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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出租人(市场举办者):标准化菜市场承租人(场内经营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农贸市场摊位租赁事宜达成一样,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摊位基本情形本合同所指摊位位于标准化菜市场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其次条 租赁期限双方商定摊位租赁期限为一年,自 年月日交付至年 月日期满;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租金为每年(大写) 元,每季度(大写) 元, 交付时间及方式为按季度分期交付,交付时间为上季度终止
2、前15 日内;第四条 摊位的转租承租人转租摊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同时向市场治理部缴纳年租金10%的治理费;转租期间,本合同连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摊位造成缺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缺失的责任;第五条 摊位的调整在租赁期间,如出租人因市场改造提升对摊位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15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打算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的情形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15 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余外租金及保证金;第六条 广告宣扬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
3、治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扬,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七条 物业治理市场的物业治理由标准化菜市场治理部负责,物业治理费用为精品间0.3 元/平方 M/天;柜台为 1 元/节/天;缴纳时间同租金缴纳时间;市场的卫生费收取标准为精品间2 元/天,柜台 0.5 元/天,缴纳时间同租金缴纳时间;其他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按面积公摊,独立使用电器者按电器实际功率使用时间运算实际费用;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治理应符合相应市场治理公约(附件:1标准化菜市场治理公约)承租人如需自行更换或制作货架、柜台,需向市场治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及成效图,经同意后
4、方可实施;货架、柜台要求符合市场统一装修样式,规格;电子称、垃圾桶、理货筐由市场治理部统一配发,无需自行购买,合同签订同时按用量进行统一领取,并交付相应押金,押金在合同期满归仍物品后15 工作日内退仍,押金金额如下:1、 电子称: 150 元/台(每户 1 台)2、 垃圾桶(带盖):60 元/个(每户 1 个)3、 理货筐: 25 元/个(柜台每 1 延 M6 个)4、 围裙、套袖:免费(每户2 套) 第八条 保证金摊位交付之日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收费标准为:精品间5000 元,柜台1000 元/M ,在租赁期内,保证金由标准化菜市场治理部治理;保证金作为以下商定保证:1、单方面违
5、反合同商定;2、损坏市场内设施照价赔偿;3、不违反治安条例、市场治理条例(例:在市场内吸烟、打架滋事、公然吵架等情形;)4、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者;就以下情形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1) 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样后却拒绝履行的;2) 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缺失等合法要求,有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出租人使用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7 日之内予以补足;保证金的退仍方式和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5 日内;第九条 出租人的权益义务1、出租人权益( 1)制定市场治理规章制度,帮助有关治理部门禁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
6、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协作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禁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淌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5) 禁止承租人销售或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6) 督促承租人办理市场内经营(含以专营、专卖、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等特别经销形式经营)所需证照及有关手续,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7) 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扬,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
7、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商定承担修理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干净,场外周边环境干净;( 3)按商定做好市场的物业治理、修理等工作,保证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4)供应统一的市场商品准入所需的空白台帐,负责指导、督促承租人准时收集原始进货票证、记录商品准入台帐;对承租人记录完毕归档的台帐,出租人供应保管服务,专人治理,妥当保管,储存期不少于2 年;对承租人记录台帐有困难的,供应代为记录服务;( 5)按商定供应统一的经营容器,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熟食摊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6) 按规定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供应检测服务;(7)
8、 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专人负责市场商品准入工作,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觉相关违法行为,准时予以禁止并报告工商行政治理等相关治理部门;第十条 承租人的权益义务1、承租人权益( 1)在依法核准的范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有权明白物业治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形;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参与出租人举办的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28 条规
9、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惜市场设施,协作、帮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治理工作,爱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承租人需使用用电器具,须经出租人同意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治理规定;(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储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仍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5)承租人从事批发经营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6) 承租人要准时记录商品准入台帐,记录完毕归档
10、的台账可自行妥当保管,也可托付出租人代为保管,储存期不少于2 年;(7) 自觉听从工商行政治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治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8) 不销售、不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9) 承租人应听从出租方对商品划行归类的治理,保持商品陈设整齐划一,圈内货物陈设有序,保持摊位内部卫生,不在摊台衬垫杂物,不占道经营,不在摊位内及周边乱贴吊挂个人用品及杂物;(10) 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 条要求;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商定时间或商定的面积、方位等供应
11、摊位的,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5%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供应摊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5% 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缺失的,应承担赔偿缺失的责任;( 3)未按商定履行修理、物业治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缺失的责任;(4) 出租人未按商定供应准入空白台帐;对承租人托付保管的商品准入台帐保管不力造成损坏、遗失,给承租人商品准入工作造成严峻影响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5% 的违约金;(5) 未按商定供应统一的
12、经营容器、加盖保洁桶(箱),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 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5% 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缺失的, 应承担赔偿缺失的责任;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商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5%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摊位交付后15 日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值理由连续停业1 个月以上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仍,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治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出租方正值治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 20%的违约金;因过错造成摊位严峻毁损的,承担赔偿缺失的责任;( 5)承租人不听从出租人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设、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治理,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 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6) 承租人不准时收集、记录商品准入工作所需的资料和台帐,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办仍不予以办理,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承租方不听从出租人的统一治理,擅自销售或供应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经查证属实发
