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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重庆 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巡查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 2014 年 3 月 18 日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效能建设,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办并推动公司经营发展,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保证所属控股子公司安全运行和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巡查督查督办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集团公司、人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紧紧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 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巡查督查督办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内部巡查督查督办工
2、作旨在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监督制约,有效防范风险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重点 监督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为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巡查督查督办对象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执行主体为公司资产及投资管理部。 第二章 内部巡查督查督办工作职能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制度及规范的建设及落实。检查督导并协助控股子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流程)的制定与确认。若还没有建立制度、流程, 则牵头督导并组织制订,疏通渠道,快速报批,并检查执行。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工作情况。是否按照计划、目标开展工作,人员与工作的匹配度和饱和度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团队协作及资源利用情况
3、。 - 2 -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的执行情况。 催办及落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议精神、指示及其它临时交办的工作。临时交办工作的节点、归口处理,协调并催办相关部门工作,跟踪并落实工作进程,组织汇总并结果上报。 巡查督查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 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公司党 委、董事会的决策、决议及规章管理制度;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部门负责人及职工廉洁从业,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 公司生产经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财务状况; (四)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营任务指标(年、季、月),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五)
4、公司重点项目和重点事项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六)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及有关会议、文件等的落实情况; (七)结合并对照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实时上报; (八)控股子公司每月 10 日前经营完成情况是否上报公司总部相关领导及部室 工作人员; (九)其他需要巡查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巡查督查督办职权: (一)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预告; (二)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催办; (三)对领导批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四)协调、处理巡查督查督办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对巡查督查督办情况进行汇总,对未完成目标工作任务的控股子公司追办,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反
5、馈; - 3 - (六)定期、不定期检查合同责任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期限,以及建立合同台帐信息情况; (七)对在合同执行工作中不按照规定进行合同管理的部门和员工,违反签订合同制度、程序,失职造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通报批评; (八)对所属控股子公司重要领导班子有考核监督权,有建议撤换主要领导的建议权。 第七条 巡查督查督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明查、抽查方式进行。 第三章 内部巡查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巡查督查督办人员应掌握督办工作内容进度。控股子公司应将工作经营方案、重大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及计划推进情况书面报送公司相关人员,以便及时进行对照巡查督查督办。 第
6、九条 对临 近专项(重点)事项工作执行完结时限的事项,由巡查督查督办人员提前 1 至 3 个工作日向工作执行部门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第十条 对超过专项(重点)事项工作执行完结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巡查督查督办人员在超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第十一条 巡查督查督办人员发出催办通知后,责任单位须责成有关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及时间节点办结有关事项;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巡查督查督办组据实出具巡查督查督办反馈和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巡查督查督办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一般以简报、会议、文件、电 话等形式进行,通常以简报和电- 4 - 话为主。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
7、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第十三条 通报时间可按月、季度、年度或一个专项(重点)事项工作结束后视情通报;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十四条 巡查督查督办人员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督办纪律。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受通报批评一次,对第一责任人要按月度目标考核方案扣除相应分数,全年被通报 3 次以上的,对第一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该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分管控股子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公司本部其他有效制度有抵触者,以公司本部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