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源--公司纳税指南(doc 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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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指南24、征税机关及纳税地点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5、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6、自行车的征税期限是: 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开征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3、纳税期限 (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4、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

2、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六)土地增值税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具体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除规定扣除项目外,再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利息支出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如利息支出不能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

3、地产开发成本)125%利息支出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或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30%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 其他存量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额计算: 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屋评估价成新率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3、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

4、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4、征收管理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四、车辆购置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

5、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日常征收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五、农税(一)农业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2002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1、农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农业税的纳税人 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税。 (2)农业税的征税对象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 棉花、油料、糖

6、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的计算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本市为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常量的,其常年常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3、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

7、为主要依据确定。二轮承包土地承包后因建设征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少的耕地,因土地整理、开垦等原因增加的耕地,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承包以外的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按实际面积确定其计税面积。 4、农业税的税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正税)的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 %,折征代金。农业税附加不变,按正税的15%执行,随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 对国有农场、部队农场等单位,农业税负担暂维持原水平不变。原农业税附加并入农业税正税,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 (二)农业特

8、产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2、扣缴义务人 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 3、计税依据及其计算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

9、入以人民币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农业特产品生产者自行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实际收入,即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对农业特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对一些帐目不全的单位,无法按此规定组织征收的,本市采取“定面积、定产量、定计税收入”的办法计征,一般面积按实核定,产量一定三年,产品收入一定二年。 对海洋捕捞的水产品,采取按船只吨位、马力大小定额征收;鳗苗按生产作业方式定额征收;鳗苗收购按收购证定额征收。在征收方

10、法上,采取委托渔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水产品捕捞证的时候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照征农业税,但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对财政部规定的税款缴纳人,其计税依据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 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其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购农业特产品实际支付的金额。 利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4、税率及附加 (1)全国统一税率 全国统一税率为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明确列举品目的税率,晾晒烟叶、烤烟为31%;毛茶为16%;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为12%;

11、其他水果、干果为10%;果用瓜为8%;蚕茧为8%;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为8%;原木、原竹为8%;生漆、天然树脂为10%;天然橡胶为8%;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 驼绒为10%;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贵重食品为25%。对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进行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税率是为了保证全国大宗税源的稳定和大宗品目税负的平衡。 (2)地方自定税率 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实行地方自定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20%的幅度内,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

12、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自定部分产品的税率,既体现了全国税政的统一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调节功能。 (3)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是指适用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取消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税收改革的连续性,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凡涉及到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分别按适用税率由生产者和收购者缴纳税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

13、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均为8%;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4)地方附加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征收正税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税款缴纳义务

14、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纳税人、税款缴纳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最迟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从2002年起,对在我市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按规定改征农业税。 (三)耕地占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

15、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本市具体规定为: (1)近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 (2)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 (3)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5个区(包括各类农场),每平方米为4元。 (4)三岛(崇明、长兴、横沙),每平方米为3元。交通公路占用耕地不分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 4、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

16、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四)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对象及范围 (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其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

17、属; 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房地产建设工程转让; 商品房的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3、税率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属承受人应支付的价格。征收契税一般是以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

18、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 为防止瞒价逃税,新的条例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

19、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期限内纳税。六、规费征收 (一)教育费附加: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已按照沪府发199362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村两级企业,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费率: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4、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由于减免或溢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

20、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5、教育费附加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征收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 “十五”期间减半征收。 4、河道工程修建

21、维护管理费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七、其他 (一)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 行业征税项目级数销售额(营业额)级距所得税带征率%速算扣

22、除数(元)一、工业、手工业、商业销售货物(包括自产自销)1全月销售额超过1500元至3000元的1152全月销售额超过3000元至8000元的2453全月销售额超过8000元至20000元的31254全月销售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43255全月销售额超过50000元的5825二、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一)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1全月销售额超过800元至 1500元的2152全月销售额超过1500元至4000元的4453全月销售额超过4000元至10000元的61264全月销售额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的83265全月销售额超过25000元的10

23、826(二)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设计、咨询等1全月营业额超过800元至1200元的4322全月营业额超过1200元至3000元的8803全月营业额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122004全月营业额超过7000元至17000元的164805全月营业额超过17000元的201160(三)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列举征税项目以外的其他行业及项目,但不包括已采用纯益率、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项目1全月营业额超过800元至1200元的3242全月营业额超过1200元至3000元的6603全月营业额超过3000元至8000元的91504全月营业额超过8000元至20000元的123905

24、全月营业额超过20000元的15990 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项目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汽车客运业的为7%;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25、;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上海市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表一:商品流通业 单位

26、:元 级 差 地 区项 目A级B级C级D级 E级 水 果 类4,0003,6003,2002,6002,000水 产 类4,6004,2003,8003,4002,800服装鞋帽类5,6005,0004,4003,6002,800百货类(店面)4,0003,6003,2002,6002,000烟糖杂货类3,6003,4003,0002,4001,800熟 食 类4,2004,0003,4003,0002,200肉 类10,00010,0008,000邮 品 类1,5001,5001,5001,5001,500表二:修理服务业 单位:元 级 差 地 区项 目A级B级C级D级E级理发兼烫发类2,0

27、001,000美容兼理烫发类4,0002,000缝纫制衣类1,8001,200修理人力车类1,8001,200修理助力车类3,0001,500表三:饮食业 单位:元 级 差 地 区项 目A级B级C级D级E级饭 菜 类5,5005,0004,5004,0003,500点 心 类4,0003,8003,2002,8002,200表四:交通运输业 单位:元 级 差 地 区项 目客运类主要为本市市区(含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范围,货运类为全市范围客 运 类 起租费10元、起租里程3公里的为8000元起租费10元、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7000元起租费8元、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5000元货 运 类

28、 车载量1吨以下(含1吨)的为2000 表四注:客运类各档基数定额是按“一车一司机”为依据设定的,对“一车两司机”的,可乘以1.2的系数相应得出各档基数定额。 (6)个体查帐征收户计税工资标准: 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二)私营企业 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

29、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1、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经营行业(项目)带征率 销售货物:工业生产为1.5%;黄砂、石子、砖瓦、石灰为0.4%; 水泥、木材、钢材为0.4%;铝合金材料为0.6%;农副产品为0.5%;烟糖、杂货、复合饲料为0.8%;水果、水产为1.5%;卤味、熟食为2%;鲜花为6%;其它为1.2%。加工修理修配业:加工、修理、修配为2%。 交通运输业:陆上运输为3%;水上运输为2%;装卸搬运为3%。 建筑业:建筑业为2%。 娱乐业:电子游戏房为10%;其它为6%。 服务业:饮

30、食业为4.8%;茶坊、酒吧、咖啡馆等单列为5%;仓储业为5%;咨询业为6%;广告业为4.5%;美容美发业为5%;中介业为6%;快递服务为3%;其它为3.6。 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培训为4%。 2、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3、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1、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

31、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 (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

32、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五)饮食业流转税征收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等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第四篇 税收优惠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

33、一)增值税减免 1、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9)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10)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

34、配劳务; (11)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2)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13)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4)五大类饲料产品; (15)黄金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 (16)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 (17)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19)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

35、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管理: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必须在履行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到本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国投资产业指导

36、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4)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5)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

37、投资行为的,应补征其已退税款。 4、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工贸和其它贸易型公司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

38、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工贸和其他外贸型公司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

39、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消费税减免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三)营业税减免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4)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含)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40、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8)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0)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本校

41、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1)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盲、聋、哑、残等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其从事“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广告业除外),暂免征收营业税。 (1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13)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1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收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 (16)

4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 1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凡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富余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富余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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