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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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治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把握建 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爱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 程工程建设的进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其次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工程决策服务和掌握工程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2、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爱护、节省能源、节省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进展政策;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进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和谐进展;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 依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二级污水厂宜依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判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可行性讨论;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

3、建设,应积极采纳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工程综 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就,在符合国情和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需加强和重视净化污水、污泥的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纳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动身合理确定;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纳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前,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实行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削减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设置检测设施;第十条 城市污水

4、处理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及构成,以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配套设施的条件,并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爱护正常运行与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其次章 建设规模与工程构成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级别划分以下等级:一、建设规模(以污水处理量计,单位:万/)划分类类类类类20 5010 205 102 50.52注:规模的下限含该值,上限不含该值;二、污水处理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处理;必要时可作三级处 理或深度处理;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5、规模的确定,应综合城市规模、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排水规划等因素,在讨论排放污水量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近年排水资料的分析论证,并结合技术进步,合理确定近期规模,猜测远期规模;污水量一般由城市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及其他水量构成;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厂构成,宜包括以下设施:一、污水管渠系统:主要包括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等;二、泵站:主要包括泵房、变配电、通信及生产行政治理与生活福利设施等;三、污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帮助生产配套设施、生产行政治理与生活福利设施等;第十五条 污水厂生产设施宜包括以下工程:一级污水厂: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

6、、出水消毒设施,污泥储存和提升设施, 污泥浓缩、污泥消化系统、污泥脱水与污泥处置设施等;二级污水厂:生物处理系统及一级污水厂所列的工程;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可设置调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一、二级污水厂有条件时并应设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第十六条 污水厂帮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修理、交通运输(含车库)、试验及化验、仓库、照明、锅炉房、管配件堆场、消防和通信等设施;第十七条 污水厂行政治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宜包括:办公室、食堂、浴室、值班宿舍、托儿所、绿化等设施;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就,依据

7、生产需要和依靠条件合理确定;改、扩建工程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才能;第三章工艺与装备第十九条 污水管渠的设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和谐,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污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建设;管渠的材质和最大埋深必需经技术经济论证,并应考虑施工条件和管 理的安全性;其次十条 污水泵站的设置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排水规划,从工程实际动身,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泵站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并 应挑选高效节能、治理便利的泵机,有条件时可挑选潜水泵;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其次十一条 污水处理工艺的挑选,应依据污水水质与水量、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与利用情形,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经技术

8、经济比较后,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入及少占地、操作治理便利的成熟处理工艺;其次十二条 污水处理级别应依据污水水质、水体对排水的水质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要求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处理效率分别为40% 55%和 20% 30% 时,可选用污水一级处理;当要求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处理效率不低于80%时,可选用污水二级处理;污水二级处理的出水水质应满意以下要求:一、 BOD30mg/l ;二、 SS30mg/l;三、 CODcr 120mg/l ;对排放水体为封闭水域、现已富养分化或存在富养分化威逼的水域以及污水处理后进行再用的,可选用除磷脱氮工艺、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9、其次十三条 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为除渣、沉砂、沉淀和出水消毒等;污水二级处理常规工艺主要为一级处理、生物处理系统等;挑选污水深度处理与污水三级处理工艺时, 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污水深度处理应采纳经济有用的工艺;其次十四条 污水处理工艺与装备,应用国情动身,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主要工艺装备宜符合以下规定:一、除渣 : 新建污水厂宜设置粗、细两道格栅;水泵前必需设置格栅;格栅除污可采纳机械或人工清除,栅渣量大于0.2 3/d 或有条件时应采纳机械清除和皮带输送及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运输,集中处置;二、沉砂 :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设施,大于类规模的污水厂可采纳曝气沉砂工艺,机械除砂;污水厂宜设置贮砂池

10、或晒砂场,并留意对砂的处置;三、沉淀 : 污水厂应设置沉淀设施,沉淀可分为初次沉淀和二次沉淀;初次沉淀设施的设置应视污水水质和工艺流程确定;大于类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纳机械排泥;初次沉淀应有浮渣撇除设施,二次沉淀的浮渣撇除设施可视水质条件确定;四、生物处理 : 生物处理可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大类;1. 活性污泥法 : 曝气池供氧方式可分为机械曝气与鼓风曝气;供氧方式的挑选应依据污水厂规模、能耗、治理等技术经济条件,并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大于类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纳鼓风曝气,并尽量选用离心式鼓风机和微孔曝气设备;2. 生物膜法 : 小于类规模的污水厂,污水生物处理可采纳生物膜法;

