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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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3.1 基地挑选第 3.1.1条 基地挑选必需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爱护的要求,应节省用地, 不占或少占良田;第 3.1.2条 基地应满意科学试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通便利;第 3.1.3条 基地挑选应满意建筑用地、试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进展用地;第 3.1.4条 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3.1.5条 基地应躲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实行相应的爱护措施;对科学试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实行相应的环境爱护措施,防止对四周环境的影响

2、;第 3.1.6条 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证条件及措施;3.2 总平面设计第 3.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试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第 3.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试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第 3.2.3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势、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第 3.2.4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便利、互不干扰,且留有进展余地;第 3.2.5条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试验区内; 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 就应相互分隔, 另设出入口,并

3、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第 3.2.6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爱护等规定;第 3.2.7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爱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四周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试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依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实行必要的隔振措施;第 3.2.8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牢靠、经济合理、便利使用和爱护,并留有进展余地;第 3.2.9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

4、适当提高绿化率;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第 4 章 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第 4.1.1条 科学试验建筑应由试验用房、帮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支配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便利、互不干扰;第 4.1.2条 通用试验室、专用试验室及讨论工作室宜采纳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第 4.1.3条 窗第 4.1.3.1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剂的科学试验建筑,在满意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削减外窗面积; 设置空气调剂的试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 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 1/3 的可开启窗扇;第 4

5、.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实行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第 4.1.4条 门第 4.1.4.1条 由 1/2 个标准单元组成的试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 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试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 2.10m;第 4.1.4.2条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房 间 的 门 洞 尺 寸 应 按具 体 情 况 确定;第 4.1.4.3条 试验室的门扇应设观看窗;第 4.1.4.4条 外门应实行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第 4.1.5条 走道第 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5.1的规定; •走道

6、最小净宽 m表 4.1.5.1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单走道 1.301.60双走道或多走道1.301.50第 4.1.5.2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 4.1.6条 楼梯第 4.1.6.1条楼梯设计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第 4.1.6.2条科研试验人员常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7m;第 4.1.7条 四层及以上的科学试验建筑宜设电梯;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 4.1.8条 厕所第 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 50m;第 4.1.8.2条厕所应

7、设前室, 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第 4.1.8.3条男厕所每 30 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 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 0.60m 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运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 15 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第 4.1.9条 科学试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 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第 4.1.10条 更衣间第 4.1.10.1条科学试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 4.1.10.2条更衣间可采纳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第 4.1.11条 采光第 4.1.11.1条 通用试验室

8、、讨论工作室宜利用自然采光, 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6 ;第 4.1.11.2条利 用 天 然 采 光 的阅 览 室 窗 地 面 积 比 不 应 小 于1:5 ;第 4.1.12条 隔声第 4.1.12.1条 通用试验室、学术活动室答应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讨论工作室、阅览室答应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 声级;第 4.1.12.2条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试验室、讨论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就应实行隔声及消声措施;第 4.1.13条 隔振第 4.1.13.1条 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试验室、讨论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

9、备基础等应实行隔振措施;第 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 排风机房等, 其设备基础等应实行隔振措施;第 4.1.14条 室内净高第 4.1.14.1条 通用试验室和讨论工作室的室内净高: 当不设置空气调剂时,不宜低于 2.80m;设置空气调剂时,不应低于 2.40m;第 4.1.14.2条 专用试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试验仪器设备尺寸、 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第 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 4.1.15条 室内装修第 4.1.15.1条 试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 应坚实耐磨、 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滑、无眩光、防潮

10、、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滑、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第 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试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 碱腐蚀的性能; 用水量较多的试验室地面应设地漏;第 4.1.15.3条 需要定期清洗、 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试验室, 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 不小 于 0.05m 的半 圆角; 室内应削减 突出的 建筑构配件及明露 管道;第 4.1.15.4条 通用试验室不宜设吊顶;第 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 宜采纳活动板块式吊顶;4.2 通用试验室第 4.2.1 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11、应满意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试验台及试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第 4.2.2 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试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打算;试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 6.60m;第 4.2.3 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试验台长度、通风柜及试验仪器设备布置打算,且不宜小于 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 5.70m;第 4.2.4 条 由 1/2 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试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试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试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试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第 4.2.5 条 由一个标

12、准单元组成的通用试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试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心试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试验仪器设备时,其与试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岛式试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 6.60m;第 4.2.6 条 按第 4.2.4 条和第 4.2.5 条规定布置的通用试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 0.10m;第 4.2.7 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试验室,试验台之间或试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 4.2.4 条、第 4.2.5 条和第 4.2.6 条的规定;当连续