14、觉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 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8) 承租人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 查证属实发觉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9) 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 级的严峻失信经营者和连续两年度信用等级为C 级的信用低下经营者,取消其下年度市场招投标资格;承租人被行政治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惩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将其清退出市场;第十二条 其他(1)出租人制定的各项市场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承租人同意遵守;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
15、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2 种方式解决:1、提交呼和浩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商定,补充商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形如下:出租人1 份,承租人1份;出租人:承租人:住宅:住宅:电话:电话:身份证号码:日期:日期:附件一:商品治理(一)进货治理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
16、进货;鲜肉类必需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供应的产品合格证明;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需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二)入市检测菜市场应依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觉问题准时处理;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
17、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三)劣品清退场内经营的商品显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准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治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四)禁营工程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爱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治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五)零售加工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干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
18、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 必需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治理规范的规定;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六)商品陈设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设;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奇,整齐美观,便利销售;2、鲜冻肉类鲜肉经营勉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需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
19、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依据季节确定;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行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治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3、水产品类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特地的容器中陈设销售;4、豆制品类豆制品须分类陈设,摆放整齐;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需做好设施设备、及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5、熟食卤品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现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
20、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6、酱腌菜类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7、清真食品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需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七)包装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 M的塑料购物袋, 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供应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
21、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熟食卤品采纳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附件 2:农贸市场日常经营治理制度为保证市场日常治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治理制度;本治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治理规范,商品质量治理规范,市场卫生治理规 范,市场车辆治理规范,监督考核治理规范;经营户及从业人员治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治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22、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需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恳经营;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依据季节随时变动;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市场卫生治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
23、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邻近必需做到无积水、无垃圾;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设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便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五、经营户应当积极协作市场治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听从治理;市场车辆治理规范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听从市场治理人员治理,依据市场治理人员的支配,在规定的场全部序停放车辆;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 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别情
24、形需事先征得市场治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监督考核治理规范一、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依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恳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照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二、市场治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三、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嘉奖、警告、惩罚,情节严峻的予以剔除;四、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惩罚的经营户;附件三:标准化菜市场租金减免合同为更好的协作政府标准化菜市场惠民工程的推动及我市场惠民、惠商的准就,在标准化菜市场开业初期招商阶段,第一次进驻本市场的商户进行当年优惠三个月租金的活动, 并一次性
25、减免商户 6 个月物业费、卫生费;详细内容如下:在标准化菜市场开业前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内容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并缴清费用者,当场减免本季度一个月租赁费并一次性减免商户6 个月物业费、卫生费;如商户在第一季度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市场治理办公室办理信用记录证明后,可在其次季度连续享受减免当季度一个月租金的优惠;如商户在前两个季度度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市场治理办公室办理信用记录证明后,可在第三季度连续享受减免当季度一个月租金的优惠;本合同作为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附加合同,与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形如下: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人1 份,承租人 1 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号码: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