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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商主体百科名片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特地爱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位置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实行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目录定义特点分类界定划分体系形式定义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才能, 能够以自己的名
2、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益和承 担商法上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点,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益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 参与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 往往并不注意商主体的外部特点,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需以连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但凡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常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 为商人;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 商主体 概念并不具有特别准确的法律含义,也
3、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爱护;1808 年的法国商法典 领先废止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就,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就,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依据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懂得, 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需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需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 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需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 商主体必需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 是详细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益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商主体须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人; 4
4、 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常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1动者依据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特点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点,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点;第一,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从才能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殊授权程序;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才能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亲密相连;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2上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分类在商法典创制的时代, 商主体的分类主要是从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法律表现状态的角度考虑的;
5、20 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殊法的颁布, 投资状态成为商人分类的另一重要基础;商人类型的进展变化肯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进展的状态,同时表达了商人这一特定的商事组织体的不断成熟;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多种分类: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状或特点,即是自然人仍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状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定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3、依照经营
6、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益状态,仍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 业使用人等等;在我国,商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划分;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颇多,它主要表现在民法、企业法、涉外企业法、工商登记法 规以及税法等等之中;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3法人、商个
7、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帮助人等类型;界定各国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一法国; 1807 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该法典第一条明确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这一规定强调了商主体资格对商行为的依存,创立了通常所说的规制商主体的客观主义原就;二德国;德国旧商法仍以商行为来界定商人,1900 年的德国新商法典就确立了“商人中心”原就,其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本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是指从事商事经营的人;”它以商人构成要件来界定商主体,而不管商主体以何种类型显现,将商人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同一行为,商人为之
8、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就适用其他法律;这确立了规制商主体的主观主义原就;三日本;日本现行商法典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谓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 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它以行为标准为核心,兼顾名义标准和职业标准,一方面从肯定的行为自身性质将其视为商行为,另一方面又列举出另外一些行为,仅在特定条件下视为商行为,并将行为人视为商人;比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进行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营业活动时,经过登记的,可以认为是商人;这种做法融合了客观主义原就和主观主义原就,因而被称之为折衷主义原就;四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主体没有严格限定,范畴很广,第2-104条规定:“商人是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
9、业关系以其他方式表现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做法具有特地学问或技能的人;也指雇佣因职业关系说明其具有此种特地学问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上述界定标准中, 以日本商法典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原就将概括主义与限制列举主义有机结合,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较为合理,为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纳;我国在制定商法典时也应以折衷主义为界定商主体概念的原就;此外,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商人”的提法已不适合现实需要,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统一使用“商主体”这一概念;4划分商主体如采纳不同的标准, 其表现形式的划分也有不同, 传统上对商主体划分的理论有: 依商主体是自然人仍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状为标准, 可以将众多的商主
10、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条件,可以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依商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等等; 这些分类标准在现代社会进展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将商主体分为商法人、 商个人和商事合伙与现实经济的进展产生了冲突;比方独资企业属于商个人的一种, 又因其以组织体形状显现而成为企业类型之一,这就使该种划分与企业在外延上形成一种交叉关系,不尽合理;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的典型是德国商法典,由于实行主观主义原就, 德国商法对上述三类商人详细从事的行业作了规定,这使法律具有了保守性,难以涵盖新兴行业,也增大了标准的复
11、杂性;而且按经营范畴来划分商主体也使得某些企业和经济领域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德国也已着手修改商法,试图增加商主体表现形式划分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将商主体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是以商主体规模为标准,姑且不管单纯以资本金额来判别商主体的规模是否合理,这一划分也很难跟上时代进展,由于资本金额的实际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价值会随着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变动; 况且所谓“大商人”这个概念的提出只是为了与小商人相对而言, 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这明显不符合建立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的要求;在我国, 由于商法典或其他形式意义上商法缺失, 关于商主体的范畴到底包含哪些,只是一个学理上的问题,并无法律的明确界定;并且,由于商主
