实,侵害了原告的版权。四、数字图书馆的出路何在?根据传统版权授权模式,使用者与权益人一般都是一对一洽谈。针对目前一些所谓的“版权授权新模式”,本人认为,随着新技术的进展,相应的,

7、有关法律制度也需要发 展,但无论法律如何进展,都不大可能突破可以不经许可便任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这一底线,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无论取得授权多么不便利,都不能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 价。网站经营他人作品,应当第一取得有关权益人授权。书生公司辩称,数字图书馆要想全部取得作者授权几乎不行能,它仍说,目前全国每年出版 10 多万种图书、 1 万种期刊,涉及的权益人多达数千万,使用者即使只与10 万版权人达成使用协议,至少也要付3000 万元成本,这对数字图书馆经营者来说根本无法承担。本人认为,这种虚构的“授权成本”,实际上是被告一种骗人的幌子。由于真正敬重作者权益的企业,同样会得到广大作者的支持。例如3

8、 年前,超星公司准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对一”的找作者取得网络使用授权。当时的院长李铁映同志非常支持该公司的这种敬重学问产权的做法,第一在授权书上签了名。在院长的带动下,上千学者纷纷在授权书上签名。超星公司并没有花费“无法承担的”代价就合法取得了大量授权。这种敬重法律、敬重作者的做法是应当确定的。现在,已经有不止一个诚信经营的网络公司明白了著作权法,都在走超星公司这条合法的路子。这也正是书生公司对七位专家诉其侵权气急败坏、很多次的宣布“著作权法已经过时”的重要缘由之 一。本人认为,向作者取得授权的确需要付出努力。但授权工作再难,也不能去偷,去 抢,去骗。可编辑资料 - -

9、-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解决数字图书馆的出路在于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大权益,作者完全可以自己与使用者谈判使用条件。根据国外版权集体组织的体会,大权益最好由作者自己行使。当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通过一个组织或一个个人来经营,但这个组织或个人必需第一从作者那里取得授权。这个组织或个人讲诚信,服务好,可能就会有很多作者托付他去代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集体授权应当是解决将来数字图书馆授权工作的一种好的形式。五、本案的意义接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书生公司当庭表示要上诉,理由仍旧是自己在诉讼中的托词。本人认为,这个案件没有什么复杂的,使用他人有版权作品应当第一征得权益

10、人许可,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胜诉是意料之中的结果。本人认为,我们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从事学问产权法律讨论的人,对于被告如此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绝不能视而不见。打官司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爱护公共利益,绝不答应有人假借数字图书馆之名,干损人利己的坏事。本人仍认为, 这个案子对更多的人有示范作用,特殊是那些被书生公司侵权的人可以实行类似的维权行动。数字图书馆具有传统图书馆不具有的一些优势,它对作品的传播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如何平稳数字图书馆与作者、公众的利益,的确需要仔细讨论。本案给中国数字图书馆的从业者和广大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版权课。本案的公平判决打击了网络盗版,爱护了法律尊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讨论所周林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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