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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 规划运作体系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方案;一、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进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进展政策制定进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1、地域划分城市规划区的进展政策制定将来10 20 年的进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爱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因此,城
2、市规划区的范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 5 倍;依据 1968 年的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掌握地域;地域划分的依据是将来 10 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猜测;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 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 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方案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扩散、掌握城市形状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和谐进展;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将来10 年内将要优先进展的地区,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
3、划的管制;在城市化掌握地域,一般不答应与农业无关的开发活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这类地域;2、区划制度土地使用区划是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划分为12 类土地使用分区, 包 括 7 类居住地区、 2 类商业地区和3 类工业地区 见表 1 ;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 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防止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爱护地区形状特点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早在 1919 年,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 业区三种类型,以确保私
4、人部门的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之间相互和谐;在1950年,增设了准工业区类型; 1968 年的城市规划法对于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又进行了细划,土地使用分区增至 8 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80 岁月以来,随着第三产业的进展,居住区面临着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的开发压力,导致用地价格飞涨;到1993年,居住区又进行了细化,以限制各类居住区的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区也从8 类增至 12 类;在 1964年,引入了容积率作为建筑容量的限制规定;在此之前,建筑容量掌握的相关规定是基地覆盖率和建筑高度; 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区, 建筑高度始终受到严格掌握;随着建筑抗震结构的技术进步
5、, 建筑高度限制逐步放宽;容积率规定在掌握建筑容量的同时使建筑设计具有更多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建筑物的斜面管制界定了建筑物的“外壳 ”,以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特殊是日照要求 ;在斜面管制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外壳 ”之内,建筑物的形状设计是完全自由的;土地使用分区的法定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城市规划法规定土地用途、地块面积、基地覆盖率和容积率,建筑标准法就涉及到建筑物的具体规定如斜面限制和阴影限制 ;尽管如此,土地使用分区制度作为对于私人产权的有限掌握,只是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但不能到达城市进展的抱负状态;除了土地使用分区作为基本区划以外,仍有各种特殊区划;这些补充性的
6、特殊区划是以有关的专项法而不是城市规划法为依据的;特殊区划并不掩盖整个城市化促进地域,只是依据特定目的而挑选其中的部分地区,包括高度掌握区、火灾设防区和历史爱护区等;3、街区规划在 70 岁月后期, 随着经济进展带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城市环境质量,公众参加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区划只是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并不能到达城市进展的抱负状态;在 1979 年,中心政府的规划委员会和建筑委员会提出了地区规划的建议;在1980 年,对于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接受街区规划;日本的街区规划作为促进地区进展的整体性和特殊性的一种规划措施,参照了德国的建造规划B
7、P1an ;街区规划范畴为数公顷,针对街区的特定情形,对于土地使用区划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对建筑和设施的实际建造进行具体布置;因此,街区规划是比土地使用分区更为为精细化的管制方式,有助于增强街区进展的整体性和特殊性;街区规划内容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就,有时仍附有地区景观意象图示,以帮忙公众对于规划意图的懂得;规划文件包括进展政策和物质规划二个部分;进展政策部分阐述地区进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不具有开发掌握的法律效力;物质规划包括土地使用、公共设施 如车辆通道、公园和其它开敞空间 、建筑设计 除了容积率、基地掩盖率、地块面积、建筑后退和高度以外,仍包括建筑物的形状和外观 和保留树木的规定;近年来
8、,街区规划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不仅是对于土地使用区划的细化,往往仍可以修改和取代土地使用区划的有些规定;土地使用分区是定期修编的,而街区规划可以依据需要而随时编制;街区规划逐步被作为一种且有敏捷性的规划措施来促进私人部门参加城市开发项目,同时也使当地社区享有更多的参加时机;街区规划的实施依靠于开发商和土地业主的各项建造活动,因此要促使全部的权益者都参加规划编制过程,对于街区进展前景达成广泛的共识;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训练、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和治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它部门、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的统筹
9、考虑;在城市规划确定了公共设施的位置以后,所在地块的建造活动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公共设施的实施机构被依法授予强制征地的权力;在公共设施所在地块, 原就上不答应其它开发活动,除非是不超过二层、没有地下室和简易结构的暂时建筑物,仍必需得到都道府县政府的批准,并且这些建筑物日后不会得到赔偿;当设施所在地块的土地业主的建造要求得不到批准时,可以要求实施机构征购所在地块;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基础设施和土地使用必需进行整体考虑,但两者的目标期限往往并不一样;例如,地域划分考虑将来10 年的进展需求,而道路规划就要考虑将来20 年的进展需求;因此,土地使用规划必需与道路建设规划相和谐, 特殊是
10、主干道路的实施方案,由于道路两侧用地一旦进展起来是相当难以转变的; 国家大路和高速大路等全国性基础设施就在更高层面上进行规划布局,以各个专项法如道路法 为依据, 而不是纳入城市规划范畴;三、城市开发方案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方案无法完全依靠土地业主的开发意愿,由于日本的土地产权较为零散,地块规模较小,使开发商难以实施较大规模的开发方案,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法定措施 如划定土地有效利用地区和城市再开发地区,确保城市开发的整体性和防止城市无序扩展;依据城市更新法,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更新方案作为城市进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土地有效利用地区一般是交通节点如火车站 邻近的木结构房屋集中地区
