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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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一、名词说明:(全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治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2. 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治理职能;3. 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4. 静态行政:是被赐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5. 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6. 形式行政:是依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7. 实质行政:是依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

2、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治理的性质,即为行政;8.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掌握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9.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 系;10.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11. 行政法基本原就: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章;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表达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12.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3. 行政主体:

3、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4.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15.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16. 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托付行使肯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17.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8

4、.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治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19.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成效的行为;20.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21.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打算或行政打算,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治理目标、任务、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据职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22.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又可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23. 依

5、职权行政处理行为:又可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24.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肯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为肯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令,即狭义上的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肯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禁令;行政命令常用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打算;25.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位置、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赐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6.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方案,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

6、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第一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27. 行政嘉奖: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制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奉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赐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嘉奖的具体行政行为;28. 行政给付:(我国行政法争论范畴)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丢失劳动才能等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形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赐予其肯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9.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0. 行政征收: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等;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肯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31.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意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并赐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32. 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形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赐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8、;33. 税收:简称说,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34. 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肯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位置,为个人和组织供应肯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35. 行政惩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治理,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赐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6.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治理的顺当进行,通过

9、依法实行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 态;或者出于爱护社会秩序或爱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实行紧急性、准时性或暂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37.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非诉行政执行;38.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目前的紧迫情形,因没

10、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制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39. 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肯定范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明白等信息收集活动;40.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实行的措施;41. 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2. 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

11、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43.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44.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行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45.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治理活动亲密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46.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依据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

12、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47.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就,通过说服训练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48. 特地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治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治理部门承担的裁决;49. 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和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治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治理职能亲密相关时, 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础人

13、民政府承担的裁决;50.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时,恳求人民政府依法赐予裁决;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51. 侵权纠纷的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害而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恳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52.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赐予损害赔偿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53.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敏捷地实行引导、劝说、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帮助下,

14、实现肯定行政目的的行为;54. 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治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样而达成的协议;55.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56.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次序;57.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全部法律规范;58.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关机

15、关依法解决纠纷,赐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59.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60.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察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律监督;其中,特地行政监督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61. 一般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的监督,其中包括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的监督;62. 特地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

16、、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63. 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打算、命令的情形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64.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65.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恳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打算的活动;66.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17、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67. 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赐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68. 行政赔偿恳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恳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恳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9.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恳求、支付赔偿费用、参与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70.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依据赔偿恳求人的诉讼恳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就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71. 行政追

18、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恳求人支付排除法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托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72.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缺失,由国家赐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 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殊缺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73.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74. 行

19、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指具有特地、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其次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5.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就: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就;76.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7. 级别管辖

20、: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8.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79.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有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80.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其目的在于补偿一般地域管辖的不足;81.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挑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打算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21、83.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觉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84.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肯定情形下,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行政案件指定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85.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打算和同意,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86.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87. 行政诉讼被告:是被原告

22、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88.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与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89. 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参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90. 行政诉讼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托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

23、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91.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形的事实材料;92. 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93.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运用法律规章解决行政案件中权益义务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二是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实体权益义务问题的法律适用;94.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含不作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95.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

24、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成效的司法意思表示;96. 行政诉讼打算: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当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97.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程序只包括对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执行程序,仍包括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97. 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治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98.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具

25、体、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99. 行政惩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治理过程中,为了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赐予制裁权力;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00.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畴等作一原就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挑选、打算的行政行为;101. 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肯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102. 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治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

26、对人通过实行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103.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全部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104. 行政惩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治理,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赐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105.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特殊是治安治理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惩罚;106.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7、: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需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实行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实行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 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7.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义务的打算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依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打算的一种程序制度;108.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治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109.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治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

28、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10.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111. 行政效率原就: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 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112. 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打算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113.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治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114. 爱护判决:指二

29、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爱护一审判决的判决;115.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治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二、简答题一、简述行政惩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需符合哪些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1、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治理经济并促进经济进展的功能;2、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安排,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正负担

30、,和谐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3、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治理职能,满意财政支出需要的保证;三、简述行政合同的特点?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治理目标或者为了爱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依据行政法的有关规章,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四、简述行政机关的特点?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治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

31、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常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常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五、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1、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 年被确定为“不称职”;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支配;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肯定其的合理安排;4、旷工或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超过30 天;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训练仍无转变,又不宜赐予开除处分;留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六、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

32、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需具体清晰地向法院说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3、有具体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七、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位置?被授权组织: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位置;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位置;八、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

33、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治理,实现从直接治理到间接治理的过渡,和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爱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禁止不法经营,爱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爱护并合理安排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稳,防止资源、财力及人力的铺张;4、有利于掌握进出口贸易,进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固;5、有利于排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九、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1、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挑选、环节的合理支配、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2、促进行政民主;3、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

34、监督与掌握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2)、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 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十、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位置?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治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治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十一、简述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一)代执行的特点:1、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

35、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2、有法律依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3、代执行的主体必需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二)执行罚的特点:1、执行罚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行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运算,并可反复适用;3、执行罚的数额必需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十二、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1、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这是行政复议的主体特点;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欢迎下载精

36、品学习资源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依据特定行政程序进行;十三、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的条件?1、损害必需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需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需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损害必需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定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十四、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点;依据行政诉讼法,可诉性行政行为: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治理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性

37、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益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形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十五、简述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打算法律适用的审查;十六、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条件?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行政组织应具备明白和把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殊行政职能,被授权的组织仍应具备某些特殊条

38、件;十七、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点;1、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成效的行为;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成效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益、义务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 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3)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成效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2、特点: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性; 5)强制性;十八、简述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

39、分;1、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2、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打算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打算或同意;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十九、简述行政惩罚的特点?1、行政惩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惩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2、行政惩罚是针对有违反行

40、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行政惩罚表达了剧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3、行政惩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治理,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训练,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惩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二十、简述行政裁决的特点;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治理活动亲密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头,以协

41、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行变更力;二十一、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恳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复议范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十二、简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1、必需是行使国家行政治理职权的行政主体;2、必需实施了原告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必需具有行政诉讼权益才能,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二十三、简述行政许可的特点;行政许可的特点有: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

42、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收益性行政行为,即赐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和资格的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急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肯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仍应附加相应的帮助性文件;二十四、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点;1、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2、被告必需是经原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假如没有被诉就不成为被告;3、被告与原告处于对抗位置;一方面,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但同时,被告与原

43、告又因相互抗辩、对立面存在;二十五、简述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通常应当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评定等级,在某些情形下,仍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特地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按月或按年)发给;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 然后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3、暂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有的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就由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者经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章,主要有:申请程序、审查程序、

44、批准程序与实施程序;在这些程序中,一般都要书面形式;假如行政给付的标的为肯定的财物,具体的给付仍应有肯定的物品发放登记程序;二十六、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二十七、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殊的法律义务;二十八、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治理关系

45、;其次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二十九、简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打算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打算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

46、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训练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证费,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三十、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活动的,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否就只能算

47、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诉讼代理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得与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否就也只能算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谨;法院的裁判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当事人必需听从;受法院裁判拘谨意味着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论述题一、试论述行政基本原就的性质和功能?1. 行政法基本原就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章和原就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章和原就以行政法基本原就为指导,反映和表达行政法的基本原就,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就或与之相抵触;2. 行政法基本原就是一种高度抽象的,表达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就的精神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中,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3. 行政法基本原就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行政法执法者在使用行政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就指导,必需将基本原就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就的适用结合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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