13、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试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m;第 4.2.8 条 岛式或半岛式中心试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需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30m;第 4.2.9 条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试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设施供应的边试验台;第 4.2.10条靠侧墙布置的边试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20m;中心试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试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就试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 4.2.11条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试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 其间

14、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 4.2.12条 通用试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第 4.2.13条 通用试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 设置空气调剂的通用试验室宜布置在北向;第 5 章 安全和防护5.1 一般规定第 5.1.1条 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必需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爱护法规和规定;第 5.1.2条 科学试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实行安全防盗措施;第 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第 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试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仍应设有防火、防盗及

15、报警装置等设施;5.2 防火与疏散第 5.2.1条 科学试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外,尚应符合韵鹿娑./P第 5.2.1.1条 有珍贵仪器设备的试验室的隔墙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非燃烧体;第 5.2.1.2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试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第 5.2.1.3条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损害等事故的试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5.3 防化学危害第 5.3.1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试验工作的试验室,应设置通风柜;第 5.3.2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第 5.3.3条

16、 含汞的试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该类试验室的地面、楼面、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墙面、顶棚、试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纳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第 5.3.4条 凡常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急的试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第 5.3.5条 必需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急品的试验室,应设置24h 连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第 5.3.6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4 防生物危害

17、第 5.4.1条 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 等分类见附录 A,防生物危害试验室相应分为生物安全 4 级试验室、生物安全 3 级试验室、生物安全2 级试验室及生物安全1 级试验室;第 5.4.2 条 生物安全 4 级试验室第 5.4.2.1条 4 级试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需与其它试验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需有明确分区及隔离;第 5.4.2.2条 试验室内必需爱护负压,向室外排风必需经特别过滤;第 5.4.2.3条 必需为工作人员出入供应以下流程的房间:过渡间家庭服室 淋浴间试验服室试验室;从过渡间至试验室应爱护依次递降 20 30Pa 的压差;第

18、5.4.2.4条 必需为试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供应消毒设施;第 5.4.2.5条 试验室内必需配备级及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消毒锅;密封;关;标志灯;第 5.4.2.6条 试验室内应削减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第 5.4.2.7条 试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观看窗及管道穿洞必需严格第 5.4.2.8条 试验室内不应采纳固定式试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第 5.4.2.9条 试验室不得开设外窗;第 5.4.2.10条 试验室出入口处必需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纳光电式龙头开第 5.4.2.11条 试验区入口处必需设置危害性标志、 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 5.4.

19、3条 生物安全 3 级试验室第 5.4.3.1条 3 级试验室用于从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可与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之间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必需设过渡间;第 5.4.3.2条 试验室内必需爱护负压;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至试验室应爱护依次递降 1020Pa 的压差,向室外排风必需经特别过滤;第 5.4.3.3条 应为试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供应消毒设施;第 5.4.3.4条 试验室内必需配备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第 5.4.3.5条 试验室内应削减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试验室内应削减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第 5.4.

20、3.6条 试验室的地面、 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需严格密封;第 5.4.3.7条 试验室内不应采纳固定式试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第 5.4.3.8条 试验室出入口处必需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纳光电式龙头开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关;标志灯;第 5.4.3.9条 试验区入口处必需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 5.4.4条 生物安全 2 级试验室第 5.4.4.1条 2 级试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试验室区内宜配备级或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第 5.4.4.2条试验室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第 5.4.4.3条试验室内不宜采纳固定式试验台及其他固定设施;第 5.4

21、.4.4条试验室内应设洗手盆;第 5.4.5条 生物安全级试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 2 级试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第 6 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剂和制冷6.1 一般规定第 6.1.1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剂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第 6.1.2条 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第 6.1.3条 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干净厂房设计标准的规定;6.2 采暖第 6.2.1条 采暖地区通用试验室的冬季采

22、暖室内运算温度应为1820;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 6.2.2条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置;第 6.2.3条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宜按每个自然开间的采暖热负荷进行设置;第 6.2.4条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其散热量宜有调剂的可能性,但布置在更衣间、淋浴间以及热媒有冻结危急场所的散热器除外;第 6.2.5条 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的阀门;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6.3 通风第 6.3.1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试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第 6.3.2条 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试验室内的全部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

