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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争论伊毅 王静雯 张琼 谈乐园 袁方 摘要国家赔偿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益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完善成效,笔者从现实的案例动身就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一浅显地探讨;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就;民法通就第120 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复原名誉、排除影响、赔礼赔礼 , 并可以要求赔偿缺失;”其他法律
2、如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为加强对民事权益的司法爱护 , 抚慰受害人 , 引导公民敬重他人权益 , 提高公民法制意识 ,爱护司法公正 ,2001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干问题的说明 以下简称说明 ;明确了赔偿确定方法 , 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 , 为公正司法供应了法律依据 , 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得到重大突破;被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誉为继 1986 年民法通就颁布实施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爱护的其次个里程碑;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 年正式通过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头实施 , 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只见于第三十
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十五条: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行的,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畴内,为受害人排除影响,复原名誉,赔礼赔礼;二、 从个案看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案例简介:2001 年 1 月 8 日晚, 19 岁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姐的发廊里看电视时,被陕西
4、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强行带回派出所,进行轮番单独讯问,要求其承认曾与某男有过不正值的性行为;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逼、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被非法讯问 23 小时后, 1 月 9 日,麻旦旦被送回家,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治理惩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打算对麻旦旦拘留15 天;接到裁决书后,麻旦旦立刻向咸阳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赔偿要求;2 月 6 日,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2 月 9 日,泾阳县公安局再次要求其做了一次“处检”,证明其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将两级公
5、安局起诉 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 500 万元; 5 月 19 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政惩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器械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 10 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 元,医疗费 1354.34 元,误工费每日 25.67 元 从 1 月 10 日起;驳回了其他诉讼恳求; 7 月 18 日,二审开庭; 12 月 11 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 50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恳求未获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麻旦旦精神几乎处于崩溃,但为了仍自己清白之名,坚持出庭,由于支撑不住不得不入院治疗;这起荒唐的“处女 嫖娼案”给麻旦旦及其
6、家人造成了庞大的精神痛楚;至于本案,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楚,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74.66 元,这种判决结果,不仅原告难以接受,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 ,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 受害人受到的侵害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不仅表现在肉体上 , 同时表现在精神上 , 因此当侵权行为订正以后 , 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 , 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违反现行法律,但法律的正确执行,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残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此案最大的悲伤就在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
7、不完善;从法律的原就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益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以表达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但从国家赔偿法上述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存在赔偿范畴过窄, 只限于名誉权、荣誉权 , 而未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赔偿方式未包括金钱赔偿;赔偿标准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惩戒性等一些缺陷;此问题如不准时妥当解决 , 必将影响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三、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宪法原就的基本要求我国国家赔偿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依
8、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7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8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羞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是现实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大事仍不断上演,为更好的爱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宪法原就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保证宪法的实施表达宪法保证民权、掌握国家权力的宗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国家赔偿中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相冲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国家机关侵权与民事主体侵权只是主体不同,本质上没有区分
9、;传统的懂得没有把国家同一般的民事主体进行合理的对等,而往往把国家和行政机关置于优于公民权益的位置;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权益义务具有肯定的对等性,国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应在立法和实践上实现统一;无论是民事侵权行为,仍是国家侵权行为,只要给公民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均应赐予受害人法律救济,赐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恳求权;3、有利于完全爱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中只针对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作出肯定的说明,但除此之外的隐私权、信用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却根本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必需把这些权益统归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中去;这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就可以
10、在更大程度上满意实践的需 要;从赔偿的形式来看,对精神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只采纳了精神抚慰而没有实行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特殊是当精神损害无法用排除影响、复原名誉、赔礼赔礼来救济的情形下,赐予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能在肯定程度上减轻其遭受的痛楚,物化其缺失就更有利于赔偿法的实 现;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赐予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是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法律保证的进一步延长和完善;4、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规范其行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稳;它不仅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以另一种方式给它供应精神补救,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同时也可以要求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
11、支付部分国家赔偿费用,明显,这种通过物质形式的制裁与监督更富效率;这种经济上的威逼和制裁不但可以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的完善,推动勤政建设;5、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国际上,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俄罗斯联邦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又如法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是金钱赔偿;其次,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都主见精神损害赔偿;这些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中关
12、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要求,同时也供应了立法参考;四、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详细建议,有关专家设计了两种方案,一是直接修改国家赔偿范畴、原就、标准,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掩盖面,使国家承担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来;其次种方案是简洁的修改,只需笼统的加上“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的规定,即可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因民法与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一系列理论和原就的差异,上面其次种观点看似简洁,却很难实现;因此更倾向于第一种建议,就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在借鉴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明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一赔偿范畴国家精神损害的赔
13、偿范畴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等一系列因素相联系;精神损害赔偿在性 质上是帮助性的 , 而非主导性,我国的法治状况、财力充裕程度、精神损害侵权数量以及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违法原就等打算我们不能对每一桩国家的精神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也不应对应 予赔偿的侵权行为而不赔偿;这就有一个赔偿的范畴问题;此范畴的界定, 对于国家侵权受害人, 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 均有现实意义;对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 国家赔偿法第 30 条规定这一赔偿范畴只限定在名誉权和荣誉权,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说明对精神损害赔偿范畴的规定而言过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不应因主体的不同而使对侵权行为承担责
14、任的范畴有如此大的差异;因而,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在吸取说明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创造权、发觉权等权益被非法侵害时,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原就由于法律只是对于社会某一历史进展阶段的现象的静态规定,当某一新的情形显现后,法律又往往不能适应其要求;我国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统一规定进一部国家赔偿法,赔偿法总就将违法责任原就规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原就,但在刑事赔偿范畴中又规定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不少事项,引起
15、了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我国赔偿法原就的热闹争论;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畴过于狭窄,并且将虽不违法却明显不当的行为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法律中确定的某些行为有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依据归责原就又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依据,很明显不利于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益,违反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取决于侵权行为本身,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方式、影响范畴等详细情节;理论上,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统一的原就,不应因侵权主体不同而在民事侵权和国家侵权上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就;但实际中,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就的确定与挑选既受到国家政治、
16、经济、文化的影响,又受传统观念的左右,所以又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中的责任原就;国家赔偿法的本意是要依法限制权力的专横和滥用,但由于规章原就过于简洁,免责条款过多,使法律掌握权力的成效并不明显;为此,很多国家的国家赔偿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推用公正原就、无过错原就、危急责任原就等原就来补偿不足;如法国在司法赔偿领域实行无过错原就辅之以过错原就;德国在刑事赔偿中实行无过错原就兼顾公正原就等;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至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纳其他归责原就,如结果责任原就、公正责任原就作为违法责任原就的补充,进一步爱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 三方式与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采纳什么方式,依据什么标准等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国家与
17、受害人权益;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了排除影响、复原名誉、赔礼赔礼的精神抚慰方式,笔者基于现实情形的进展和说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认为对国家造成的精神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必需引入金钱和其他物质赔偿,进一步爱护受害人的权益;对国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金钱和其他物质性赔偿必需有肯定的标准才能使赔偿具有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合理性;由于民事侵权与国家侵权的主体不同,因此国家对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区分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各案的差异,笔者认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规定上下限,其赔偿详细数额应依据以下因素,依照自由裁量来确定:1. 侵权行为的严峻性程度即侵权详细情节,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连续状态或时间2. 受害人的心理素养3. 受害人的谅解程度4. 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因素5. 当地的社会经济进展水平6. 国家财力充裕程度7. 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目前,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爱护,而司法界对处理此类案件同样处于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当务之急;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