11、生物膜法处理前应经沉砂、沉淀处理;其次十五条 有合适处理环境的小城市,在符合国家污水稳固塘设计的有关规定时,可采纳污水稳固塘处理工艺,但必需设预处理设施;其次十六条挑选浇灌田作为污水处理工艺时,必需综合考虑污水水质、土地净化才能、土地使用与利用情形、当地自然环境、预处理要求和出水水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污水进入浇灌田前必需进行预处理,并严格掌握进入浇灌田污水的病原 体、重金属元素和难降解有机物,不得对作物生长和人畜食用、土壤、地下水、四周空气带来危害,进入浇灌田的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农田浇灌水质标准的规定;其次十七条 沿海、沿江城市,可充分利用大水体的环境容量;污水处理挑

12、选污水深水排海、排江时,必需经技术经济论证及环境影响评判,并对污水水质、水体功能、环境容 量和水力条件及自净才能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其次十八条 污水厂出水消毒工艺应依据污水水质与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宜采纳加氯消毒;其次十九 条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处理与处置;处理工艺应依据污泥量、污泥性质、最终处置方法及对自然环境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常规处理工艺宜为浓缩、消化、脱水;第三十条 污泥浓缩应采纳重力浓缩;重力浓缩可设搅拌和撇浮渣设施;对比重接近1.0 /3 的污泥,经技术经济分析,可采纳气浮浓缩等行之有效的浓缩方法;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污泥的浓缩

13、与贮存宜采纳湿污泥池;第三十一条 污水厂宜依据污泥产量、污泥质量、环境要求设置污泥消化设施;消化方式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可采纳厌氧消化或好氧消化;但一般情形下宜采纳中温厌氧 消化,污泥的搅拌应充分利用污泥气;第三十二条 污泥脱水宜采纳机械脱水;污泥机械脱水设备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污泥含水率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新建污水厂宜采纳带式压滤机;第三十三条 污泥的处置应依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可作为农业、林业、绿化用肥料,或采纳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置的污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第三十四条 污水厂的水、气、泥计量设备应以满意生产正常运行治理的需要为原就合理

14、设置;计量设备的挑选与位置确定,应依据被测物质的性质、工艺要求等确定;第三十五条 污水厂、泵站机械设备配置应以节能、高效、便利操作与爱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就,并应与生产掌握系统相适应;第三十六条 污水厂、泵站的生产治理及掌握的自动化水平,应依据建设规模、污水处理级别、城市性质、经济条件及治理人员素养等因素合理确定;掌握系统应在保证污水厂 出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运行牢靠,便于爱护和治理;第三十七条 新建的、类规模污水厂的生产治理与掌握,宜采纳集中治理和监视、分散掌握的运算机掌握系统;运算机掌握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供应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对有条件的

15、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掌握;新建的、 类规模污水厂的生产治理与掌握,宜采纳微型运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或外表检测系统;在重要工艺环节应设置检测外表,有条件时可实现单元自动掌握;原有和新建的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厂可依据实际情形,采纳继电器掌握或手动掌握;全部自动掌握系统,应具有现场手动操作条件;第四章 配套工程第三十八条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供应的社会化服务和专业化协作条件,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 力;第三十九条 污水厂、泵站供电应采纳二级负荷;当地供电条件困难或负荷较小时,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对重要的污水厂和泵站以及不能停电的

16、工艺设备,不能满意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第四十条 污水厂的生活和帮助生产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供应;有条件的污水厂, 特别是缺水地区或大于类规模污水厂的帮助生产、厂区绿化等所需的低质用水,应优先 采纳符合有关用水水质标准的净化污水;第四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对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料及设备等设施实行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应详细分析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因地制宜地选用经 济合理、技术牢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污水厂的修理、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意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就,合理确定;非常常性修理、运输设备的修理宜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应自设全套

