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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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山东省海洋环境爱护条例2004 年 9 月 23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爱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爱护海洋资源, 防治污染损害, 爱护生态平稳, 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疆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省管辖海疆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疆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海洋环境爱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标本兼治的原就;第四条 沿海县级

2、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爱护工作实施指导、和谐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治理,爱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判和科学讨论,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治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爱护工作,并依据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治

3、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爱护工作;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 环保、 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协作,亲密协作, 共同做好海洋环境爱护工作; 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 联合执法;因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环保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吸取海洋与渔业部门参与;前款规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理时,涉及其他监督治理部门的,应当吸取其他监督治理部门参与;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爱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依据

4、经济社会的进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宣扬训练,勉励海洋环境爱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进展循环经济,促进海洋经济的可连续进展;第七条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重点海疆环境爱护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重点海疆环境爱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重点海疆名录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八条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

5、项通报;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向环保部门供应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保等部门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供应与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难应急预案,做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好防治工作;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发生赤潮时,应当准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觉赤潮时,应当准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料急预案,实行措

6、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准时将有关情形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第十一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 生态系统、 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殊爱护区;海洋特殊爱护区的选划、建设和治理,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环境爱护规划以及重点海疆环境爱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才能以及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四周

7、海疆资源的,应当实行严格的生态爱护措施,不得擅自转变海岛地势、岸滩及海岛四周海疆生态环境;第十三条海水养殖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沿海设区的市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 莱州湾等海洋生态敏锐海疆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判;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省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掌握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疆污染物排海总量掌握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掌握方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

8、海疆污染物排海总量掌握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掌握方案,制定当地重点海疆污染物排海总量掌握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必需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与复原;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爱护规划、 海洋环境爱护规划、重点海疆环境爱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到达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未经处理

9、或者经处理未到达标准的,不得排放;第十八条港口、 码头、 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修理、 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疆,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第十九条从事海上生产、 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疆;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其次十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需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才能;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 必需依法编制污染应急方案,并配备相应的

10、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靠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其次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实行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全部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全部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准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供应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其次十二条 新建、 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

11、影响评判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后,报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峻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在海洋自然爱护区、海洋特殊爱护区、海边风景名胜区、旅行度假区、盐场爱护区、海水浴场和沿海重要的渔业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其次十三条 新建、 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其次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判

12、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判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次十五条 环保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文件之前,必需征求海事部门的看法;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爱护区的,必需征求军队环境爱护部门的看法;其次十六条 海岸、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保部门、 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举办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行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看法;其次十七条 环保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发

13、觉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 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判,实行改良、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觉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判,依据后评判结论实行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其次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第三十条

14、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复原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峻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爱护规划或者重点海疆环境爱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四周海疆资源,未实行严格的生态爱护措施造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才能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畴内的生活

15、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疆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缺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或者人身伤亡严峻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觉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禁止或者未实行有效防止措施的;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未经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而予以批准,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看法的;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核准环境影响评判文件的;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文件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以上,为掌握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和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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