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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依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头;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外形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便利;同时,点位应易于储存,标志应稳固美观;1.4 各类沉降观测应依据剧本规范第9.1 节的规定准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
2、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挑选应符合以下规定:1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 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看法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 倍的距离范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落界点以外;2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匀称布设;依据地质地势条件,可挑选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相邻地基沉降
3、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纳一般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 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纳内管外加爱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 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爱护;2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依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纳浅埋标志;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依据本规范第5.5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2.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依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怜悯形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详细分析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1基础施工的相邻
4、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地板浇完10d 以后,可每 23d 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复原;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2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依据本规范第5.5 节的有关规定确定;2.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以下图表:1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2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3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 - 沉降曲线图;4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3 基坑回弹观测3.1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3.2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依据基坑外形、大小、深
5、度及地质条件确定, 用适当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 按以下规定布点:1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心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 810m布一点;横向每 34m 布一点;对其他外形不规章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2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一般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选 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52.0 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3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固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查找标志用的定位点;3.3 回弹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30cm,依据开挖深度和地层土质
6、情形,可采纳钻孔法或探井法埋设;依据埋设与观测方法,可采纳帮助杆压入式、钻杆送入式或直埋式标志;回弹标志的埋设可按本规范附录D 第 D.0.2 条的规定执行;3.4 回弹观测的精度可按本规范第3.0.5 条规定以给定或预估的最大回弹量为变形答应值进行估算后确定,但最弱观测点相对邻近工作基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 1.0mm;3.5 回弹观测路线应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的闭合或附合路线;3.6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 3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其次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3.7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纳水准测量配
7、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纳水准测量配帮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帮助杆法;观测终止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 1m的白灰;3.8 回弹观测的设备及作业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尺在地面的一端,应使用三脚架、滑轮、重锤或拉力计牵拉;在孔内的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精确接触回弹标志头的装置;观测时可配挂磁锤;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当基坑较浅时,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2帮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的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在顶部侧面安置圆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2040cm为宜;3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帮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
8、定中误差不应大于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的 1/2 ;4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的次序进行,每组读数 3次,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应同时测记孔内温度;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3.9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暂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方法准时测出每一观测点的标高;当全部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3.10 基坑回弹观测应提交的主要图表为 :1回弹观测点位布置平面图;2回弹观测成果表;3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E);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4.1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
9、厚度;4.2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邻近 2m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 50cm的范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依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形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4.3 分层沉降观测标志的埋设应采纳钻孔法,埋设要求可按本规范第D.0.3条的规定执行;4.4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 1.0mm的要求设计确定;4.5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的高程,运算出沉降量;4.6 分层沉降观
10、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头,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固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5.5 节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 5d 后进行;4.7 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以下图表:1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2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3各土层荷载 - 沉降- 深度曲线图(本规范附录 E);5 建筑沉降观测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依据需要运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点,并顾及地质情形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以下位置: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cm 处或
11、每隔 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自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 15m 或小于15m 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转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
12、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依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纳墙(柱) 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藏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以下规定:1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躲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肯定的距离; 3隐藏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 条的规定执行;4应当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依据采纳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
13、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 3.0.5 条的规定确定;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以下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形确定: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头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头观测;2)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形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施工匀称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3) 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
14、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2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别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 34次,其次年观测 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 1次, 直至稳固为止;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邻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形,均应准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匀称沉降或严峻裂缝时,应立刻进行逐日或23d 一次的连续观测;4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固阶段,应有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终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 0.010.04mm/d 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固阶段;详细取值宜依据各地区地基的压缩性能确定;5.6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
15、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法第 4.4 节的规定执行;2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点点外,答应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3观测时,仪器应防止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畴内;4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反常的情形;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准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运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依据需要,可按公式(5.5.7-1 )、( 5.5.7-2)运算基础或构件的倾斜或弯曲量:1基础或构件倾斜度 : =() /L(5.5.7-1 )式中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 A、B 两点的沉降量( mm);L A、B 两点间的距离( mm); 2基础相对弯曲度:( 5.5.7-2 )式中 基础中点的沉降量( mm);、基础两个端点的沉降量( mm);基础两个端点间的距离( mm);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5.8 沉降观测应提交以下图表: 1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3沉降观测成果表;4时间- 荷载- 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 E);5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