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律师办理商新建商品房买卖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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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甘肃律师办理商新建商品房买卖业务操作指引 上甘肃法律服务网作者:2007-2-8 22:35:47第 6 位浏览者 甘肃法律服务网建议稿目 录第一章总就其次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供应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 预订)其次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修理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四章律师办理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供应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 预订)其次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预售环

2、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份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 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修理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十一节特殊事项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五章附就第一章 总就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指导和促进甘肃律师办理商新建商品房买卖法律业务,提高甘肃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引,供甘肃律师办理商新建商品房买卖业务时参考与借鉴;1.2 概念界定本指引所指的新建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并直接出售给买受人且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本指引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预售和现房

3、销售;1.3 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业务的基本原就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应当坚持对托付人忠诚负责的原就,恪尽职守,勤奋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的确施;1.4 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业务的前提和要求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业务,应依据与托付人签订的托付协议,在托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守当事人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1.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新建商品房买卖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托付人从事新建商品房买卖在受托起草、修改有关的各种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留意的有关事项

4、是本操作指引的重点;律师代理有关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诉讼案件时,本操作指引具有相应的参考作用;1.6 本操作指引涉及的被代理人的分类由于任何一宗商品房交易均涉及至少两方当事人,律师代理不同的当事人时,所持的立场和看问题的角度是不一样的,由于,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操作指引将按不同的被代理人分别制定相应的指引;1.7 适用范畴本指引所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开发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其次章一般规定2.1 目的和依据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在买卖新建商品房包括预售、现售)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办

5、 法、城市房地产转让治理规定、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编,供律师为当事人供应法律服务时参考;2.2 概念界定本编所涉以下词语的定义分别为:1、开发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依法取得商品房开发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并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 买受人)的企业;2、买受人,即购房者,指向开发商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自然人或单位;3、业主,指取得新建商品房全部权的人,一般指买受人,如开发商未售完全部商品房,就开发商亦是业主;4、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而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的行为;5、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商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的行为;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

6、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开发商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许可文件;7、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以定期向买受人返仍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明令禁止这种销售方式;8、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以在肯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 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规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得售后包租;9、猜测面积,又称暂测面积、合同商定面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或其托付的有资质的测绘部门依据设计图纸运算出来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加以商定的预售商品房面积;10、实测面积,又可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经有

7、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11、面积误差比,指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猜测面积合同商定面积)发生误差的比例,具体是:产权登记面积合同商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合同商定面积12、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套内使用面积包括:a、卧房、起居室、厅、过道、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厨房、卫生间、厕所、贮存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新建住宅

8、各套单 元)内使用空间四周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单元)与套 单元)、套 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 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风光积;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风光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运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运算建筑面积;13、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系数;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 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

9、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治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治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b、套 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4、代理销售,指开发商托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代为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5、包销,指开发商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售出的房屋,由包销人

10、依据合同商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16、住房专项修理基金,是指为保证房屋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修理、更新,由业主按肯定标准交纳费用,存入专户银行,特地用于房屋及其相关公共设施修理、更新的资金;17、规划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原有的一些规划设计可能必需变更,但这需经规划部门的批准或设计单位的同意;假如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显现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可以挑选解除合同或接受变更;18、二书,一般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

11、宅使用说明书;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分别按职工工资的肯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20、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的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在本城镇购买具有全部权的自住房时,可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作抵押,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21、抵押贷款 按揭),即商业贷款,是指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以所购新建商品房做抵押,向银

12、行申请的占所购房房价肯定比例的贷款;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将贷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直接划付给开发商,由买受人按贷款合同商定逐月或逐年仍款;22、组合贷款,是指在住房买卖中借款人以所购城镇住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贷款方式称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23、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城镇公积金治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担保公司为其供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 保;2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指在商品房预售行为中,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由开发商将合同交房屋行政治理部门登记备案,防止显现一房多卖的或抵押已预售的商品

13、房的情形;25、大产权证,即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是指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有关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取得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是买受人办理小产证的前提;26、小产权证,即买受人取得的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27、房地产广告,指开发商、房地产权益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工程预订、预售、预租、出售、出租、工程转让以及其它有关房地产工程介绍的广告;包括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招贴广告等媒体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扬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现等;第三章律师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供应法律服务第一节