23、系统;第 6.3.3条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 6.3.3确定;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第 6.3.3条 试验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柜口面风速值m/s平均值最低值150.350.250.2150.500.400.10.750.65•第 6.3.4条 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试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 70%,并应依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送风气流不应破坏试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试验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

24、耗热量;第 6.3.5条 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的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当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需采纳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试验室范畴内敷设该种风管;当必需穿 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 0.5h 的套管或防护结构;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第 6.3.6条 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第 6.3.7条 送排风机的进出口应设置长度为0.15 0.30m

25、的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第 6.3.8条 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第 6.3.9条 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第 6.3.10条 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 6.3.11条 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标准规定的答应排放标准时,应实行净化措施;第 6.3.12条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第 6.3.13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6.4 空气调剂和制冷第 6.4.1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

26、地区的通用试验室, 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意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第 6.4.2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通用试验室, 宜设置空气调剂系统;第 6.4.3条 通用试验室的夏季空气调剂室内运算参数为:温度2628,相对湿度小于 65%;第 6.4.4条 专用试验室的空气调剂室内运算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 6.4.5条 需要设置空气调剂的试验室应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使用班次和消声要求等相近的试验室宜相邻布置;第 6.4.6条 在不影响科学试验工作的条件下,宜实行局部工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的空气调剂替代全室性的空气调剂;第 6.4.7条空气调剂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27、进行设置;第 6.4.8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试验室,其空气调剂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第 6.4.9条 空气调剂系统设计应为试验室的改造和进展供应敏捷性;第 6.4.10条 当科学试验工作需要空气调剂系统长期连续运转时, 空气调剂系统宜设置备用设备;第 6.4.11条空气调剂系统应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第 6.4.12条空气调剂系统的隔热结构和消声结构不得采纳可燃烧材料制作;第 6.4.13条制冷方式的挑选和制冷装置的设置场所应依据热源、电源、水源以及空气调剂所需制冷量、冷水温度和工艺需求与特点等情形,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 6.4.14条 制冷机房的平面与空间和制冷系统管路的输送才能

28、应为科学试验建筑的改建和扩建供应肯定的余量;7.4安全技术第 7.4.1条 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以下规定:第 7.4.1.1条 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和氢气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 7.4.1.2条 各种气体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第 7.4.2条 使用氢气及可燃气体的试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第 7.4.3条 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试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第 7.4.4条 氢气和氮气的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风措施;第 8 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8.1 一般规定第 8.1.1条 给水

29、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 设计流量和管道运算, 管材、附件的挑选等,除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第 8.1.2条 试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试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快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 品旁,以及珍贵仪器设备的上方;第 8.1.3条 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8.2 给水第 8.2.1条 给水系统挑选,应依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 8.2.2条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

30、,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 8.2.3条试验室化验龙头及其它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规定;第 8.2.4条 试验仪器的循环冷却水水质应满意各类仪器对水质的不同要求;第 8.2.5条 凡进行强酸、 强碱、剧毒液体的试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试验室, 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眼睛冲洗器水头大于1m时应实行减压措施;第 8.2.6条 下行上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底层走道上方或地下室顶板下;上行下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顶层管道技术层内或顶层走道上方;不结冻地区可敷设在屋顶上;第 8.2.7条恒温、恒湿试验室,其给水管道穿墙和楼板处应实行密封措

31、施;第 8.2.8条从给水干管引入试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应装设阀门;第 8.2.9条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去污室的水龙头,应采纳脚踏开关、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第 8.2.10条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第 8.2.11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如采纳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时,污染区的用水必需通过断流水箱;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清洁区内;8.3 排水第 8.3.1条 排水系统挑选,应依据污水的性质、流量、排放规律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确定;•第 8.3.

32、2条 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 应与生活污水及其它废水废液分开;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珍贵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第 8.3.3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的排水系统设计,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废水分流;废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第 8.3.4条 放射性核素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管材、附件的挑选,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第 8.3.5条 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 应按工艺要求确定;8.4 污水处理第 8.4.1条 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第 8.4.2条 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后达不到中性

33、时,应采纳反应池加药处理;第 8.4.3条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依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并应分别进行处理;第 8.4.3.1条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又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肯定数量后,采纳净化法处理;第 8.4.3.2条 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纳固化法处理;第 8.4.3.3条 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纳贮存法处理;第 8.4.4条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处理,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第 8.4.5条 生物安全 4 级和生物安全 3 级试验室的污水, 必需进行消毒处理;经处理后,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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