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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建筑消防设施的保护治理GB25201-2021前言本标准的 4.24.6 、5.2 、6.1 、7.1 、第 8章、第 9章、第 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举荐性的;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治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 )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丁余平、周广连、廖平、冯婧钰、李锦成、陈秉安、张先来、张梅红、郭玲玲、刘喜娟、唐卫君、王宗存;引言建筑消防设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是探测火
2、灾发生、准时掌握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证;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保护治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治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保护治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保护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保护治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勉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4107消防基本术语其次部分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767消防掌握室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 中确定的乙级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巡查 exterior inspection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3.2 检测 test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4. 总就4.1 建筑消防设施的保护治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修理、保养、建档等工作;4.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托付治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保护治理归口部门、治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
4、测、修理、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4.3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保护治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治理,并以合同方式商定各自的权益义务;托付业务等单位统一治理的,物业等单 位应严格按合同商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保护治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治理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4.4 建筑消防设施保护治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修理、保养才能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修理、保养合同;保护治理单位自身有修理、保养才能的,应明确修理、 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4.5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
5、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治理阀门,均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实行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掌握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掌握柜具有掌握方式装潢装置的,其所处掌握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掌握室;4.6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觉故障,应准时组织修复;因故障修理等缘由需要临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4.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相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治理信息;5.
6、 值班5.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依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订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 书,能娴熟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掌握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掌握场所;应依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形下有人 能按操作规程准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应准时订正;5.2 消防掌握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实行每日 24h 值班制度;值班
7、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 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 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掌握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掌握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 记录一次消防掌握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形,准时记录消防掌握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形;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掌握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掌握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形下快速将手动掌握转换为自动掌握的牢靠措施;5.3 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a
8、)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缘由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修理记录表;c) 火灾确认后,立刻将火灾报警联动掌握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事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d) 立刻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刻赶赴现场;5.4 消防掌握室的安全治理信息、掌握及显示要求应满意GA 767的规定;6. 巡查6.1 一般要求6.1.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治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依据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形,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9、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6.1.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时发觉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意以下要求:a) 公共消遣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消遣场所每2h 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形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6.2 巡查要求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6.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消防供配电
10、设施”部分;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6.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6.2.5 消防供水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水设施”部分;6.2.6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6.2.8 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6.2.9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
11、“气体灭火系统”部分;6.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6.2.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部分;6.2.12 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6.2.13 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6.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6.2.15 消防电梯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消防电梯”部分;6.2.1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细水雾灭火系统”部分;6.2.17 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干粉灭
12、火系统”部分;6.2.18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灭火器”部分;6.2.19 其他需要的巡查内容见表C.1 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单位也可依据实际情形;参考表 C.1 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7. 检测7.1 一般要求7.1.1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依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 防
13、设施进行检测;7.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7.1.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GA 503的要求进行,并照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的相关内容;7.2 检测内容7.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 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部分;7.2.3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消防供水设施” 部分;7.2.4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 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
14、D.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部分;7.2.6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泡沫灭火系统” 部分;7.2.7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气体灭火系统” 部分;7.2.8 防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部分;7.2.9 排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机械排烟系统” 部分;7.2.10 应急照明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 中“应急照明系统” 部分;7.2.11 应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 中“应急广播系统” 部分;7.2.12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内容见表D.1 中“消防专用电话” 部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7.2.13 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
15、 中“防火分隔”部分;7.2.14 消防电梯的检测内容见表D.1 中“消防电梯”部分;7.2.1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细水雾灭火系统” 部分;7.2.16 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 中“干粉灭火系统” 部分;7.2.17 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见表D.1 中“其他设施”部分;从事检测工作的单位也可依据实际情形,参考表 D.1的样式,执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检测记录表;8. 修理8.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修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8.2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觉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
16、故障修理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治理人报告;8.3 单位消防安全治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刻通知修理人员进行修理;修理期间,应实行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治理 人检查确认;修理情形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修理记录表;9. 保养9.1 一般规定9.1.1 建筑消防设施保护保养应制定方案,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保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9.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9.1.3 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外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
17、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供应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肯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9.1.4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保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保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9.2 保养内容9.2.1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依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依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 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 记录;9.
18、2.3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9.2.4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托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9.2.5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依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保护;9.2.6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依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保护保养;9.2.7 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乙级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灭火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准时更换;10. 档案10.1 内容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形和动态治理情形,基本情形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未见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治理情形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修理记录以及保护保养方案表、保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形档案及培训记录;10.2 储存期限10.2.1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储存;10.2.2 消防掌握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修理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保护保养方案表、建筑消防设施保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