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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争论对象的各种争论活动和熟悉成果的总称;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学问系统;二、法学的产生和进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第一,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肯定积存;其次,要有特地从事争论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争论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 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分大致如下:1. 指导思想不同;2. 阶级基础不同;3. 法学的阶级性
2、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4. 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就不同;其次节 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争论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争论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争论对象是全部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 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其详细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其次,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
3、系更为紧密;二、法理学的争论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争论的方法论原就(二)法学和法理学争论的基本方法1. 阶级分析方法;2. 价值分析方法;3. 实证分析方法;(1) 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规律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除上述法学争论方法之外, 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 要学好法理学, 在争论方法上仍应当留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详细事例动身进行法理学摸索,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其次,联系其他学科的学问来懂得和把握法理学的理论;第三,要明白法理学的进展史,从法理学的进展史来懂得和把握理论;第四,要明白现代西方法理学, 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
4、比较来学习法理学;第五,要明白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争论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争论;(三)争论法理学的意义1. 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 学习法理学是培育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 学习法理学是培育法律理论素养的需要;4. 学习法理学是培育实际工作才能的需要;其次章 法的本质与特点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其次节 法的本质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 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固的内在联系,是由
5、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冲突构成的;(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掌握论;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 而是法内在的一种冲突关系;这一冲突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 和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其二,从客观方面看, 法的内容是由肯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打算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 法的这两个方面是冲突的统一体, 两者
6、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 截然对立起来;如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就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如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 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 就将导致法律的 “宿命论”;只有全面懂得它们之间的冲突关系,才能正确懂得法的本质;第三节 法律的特点法律的特点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 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 在此意义上, 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点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 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 从而为人们的交
7、互行为供应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必需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 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 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详细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
8、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亲密相关: 正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 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 法律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就是其规范性的进展与延伸;三、法律是以权益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 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详细的法律规范(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 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 即人们的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 法律通过权
9、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肯定的社会关系,爱护肯定的社会秩序;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一、法律起源的缘由(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一) 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 由个别调整逐步进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二) 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进展过程(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其次节 法律的演进一、古代法(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点1)严格爱护奴隶主的全部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爱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
10、映和爱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 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位置, 而且仍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公平;( 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爱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犹如态报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 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二)封建制法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点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 爱护地主阶级的土地全部制,确认农夫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爱护封建地主的全部权;( 2)确认和爱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
11、享有国家治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二、资本主义法(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显现有三种情形,即三种例证1) 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的复兴;( 3)资本原始积存的法律显现;资本主义法经受了三个进展阶段, 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点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表达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1. 爱护以剥削雇佣劳
12、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 爱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3. 爱护资产阶级自由、公平和人权(三)法系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法系是依据如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缘由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 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 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2.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一般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殊是以它的一般法为基础而进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 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纳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详细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益主要通过宪法
13、规定;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一般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法律进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留意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又称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进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 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 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 为蓝
14、本建立起来的, 它以强调个人权益为主导思想, 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 (2)实行法典化, 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 概括化;(3)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进展中起着重要作用;3. 两大法系的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 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1) 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 即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
15、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 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就,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 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2) 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 20 世纪后又显现了社会法、 经济法 、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法的基本分类是一般法和衡平法; 一般法是在一般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3) 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
16、采纳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纳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4)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纳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 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位置; 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 第一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 随后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国家采纳对抗制, 实行当事人主义, 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 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法官第一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 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 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章;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需要指出
17、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 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 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步缩小, 融合也在发生; 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仍将长期地存在;三、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1.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3. 公民权益和义务的统一4.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第四章 法律作用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一、法律作用的含义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熟悉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详细表现;( 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详细表现, 或者
18、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气的表达;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分在于1) 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其次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 即不同的行为, 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判、猜测、训练、强制五种作用;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
19、指引;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1. 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这是依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2. 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依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3. 原就的指引和详细的指引这是依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二、法律的评判作用评判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判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定、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法律的评判可分为两大类, 即特地的评判和一般的评判; 前者是指经法律特地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判;
20、其特点是代表国家, 具有国家强制力, 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又称效力性评判; 后者是指一般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判, 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 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判;三、法律的猜测作用猜测作用是指人们依据法律可以预先估量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 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支配; 猜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四、法律的训练作用法律的训练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五、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 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第三
21、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一、法律爱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律在爱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很多方面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详细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爱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2)爱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5)促进训练、科学和文化事业的进展;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位置无论从规律仍是事实上
22、看, 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需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证;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证正义标准的实现,和谐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正正义(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供应良好的制度环境(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制造制度条件(五)法律为爱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供应有力保证(六) 法律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 为经济进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供应制度支持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在熟悉法律的作用时,必需留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 不能忽视;既熟悉到法律不是无用的, 又要熟悉到法律不是万能的; 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
23、止“法律万能论”;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畴不是无限的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第五章 法律制定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特地性活动;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明;法律制定有如下特点:(1)法律制
24、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是肯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 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 据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 一元化的, 全国范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不存