14、商品房认购 预订)3.1.1 签订认购 预订)书的前提条件由于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往往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 认购书、预订书等),要求买受人交付肯定的定金;由于商品房开发的特点,开发商与买受人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工程签订认购协议的,属于类似意向书的法律文件;而就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工程所签订的订购协议,就具有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的特点,所交付定金应视为签商定金;3.1.2 认购书 预订书)的基本内容签署认购协议时,留意认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

15、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方法等;由于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协议无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肯定要认真审核,防止出卖人在认购协议中设置对买受人不公正的条件;假如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点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依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3.1.3 定金的处理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简单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仍处理;但是,

16、假如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仍买受人;认购协议中经常显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假如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仍,出卖人违约双倍返仍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具有定金的性质;律师为买受人供应商品房交易法律服务时应当提示买受人,必需在合同商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防止显现如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开发商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其次节商品房销售广告

17、3.1 广告审查对商品房 包括销售和现房销售)销售广告,律师要提示托付人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必需载明事项: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许可证号;假如以上事项欠缺,购房者就应谨慎或再作认真调查;如广告中显现“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内容,就应签订合同对合同条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赐予更多的关注;3.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具有以下情形的,禁止发布销售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全部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18、打算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益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工程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体会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3.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审查广告,律师要提示托付人特殊要留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假如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

19、约责任;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为防止因对未写入合同的广告内容的属性发生争议而影响买受人的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将影响购房意愿的广告的内容写入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第三节商品房预售3.3.1 商品房预售条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5、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开发商已签订前期物业治理合同;7、已确定竣工及交付日期;8、已符合当地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开

20、发程序规定的预售条件;3.3.2 无证预售的风险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假如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买受人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形一样,特殊是在开发商对同一工程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应验证已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第四节商品房现售3.4.1 商品房现售条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

21、件:1、符合 3.3.12页第 1 至第 6 点的条件;2、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3.4.2 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依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不得实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开发商不得实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五节 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大部分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3.5.1 签约前审查买受人托付的律师在签署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本

22、指引 3.3.1项项下的证件、文件和资料;2、规划总平面图并明白该小区的规划条件;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3、代理销售的,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及托付销售证明;4、暂时业主公约5、到房屋行政治理部门调查买受人欲购买的房屋之前是否存在一房二卖或被抵押的情形;3.5.2 签约时买受人对房屋面积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对商品房面积运算依据,买受人拥有知情权,开发商也有告知义务;开发商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地点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运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受人可要求面积运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供应房屋建筑面积运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

23、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供应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需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比查核;3.5.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律师应提示买受人 , 为便于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 , 商品房买卖应采纳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各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合同文本,买受人应特殊留意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开发商已填上内容的空格部分,该部分的内容极易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出卖人往往会制定补充协议,买受人应认真审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往往简单损害买受人的利益;3.5.4 面积差异的处理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按

24、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商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就处理: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 3以内 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仍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商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 含3)部分的

25、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仍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开发企业双倍返仍买受人;由于开发商往往会转变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故应特殊提示买受人予以留意;仍应留意,开发商供应的格式合同往往有“如对面积发生争议,托付某一机构进行测量”的内容,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当增加“如对该机构的测量结果仍有异议,可另行托付测量”的内容;3.5.5 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律师应合理提示托付人,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买受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买受人与其他相关业主的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律师应提示买受人,

26、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可商定如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3.5.6 付款方式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留意采纳按揭付款方式的风险:1、合同中往往有不按时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2、合同中往往有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按揭的,如双方无法就转变付款方式达成一样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就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3.5.7 交付期限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一般商定,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但这种验收不是逐套验收,而是抽查

27、验收,不能保证每套房屋实际上均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加上“开发商应当出示本合同项下的单套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的条款;2、合同第八条其次款为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如合同条款中有“因政府缘由导致的停工及因开发商设计变更或开发商所不能掌握的缘由导致的逾期交房可以免责”的条款,就应要求取消这一点;另外,合同应明确商定,逾期竣工以后再显现法定或商定的免责事由的,不应免责;3.5.8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商定较轻的违约责任,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要求提高;3.5.9 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批