17、设施;第四十三条 污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意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就,依据常规化验工程、污水厂的规模和处理级别等确定;一个城市有几个污水厂时,应设一个中心化验室;承担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及独立性较强的污水厂的中心化验室,化验设备可增加气相色谱 仪、原子吸取分光光度仪等;污水厂化验设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第四十四条建设规模为类及以上的污水厂,可设置污水处理水质试验设施,试验应以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提高治理的科学水平、加强污水净化和污泥资源化或无害化讨论 为主,试验设备应依据实际需要逐步配套建设,化验设备可适当增加;第四十五条污水厂、泵站必需设置消防设施;构筑物、建筑物消防设施的

18、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污水厂、泵站的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通信宜采纳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污水厂、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 系并能准时与城市排水治理、主要排水单位、供电等部门取得联系;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四十七条污水厂、泵站的建筑应符合有用、经济、适当留意美观的建设原就,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成效与四周环境相和谐;第四十八条污水厂、泵站的附属建筑装修标准,应依据城市性质、四周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生产建筑物的装修标准应与附属建筑的装修标 准相和谐,生产构筑物不宜进行特别的装

19、修处理;第四十九条 污水厂的生产与行政治理用房和生活福利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1所列指标采纳;建设规棋一级污水厂二级污水厂生产与行政治理用房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合计生产与行政治理用房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合计 一、二级污水厂生产和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表 12300 27501880 16403680 48903000 41001900 3404900 64402000 23001220 13303220 36302670 30001740 19004410 49001470 2000770 12201240 1102000 26701250 17403250 4410920 1470480

20、88014023501800 2000680 12501980 3250650 920240 4808901400750 1300340 6801090 1980注:生产与行政治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化验、修理、仓库、传达室、堆棚等;中心掌握应按需要设置; 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第五十条 新建污水厂的职工住宅等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定员人数,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现行标准;第五十一条 污水厂、泵站的生产构筑物应按工艺要求,结合得联系;自然与地质条件挑选相应的结构形式;对污水处理构筑物、配水井、泵房吸水井等应采纳钢筋混凝土结构;加药间、污泥脱水间及帮助建筑宜采纳

21、砖混结构,也可依据需要采纳框架结构;全部污水处理构筑物均不应有地下水渗入或向外渗漏,其结构和防水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及其他特别地区建设的污水厂,泵站等建(构)筑物;应符合现行的有关特地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必需依据科学合理、节省用地的原就,执行国家土地治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征用应以近期为主,结合远期进展,合 理征用,不得任意扩大建设用地;第五十三条 污水厂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省用地为原就,依据污水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势,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总平面布置合理、经济、 节省能源,并应便

22、于施工、爱护和治理;生产行政治理和生活福利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 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肯定距离;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 分别集中布置;第五十四条 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2 所列指标;生产治理及帮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掌握在总用地的15% 30%,不应大于 30%;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 m2/ (m3.d ) 表 2一级二级0.8 0.40.5 0.60.4 0.60.6 0.80.6 0.80.8 1.20.8 1.01.2 1.51.0 1.41.52.0注:表中指标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表中指标不包括污水厂出水回用需增加的用地;第五十五条 泵站

23、建设用地面积应依据规模、泵站性质确定;不应超过表3 所列指标;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m2)表 3污水2000 27001500 20001000 15006001000合流1500 22001200 1500800 1200400800注: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占地面积;小于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规模的指标掌握;大于类规模的泵站,每增加 10 万 m3/d,用地指标增加 800 400m2;第六章 环境爱护与安全卫生第五十六条 污水厂、泵站的建设不应影响四周环境;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出水排放点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评判

24、合理确定,不得影响现有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体的使用功能;污泥处理与处置应依据当地环境和技术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第五十七条 污水厂建设应充分留意环境的绿化与美化,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供应良好的工作环境;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进行绿化,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 盖率不应小于30% ;第五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水泵、电机、鼓风机、锅炉房风机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其掌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污水厂消化池、污泥气(沼气)系统所属设施的消防、电气设备的防爆及电力设备的挑选和爱护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防爆和电力设计标准的规定;第六十条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