11、;这类地区不仅简单发生火灾,区位优势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为此,实行了各种土地使用管制措施,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同时确保 城市环境质量, 包括降低基地掩盖率和设置建筑后退要求,以较高的容积率来勉励开敞空间和人行步道;在土地有效利用地区中实施城市开发项目,可以对于私有产权进行三种方式的公共干预;(1) 土地调整是在地块面积基本不变的条件下,依据街区规划进行地块界线的重新划分,广泛应用于各类地区的大规模开发项目;(2) 产权置换是将土地产权置换成为建筑产权,由于再开发增加了建筑容量,使有些土地业主有可能置换到新增加的楼层,而空置出来的土地可以用于公共设施和开放空间,适用于城市中心地区的再开发;(3)
12、 强制征地方式适用于城市外围的大规模开发如 60 岁月和 70 年建设的居住区和工业区 以及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从 80 岁月后期开头, 日本经受了产业结构从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型过程,显现了废弃的工厂、铁路货栈和码头用地;为了勉励私人部门积极参加这些废弃用地的再开发,从而促进服务产业的进展,在城市再开发地区实行提高容积率作为嘉奖措施,但要求开发商供应公共设施和开放空间,以确保城市环境质量;因此,城市再开发的街区规划被认为是一种“有条件的区划 ”,对于高强度开发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进行社会 再安排;资料来源:城市规划 唐子来 李京生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 规划行政体系日本的政府行政体系包括中心政府、都
13、道府县和区市町村三级政府;中心政府的行政职能不仅得到各项法律的支持,而且可以运用财政手段,由于地方政府的很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在相当程度上依靠中心政府 的财政资助;至 1995 年,共有 47 个都道府县政府和 3234 个区市町村政府; 12 个人口规模超过 50万的城市享有直辖市的位置,具有都道府县政府的行政治理职能;一、中心政府的规划职能依据日本的政府行政体制,从国土规划到城市规划是一个至上而下的过程;国家土地署负责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并与中心政府的有关部门 包括建设省、运输省、农渔业省和内务省 和地方政府进行磋商和和谐;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将日本国土划分为五种区域类型,分别是城市区域、农
14、业区域、森林区域、自然公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园和爱护区域;城市规划区范畴与国土利用规划的城市区域大体相同, 城市规划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日本的 1274 个城市规划区涉及到 1967 个市镇 约占市镇总数的 61% 和 1.13 亿人口 约占总人口数的 91% ;城市规划区与行政辖区并不一样,有时会涉及到多个行政辖区;在中心政府中,建设省的都市局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和谐全国层面和区域层面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以下规划事务需要建设大臣的审批;(1)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掌握地域的划分;(2) 指定地区 大部分 25 万或 25 万以上人口的
15、城市 的土地使用区划;(3) 大型公共设施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方案;除了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和审批城市规划,中心政府仍通过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安排,促进各个地区之间的均衡进展;同时,中心政府仍设置了各种公共开发公司如大都会地区高速大路开发公司、城 市住房开发公司和区域开发公司等,直接参加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方案;二、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依据城市规划法 1968 年的规划权限下放原就,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得到加强;都道府县政府负责具有区域影响的规划事务,包括城市规划区中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掌握地域的划分、25 万或 25 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等;区市町村政府负责与市利益直接相关
16、的规划事务,包括 25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和各个城市的地区规划,跨过行政范畴的规划事务就由上级政府进行和谐;三、城市规划的行政程序中心和地方议会是通过立法和财政来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审议就由规划委员会主持,议会并不直接参加,尽管有些议员可能会成为规划委员会的成员;中心和地方都设有城市规划委员会,由议会成员、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组成;城市规划是一个公众参加的过程,在地方政府批准一项规划之前,要公开告示并使公众有时机参加评议,公众看法以书面形式呈交给地方政府;依据日本的行政听证程序,公众看法由上一级政府的仲裁机构来审理;城市规划又是一个多方和谐的过程;在进行各种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中,要
17、与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和和谐;如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掌握地域的界线发生变化时,需要与农业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和和谐;资料来源:城市规划 唐子来 李京生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 规划法规体系尽管早在1919 年就颁布了城市规划法,然后又制定了各种专项法和相关法,日本现代城市城市规划体制的基础就是 1968 年的城市规划法;在 60 岁月, 日本经受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潮时期,面临一系列城市问题,如很多城市化地区缺乏最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低水准的基础设施、工业和居住用地混杂导致了城市环境恶化、交通拥挤影响到城市的运作效能;为此,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为新的规划体制供应了法律基础;1 明确划分城市
18、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掌握地域,并实行开发许可制度,以阻挡城市无序扩散;2 土地使用分区从 4 类增加到 8 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3 土地使用区划的审批权限从中心政府下放到都道府县政府,公众参加成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法定环节, 使城市规划程序更为地方化和民主化;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城市改善、进展和爱护的政策;2 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掌握地域的划分; 3 土地使用分区; 4 地区规划; 5 城市开发方案 包括土地调整、 城市重建和新居住区进展 ;(6) 土地开发许可制度; 7 进展项目审批; 8 城市规划程序;进入 80 岁月以后,日本的经济进展人高速时期转为稳固时期,大都市
19、地区的人口膨胀问题得到了缓解;经济富强促使人们追求城市生活的品质,城市地区的再开发、环境治理和城市中心的复兴等成为城市政策的新议题; 1968 年的城市规划法又经受了一系列重要修改,特殊是引入了各种类型的街区规划,作为土地使用区划的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地区进展的整体性和特殊性;除了城市规划法作为主干法,日本的规划法规体系仍包括其他三类有关法律;(1) 更高层的法律包括国土进展综合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国家主干高速大路建设法等;(2) 相关法包括促进农业地区进展法、森林法和土地征用法等;(3) 专项法又可以分为与土地使用区划有关的 如建筑标准法、港口法、城市化促进地域内的保留农田法 ,与城市开发方案有关的如土地调整法、新居住区进展法、城市更新法、大都会地区住宅用地供应的 特殊措施法 和与城市设施有关的 如道路法、有轨电车法、河道法、城市公园法、污水设施法、停车泊位法 ;资料来源:城市规划 唐子来、李京生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