12、体的内涵远未成为定论,基于商主体内涵而构建的商主体的外延,事实上也就无从定论了;但是,正由于如此,更应当对此加强讨论,以期从理论层面上形成较为成熟的思想体系,从而进一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架构,为我国商法建设作好充分的理论预备;认为,应当依据商主体的内涵,各国商法的一般规定及其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对我国商主体范畴予以科学的界定;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虽存在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贩,但严格来说,他们并不能算作现代意义上的商主体;对比上述商主体的要件与要素,以及我国从事商事营业必需经过注册登记的法律实践,认为可以将我国商主体界定为企业,而在我国企业均指商事企业,故详细可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等
13、形状;但鉴于商主体由抽象人格向详细人格进展的时代趋势,认为应当进一步详细到对公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变态形式等商主体详细形状予以讨论;5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体系企业是出自经济学、经营学上的概念,是指“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 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企业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企业这个概念被引入法律是为了补偿传统商主体概念的不足,“商事个人的概念明显不同于作为团体的商业组织,而商事法人的概念也无法涵盖非法人形状的商事组织”, 于是企业便与商法联体,增加了商法的活力;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进展,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或以“家庭”、“户”的
14、名义所进行的商事活动, 无论是在商事交易的数量上,或是总的数额中所占的比例都很小;在大量涌现的商事交易中,以主体身份参与其中的主要是企业,企业已成为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是否具备企业形式来划分商主体是现代划分的趋势;由于典型意义上的企业的本质与商主体的本质,其存在价值是一样的, 所以在划分我国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时,应当以企业为中心;20 世纪以来,企业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进展水平的国家,显现出不同的进展变化轨迹;在资本主义国家,企业主要以公司、合伙、独资的形式存在,且随着生产力的进展,公司逐步成为占据主导位置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过去由于受全部制观念的束缚,将企
15、业划分为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这种划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要依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划分企业类型,第一应当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是资本结合,而非人合或劳合;企业设立时的出资数额是企业对外交往信用度的衡量标准,并最终成为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石;企业于经营中所积存的财产亦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作为独立主体的重要基础;资合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削减投资风险,吸纳资金,增强竞争力,更大程度地提高资本利用率;另一方面,资合能使企业吸取的资本在肯定程度上摆脱地域、血缘的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所要求的稳固性特点;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以资合为目标模式的现代企业制度,
16、就是公司制度; 当然企业实行一个目标模式, 总体上朝资合这一目标进展,并不是说企业只能有一种类型;相反,在经济进展的不同时期,应当答应存在、也必定会存在其他的企业类型;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时期,更是需要不同类型的企业共生共存,以促进我国经济的进展;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公司;公司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有泛化的现象,甚至成为了企业的同义语,产生了负面作用;本文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
17、或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状, 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二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商个人进行经营的企业形式,依我国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个人全部、雇工 8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在治理上有较大自由,适合于小规模经营,在各国企业中占有肯定比重,构成商主体不可无视的一部分;但是,独资企业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扩大生产经营;同时,出资者对企业要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资企业的进展会受到限制;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
18、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合伙实现了对商个人的超越,使资金来源更多,生产规模得以扩大,经营负担和经营风险也得到了分散,推动了生产力的进展;合伙企业经营较敏捷,成员结构较稳固,人合性质很强;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始终有“重义轻利”的思想,讲究人情关系,适合合伙企业的存在和进展;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形式,是在国有 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探究出来的,在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是职工出资参股,共担风险;在坚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 公有制的同时,有步骤、有挑选地放开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全部制
19、结构,是符 合我国当前实际的;以上是以企业的组织形状为前提所进行的划分;在国内仍有一种分类方法是把企业分成三资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与上述类型并不是一种意义上的提法;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企业中, 法人型合作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型的实质上是合伙企业;外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因此,三资企业也属于我国商主体的范畴,但并不是独立于上述类型之外的企业;我国很早就提出了改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已经进行了公司制改组,或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无疑都属于商主体的范畴;那些在短期内不能改组的、没有条件改组的国有企业和集
20、体企业,只要它们在市场交易中以经营体的身份显现,都应纳入商主体的范畴,并在条件或时机成熟时使其真正2商主体化;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形式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除此之外, 仍有部分不具备企业形状的个体经营者也应纳入商主体的范畴;在我国,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 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 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意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对于活跃经济,满意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有积极意义;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制仍很严格,而且在执法上也存在着对个体工商户的
21、鄙视,这种状况应当加以转变;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个人合伙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依据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创举,对于增加农夫收入,富强农村经济起到了庞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有几千年“以农为本”的社会理念, 商业进展在农村始终阻碍重重; 而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将商业文明的种种观念引入农村, 加速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也从客观上开阔了宽阔农夫的眼界,提高了农夫素养;另外,我国仍存在着一
22、些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摊商、流淌商以及手艺匠人等,有时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进行买卖活动,对于他们是否属于商主体仍有争辩;笔者认为,只要他们具备了最起码的经营形状,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肯定的字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老实劳动,合法经营,都可以被视为市场交易主体而纳入商主体的范畴;国家在对他们进行治理时应当尽量宽松,治理手段、治理内容等也可根3据各地实际情形由各地治理机关自主打算;参考资料.1范健: 商法,第2 版,北京,高等训练出版社,北京高校出版社,2002 年, 29 页;.2赵中孚: 商法总论,第 1 版,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9 年, 7879 页;.3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第1 版,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1 年, 2 页;.4赵中孚: 商法总论,第 1 版,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9 年, 81 页;.5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范健: 商法,第2 版,北京,高等训练出版社,北京高校出版社,2002 年, 39 页;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