25、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依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心 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依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心级立法,仍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如干个层次和类别;其次节 法律制定的原就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就;法律制定的原就, 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就,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详细化;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就(一)合宪性原就合宪性原就是指法律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 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立法主体的合宪性, 是指在全部法律
26、的制定过程中, 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需有宪法赐予的立法权力, 或经过特殊授权, 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需是属于该职权范畴, 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 均属于无效行为;内容的合宪性, 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就、 宪法精神和宪法详细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就、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反、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程序的合宪性,是指全部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法制统一原就法制统一原就是立法合宪性原就的连续, 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 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 法规之间相连接且相互
27、一样、 相互和谐;这就要求1)必需统一立法尺度, 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需以宪法为依据, 不能违反宪法, 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心法规相抵触;( 2)应当留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协作,但又要防止重复;( 3)应防止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二、科学性原就制定法律必需从实际动身,敬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1) 立法必需敬重客观实际,依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进展的客观需要, 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2) )立法仍应合理地吸取、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体会;(3)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需增强科学性;三、民主性原就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就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
28、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 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需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动身;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第一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终是立法过程要公开;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 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 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需遵守的步骤和方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二、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 亦称法律议案、 立法议案, 是具有立法提案
29、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特地委员会、国务院、中心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 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三、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争论;四、法律草案的表决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肯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第四节 法律的
30、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国 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证手段;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效力等级问题, 二是效力范畴问题; 法的适用范畴,即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畴内有效;二、法律对人的效力(一)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二)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三)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三、法律的空间效力(一)法律的域内效力1. 在全国范畴内生效2. 在局部地区生效(二)法律的域外效力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 何时终止效
31、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大事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一)法律生效的时间(二)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三)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 对其生效前的大事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假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 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依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就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1.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
32、系2.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3.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4. 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 (2)二者的范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 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就可以包涵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 历史、比较分析等争论的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亲密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
33、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 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 对应性强, 但是它具有跨国性, 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 相互间可以学习、 沟通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亲密的联系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2)法律体系的进展也是法学体系进展、完善的推动力气;(3)法学体系的进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进展完善;二、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所谓法律部门, 亦称部门法, 是指依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就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
34、既有联系又有区分的概念;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的概念;(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2.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就1. 客观原就2. 目的原就3. 平稳原就4. 进展原就5. 主次原就其次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依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 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1. 宪法; 2. 行政法;3. 民商法;4. 经济法;5. 劳动与社会保证法; 6. 科教文卫法; 7. 自然资源与环境爱护法; 8. 刑法;9. 诉讼法; 10. 军事法
35、第七章 法律要素第一节 法律规章一、法律规章的含义法律规章是实行肯定的结构形式详细规定人们的法律权益、 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章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 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章也应具有可诉性、合规律性、合体系性、可猜测性等特性;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二、法律规章的种类1. 授权性规章和义务性规章依据规章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章可以分为授权性规章和义务性规章;授权性规章, 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肯定行为或不做肯定行为的规章,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章;它又可分为权益性规章和职权性规章;权益性规章 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
36、法人)行使权益之规章;职权性规章,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章;义务性规章, 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 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章;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章,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需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章;( 2)禁止性规章,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肯定行为的规章;2. 确定性规章、委任性规章和准用性规章依据规章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可以把法律规章分为确定性规章、 委任性规章和准用性规章;确定性规章, 是指内容本已明确确定, 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章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章;委任性规章, 是指权益、 义务的详细内容尚
37、未确定, 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章;准用性规章, 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详细的行为模式, 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章;3. 强行性规章和任意性规章依据规章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章分为强行性规章和任意性规章;强行性规章, 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 不答应人们任凭加以更换的法律规章;任意性规章在规定主体权益义务的同时, 又答应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益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形下, 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三、法律规章的结构(一)法律规章的规律结构法律规章的规律结构, 指法律
38、规章从规律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章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假定(条件),指法律规章中有关适用该规章的条件和情形的部分,即法律规章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章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章中规定人们如何详细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依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章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从另一个
39、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益行为模式, 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章的核心部分;法律后果,指法律规章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是法律规章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依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 合法后果,又称确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章中规定人们依据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确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章对人们行为的保 护、许可或嘉奖;(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章中规定人们不依据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章对人们行
40、为的制裁、不予爱护、撤销、停止,或要求复原、补偿等;总之,在规律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章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 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 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 完整的法律规章就是行为规章和裁判规章(爱护规章)的结合;(二)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法律规章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章的表现形式; 并不是全部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章的, 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章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章的;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章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章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 法律规章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 一个条文
41、表述不同法律规章及其要素4.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章的某个要素或如干要素其次节 法律原就一、法律原就的含义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法律原就是指在肯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章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固的原理和准就;法律原就和法律规章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 适用范畴、 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1. 在内容上法律规章的规定是明确详细的, 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 (情形) 的共性,其明确详细的目的是减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就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 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 模
42、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详细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2. 在适用范畴上法律规章由于内容详细明确, 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就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掩盖面和抽象性,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其适用范畴比法律规章宽广;3.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章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all-or-nothingfashion )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就的适用就不同;4. 在作用上法律规章具有比法律原就强度大的显示性特点,即相对于原就, 法官更不简洁偏离规章作出裁决; 法律原就可以和谐法律体系中规章之间的冲突,补偿法律规章的不足与局限, 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同时
43、, 法律原就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防止法律规章“一律适用” 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 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肯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固性;总之, 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就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章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二、法律原就的种类1. 公理性原就和政策性原就依据法律原就产生的基础不同, 可以把法律原就分为公理性原就和政策性原就;公理性原就,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就,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就, 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就, 在国际范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肯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
44、原就,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2. 基本原就和详细原就依据法律原就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掩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就分为基本原就和详细原就; 基本法律原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word 可编辑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门所适用的、 表达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就; 详细法律原就是在基本原就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就;3. 实体性原就和程序性原就依据法律原就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可以把法律原就分为实体性原就和程序性原就;实体性原就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益和义务等)的原就;程序性原就是直接涉及 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就;第三节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
45、的含义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 是指在长期的法学争论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常常使用的一些特地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二、法律概念的种类依据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 2)关系概念;( 3)客体概念;( 4)事实概念;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第一节 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二、法律渊源的分类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 依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 法渊源,表现
46、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 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 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依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依据法律渊源的相对位置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一般说来, 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 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肯定程序制定颁布的, 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也包括国家中心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 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 此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