25、污水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依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第六十一条类及以下规模的二级污水厂宜设置危急品仓库,危急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其他规模的污水厂应依据实际情形确定;第六十二条 加药间及加氯间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第七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第六十三条 污水厂、泵站和管渠的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的确定,应以精干、高效、有利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就,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工作效率高;第六十四条 污水厂常规工艺生产人员、治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定员比例可参照表 4 选用;污水厂常规工艺生产人员、治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定员比例表 4人员分类比例( %)全部职工定员1

26、00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70 以上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55 以上2、附属、帮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18 以下二、治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18 21其中: 1、治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13 14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5 7第六十五条 一、二级污水厂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5 选用;一、二级污水厂定员标准 人/m3.d表 5一在 20 万 m3/d 基础上每增加 10 万 m3/d 增配10 615 1020 1545 203 5 人二在 20 万 m3/d 基础上每增加 10 万 m3/d 增配18 1025 1832 2560 303 5 人注

27、:工艺复杂需增加人员时,可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第六十六条 污水厂厂外泵站生产工人劳动定员可参照每座38 人确定;厂外污水治理渠养护的生产工人定员可参照每1 1.5km 配备 1 人确定;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六十七条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依据工程内容与价格 等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形,依据动态治理的原就,进行调整后使用;第六十八条 一级和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泵站、污水管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 6 采纳;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元/m3.d表 6类别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指标10014014

28、0200一级污水厂 200240240340340480250350350500二级污水厂 500600600850850120080120120150污泥处理 15018018025025035010151520污水泵站202525404060 污水管道 6101014142020282850注:污水厂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只包括厂区围墙内的设施,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电力增容等费用;污水管道投资为每公里单位水量(m3/d )的估算指标;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材料价格采纳北京市1990 年材料预算价格运算,不同时间、地点、人工、材料价格变动,可按工程万元实物指标调整后使用;表中指标规模大的

29、取低限、规模小的取高限;第六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各分项工程投资所占比例可参照表7选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分项工程投资比例(%)表 7序号工程建筑工程工艺设备电气设备管道配件合计一级处理60151015100二级处理502812101001污水厂21 污水泵站2 污水管道5525108146-87100100第七十条污水厂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8 选用;污水厂建设工期定额表 8污水处理级别建设规模工期定额(月) 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24 3620 2416 2012 168 1232 3628 3224 2818 2412 28注:表中指标规模大的取高限,规模小的低限;城市

30、污水处理工程各分项工程单位水量m3/d 材料消耗指标表 9( kg)(kg)7 1048650.007 0.0093 44 610 565950.009 0.0134 66 815 1895 1150.013 0.0166 78 1018 24115 1600.016 0.0227 010 1424 341602200.022 0.03010 1414 1822 301301850.010 0.0159 186 930 421852600.015 0.02213 189 1242 52260200.022 0.02518 2212 1552 703204500.025 0.03622 3015

31、 2070 1004506000.036 0.05030 4420 308 1245650.003 0.0052 30.8 1.212 1565800.005 0.0063 41.2 1.515 18801000.006 0.0074 51.5 1.818 251001400.007 0.0105 61.8 2.525 281402000.010 0.0146 82.5 3.01.2 1.8460.0004 0.00060.3 0.40.16 0.251.8 2.4680.0006 0.00080.4 0.60.25 0.352.4 3.08100.0008 0.00100.6 0.70.35

32、 0.453.0 4.510160.0010 0.00150.7 1.00.45 0.704.5 7.016240.0015 0.00241.0 1.50.70 1.000.18 0.301.52.50.0002 0.00030.3 0.410 180.30 0.422.53.50.0003 0.00040.4 0.618 260.42 0.603.55.00.0004 0.00060.6 0.926 380.60 0.785.06.50.0006 0.00080.9 1.238 500.78 1.506.512.00.0008 0.00151.2 2.250 95类别 建设规模 钢材( kg) 水泥( kg)木材( m3)金属管非金属管一级污水厂二级污水厂 污水处理 污水泵站 污水管道 注:表中污水管道的材料消耗为每km 单位水量指标;表中指标,规模大的取低限;规模小的取高限;第七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经济评判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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