28、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规划条件和已作出的设计是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显现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律师仍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合同中加上“因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参照前两款执行”的内容;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

29、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5.10 关于装饰、设备的标准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留意合同的附件三中的装饰标准及配套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如其中有“高级品牌、顶级产品”等内容时,应要求明确品牌名称、规格、型号等具体内容;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如期望在装饰、设备显现与合同商定不一样时获得差价部分的双倍赔偿,就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商定;3.5.11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的正常运行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在这方面往往商定的不完整、不具体,应当将主要的基础设施及公共

30、配套建筑明确列出,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排水、电梯、停车场、全部小区道路和绿化 景观)、管道煤气 、电信、有线电视等;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上述设施等的交付时间不应晚于房屋交付时间,否就等于交了房仍无法正常使用;律师仍应提示买受人,如合同内容为:“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逾期期间减收物业治理费”,类似的商定为无效商定,因前期物业治理公司与开发商不是同一企业法人,应改为“由开发商代交减收的物业治理费;”3.5.12 关于产权登记1、律师应提示买受人留意,由开发商提交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的时间不能过长, 不宜超过一年;2、律师应提示买受人留意,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

31、资源的违约金应按日计付,而不应接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的条款;3.5.13 关于合同第十七条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及外墙使用权应商定属于全体业主;2、楼宇和小区的命名权应商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归全体业主;3.5.14 关于前期物业治理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向买受人出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治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治理合同并复印该合同,留意合同条款可能会损害业主利益;3.5.15 关于业主暂时公约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业主暂时公约对业主有约束力,应向开发商索取副本;3.5.16 关于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即使不交付备案也属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认真研读合同附件与

32、补充协议;3.5.17 工程转让与预售合同的处理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在合同中商定,如开发商将开发工程转让给他人且转让前已经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转让人应当将工程转让的情形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肯定期限可以商定)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未依据前款商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工程受让人连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3.5.18 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房屋销售时,房屋全部权和该房屋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分层、分套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行分割;买受人依据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3.5.19 对开发

33、商违反诚信原就的惩处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显现以下五种情形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恳求返仍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缺失,并可恳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开发商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开发商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开发商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的;第六节 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3.6.1 商品房的代理销售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

34、发商托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发商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应当载明托付期限、托付权限以及托付人和被托付人的权益、义务;买受人有权查阅开发商出具给代理销售机构的授权托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托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含不得加价销售);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3.6.2 商品房的包销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与他人或房地产权证 “大产证” 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

3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行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商定的其他缘由,需延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准时告知买受人;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样,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样;3.8.3 交付时应供应的文件销售商品住宅时,开发商应当依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仍可要求开发商供应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

36、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访用留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托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留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留意事项;6、门、窗类型

37、,使用留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留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应说明的问题;3.8.4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商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运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商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商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畴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

38、务,并对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住宅托付物业治理公司等单位修理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 书中明示所托付的单位;因不行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开发商不承担责任;3.8.5 商品房质量与合同解除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并经合法程序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确认的,有权要求退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缺失的,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缺失;第九节住房专项修理基金3.9.1 首期修理基金的交纳由于新建商品房首期修理基金的交纳方式各地的规定有差异,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如当地规定开发商也应交纳首期修理基金的,应留

39、意检查该基金是否确已交纳;修理基金的交纳标准,各地规定有差异,律师应熟识明白;3.9.2 修理基金专户的开立律师应提示托付人,修理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修理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修理、更新,不得使用修理基金,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3.3.3 首期修理基金的交纳时限律师应提示托付人,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商和业主应当依据以下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修理基金:1

40、、开发商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全部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户银行;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3.10.1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律师应合理提示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应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商品房的全部权也无法转移;3.10.2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3.10.3 预售登记预购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又称为预售备案或预售备案登记,申请人应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双方当事人;3.10.4 房地产权证 小产权证)的办理时限律师应提示买受人,除合同有特殊商定外,由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天;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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