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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嬉戏装备是否属于学问产权爱护对象?经法院审理认为, 玩家与网络嬉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 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益、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证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审理法官仍认为, 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 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 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嬉戏环境中, 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判和救济;玩家参加嬉戏需支付费用, 可获得嬉戏时间和装备的嬉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嬉戏主要产品之
2、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案例分析:本案纠纷虽然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嬉戏的装备属于法律爱护的无形财产;2、什么是著作权?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益;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益;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3、什么是邻接权?邻接权, 又称作品传播权, 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制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邻接权表达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制造性劳动的爱护,详细包括表演者的权益、音像制作者的权益、广播组织
3、者的权益和图书出版者的权益;4. 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爱护?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程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形;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惩罚1责令立刻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特地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处以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
4、法运算的罚款数额为10 万元以下;侵害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同一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赐予行政惩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 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排除危急、赔偿缺失、 排除影响;人民法院仍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 伪造的商标标识和特地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打算;、销售不知道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供应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害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商标法和刑法规定,侵害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5、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侵害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主要表现为:1. 自然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犯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或销售金额庞大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2.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以刑罚;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5. 简述学习本专业讲座课后心得体会通过学问产权的学习, 让我更加明白了商标在学问产权中的重要位置,也明白了什么是商标, 什么是山寨; 有个帖子中列举了两种山寨文化现象:一个是经营油炸鸡腿的路边小摊,打着“啃得鸡”的招牌
6、,并配有一只大公鸡的图案; 另一个是某销售商销售“ NCKIA”的;此帖的跟帖假设干,对啃得鸡炸鸡腿和NCKIA两种山寨文化的评判是褒贬不一,众说纷纭,但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大家的观点却大致相同, 即啃得鸡炸鸡腿不构成商标侵权,NCKIA 构成商标侵权; 理由是“啃得鸡”虽与“肯德基”读音相同,但这种相同只会引起相关公众 的戏谑式关注, 而肯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肯德基,或是与肯德基有何联系; 而 NCKIA 与 NOKIA极为近似,且都使用于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典型商标侵权行为;从上述案例中, 我们可以清晰地
7、看出,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误导相关公众”,即除了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可直接认 定为侵权外,其余的情形商标法或相关司法说明均规定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其理论依据即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而在当今山寨文化横行的时代, 此混淆理论仍能否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对被仿的闻名商标能否予以合理地爱护呢 .笔者认为,这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必需摸索的现实问题;一、何为混淆理论为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误认,以混淆作为商标爱护的评判标准, 禁止“混淆的可能”, 这便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是一种从商标原始的指引功
8、能角度对商标权益予以爱护的理论;原始意义上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 务的来源,是为了将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 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可能够构成商标;这样可以帮忙商标全部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并可以帮忙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做出挑选; 假如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亦类似就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也无从知悉商品的来源,无法对其建立信任;传统混淆理论认为, 商标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 生误认, 而消费者的这种误认又最终导致了商标权益人的缺失,这正是商标权人极力主见
9、打假的缘由所在; 详细说来,混淆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辨论或者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晰某一商品不行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 存在某种许可、 赞助、参股或者商品化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掌握,但 实际上不存在该种关系; 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在有关混淆问题的规定中只涉及到对直接混淆的规制,即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确保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供应者正确联系起来而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爱护消费者免遭欺诈;欢迎下载精
10、品学习资源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一切商标爱护制度的理论基础,闻名商标的特殊爱护制度第一也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的;我国商标法 也规定禁止他人通过各种方式混淆闻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将“禁止混淆”表述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攀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闻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 执法实际说明, 仅仅从相关公众是否构成混淆或误认即商标的指引性来爱护商标权已明显不足,特殊是对闻名商标的爱护更显力不从心;二、混淆理论对闻名商标爱护的局限闻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闻名商标具有强烈的识别性、 财产性及巨额的价值性, 社
11、会上借助闻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印象和广泛知名度,对闻名商标进行跨类使用或变异使用的情形特别频繁、复杂,俗称“山寨文化”,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炸鸡腿等等,其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 此时, 以混淆理论是无法认定其商标侵权的;但这对闻名商标权益人却有着隐性的侵害假如闻名商标被他人如此反复使用,久而久之, 闻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将会减弱, 其商标价值也会受到影响;这样, 再单纯地用传统混淆理论来爱护闻名商标就显得力不从心, 就会对新类型的闻名商标侵权行为束手无策;因此, 对闻名商标的爱护应当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束缚, 扩大爱护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已显现了一
12、些引用“反淡化理论” 爱护闻名商标的审判案例, 这对于我们工商部门开展爱护闻名商标的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爱护闻名商标应引入反淡化理论商标淡化是指削减、 减弱闻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才能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 弱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弱化是一种典型的商标淡化形式,指无权 使用人将与闻名商标相同或相像的标志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减弱了该闻名或知名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的行为;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一般消费者不会将家具与娃哈哈饮料相混淆,该买家具仍是会买家具,该买饮料仍是会挑选饮料,但假如长此以往,“娃哈哈”的显著
13、性和知名度势必会逐步下降;其次, 丑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傍名牌”,又可称之为弄脏,是指将闻名或知名商标 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 甚至仍污损了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相联系所唤起的人们的认可度;如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炸鸡腿是绝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但事实上丑化了“肯德基”的 形象,降低了“肯德基”的价值;第三, 退化使用; 即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或商标的不正值使用,使他人的闻名或知名商标的显著性丢失;如历史上,“阿斯匹林”、“Jeep”、“ 84”都曾是商标,现在就成了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反淡化理论就是禁
14、止一切商标淡化行为以爱护闻名商标权益的理论;反淡化所依据的是商标信誉价值, 一个商标一旦闻名, 可以通过其蕴涵的声誉和价值为消费者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社会颜色和意义, 不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附着物,本身已经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更重要的是表达其全部者的信誉和名声,这是一般的商标不具有或至少不那么显著的性质;而商标淡化行为人不正值的利用了被淡化商标已有的市场声誉和市场成果, 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该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从而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当的经济利益; 因此, 反淡化理论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更是为了防止闻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从这一意义上讲,反淡化理论可以大大
15、增强对闻名商标的爱护力度;反淡化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爱护商标权益,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 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诈地误导消费者,而是禁止使用该商标本身;因此, 在判定商标淡化行为是否成立时,不需要考虑闻名商标权益人与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勿需考虑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 商标的“闻名”是唯独的考虑因素;即只要他人未经答应将闻名商标用于其他 商品或服务上, 即“致使该闻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闻名商标权益即受到了侵害;在法律未明确制定反淡化条款之前,可以依据现行的闻名商标认定和爱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闻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简单误导公众, 致使该闻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是否构成侵害闻名商标权益进行审查;在适用法律处理方面, 就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定性处理;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