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筑师重点规范条文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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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日照标准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就 GB50352 2005 中,对日照的规定是: 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的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 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 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房、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学校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 一 7 要求:随着日照标准日的转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

2、的9 时至 15 时,相应增加到大寒日的8时至 16 时;有效日照时间带系依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成效所确定;实际观看说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 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成效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纳8 时至 16 时;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纳9 时至15 时;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看出,依据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 I、II 、III 、VII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2h,为一档; I、II 、III 、VII 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IV 气候区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3h,为二档;第IV 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

3、V 、VI 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lh ,为三档;但现行日照标准仍过低,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也应该是能够达到的;二、日照间距系数即依据日照标精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高的比值;日照间距 D( HH1 )/tanh式中: h太阳高度角H前栋房屋北檐口至地面的高度; H1 后栋房屋底层窗台至地面的高度;日照间距系数 D/H三、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0150150300300 450450 600折减系数1.0L0.9L0.8L0.9L日照间距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折减,其折减系数如表所示6000.95L四、日照百分率(1) 日照时数:指地面上实际受到日光照耀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表示

4、,可以日、月或年为测量期限; 一般与当地纬度、气候条件有关;(2) 日照百分率: 指某一段时间 一年或一日 内, 实际日照时数占太阳的可照时数的百分比;可照时数是从日出到日落,太阳可照耀到地面的时间小时 ;五、采光 ;1,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2,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 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3,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m 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2m;六、遮阳 ; 1,除

5、寒冷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实行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实行外遮阳措施;当采纳天窗、料屋顶窗采光时,应实行活动遮阳措施;2,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自然通风;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4,采纳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卧房、起居室(厅) 、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 当采纳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纳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

6、,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 ;七、噪声 ; 1,卧房、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昼间卧房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b,夜间卧房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37dB; c,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a,分隔卧房、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判量应大于45dB;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判量应大于51dB;3,卧房、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

7、, 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掌握;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房、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实行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暂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实行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临户间窗口时,宜实行隔声降噪措施;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需实行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 2022(节选)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XX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

8、199920XX 年版)同时废止;4.0.1 住宅设计应运算以下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m2) ;套内使用面积( m2套) ;套型阳台面积( 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m2);4.0.2 运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运算;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

9、面积之和;4.0.3 套内使用面积运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房、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拒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运算;有复合保温层时, 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运算;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 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 1.20m 的空间不应运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m 一 2.10m 的空间应按 1/2 运算使用面积, 净精湛过 2.10m 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

10、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运算其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运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运算;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运算比值;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运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4.0.5 住宅楼的层数运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住宅楼的全部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 加

11、运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如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 时,应对大于 3.00m 的全部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 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0m 时,多出部分应按 1 层运算;3 层高小于 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房、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由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2 由兼起居

12、的卧房、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5.2.1 卧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 双人卧房不应小于 9m2;2 单人卧房不应小于 5m2;3 兼起居的卧房不应小于12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5.2.3 套型设计时应削减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 3m;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21 由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 由兼起居的卧房、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

13、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5.4.2 卫生间可依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

14、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房、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5.5.2 卧房、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15、,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房、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房、 起居室(厅)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 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

16、面设置扶手;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 寒冷和冰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 的规定;6.1.1 楼梯间、电梯

17、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需采纳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 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需实行防坠落措施;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并不宜小于 0.10m , 踏步高度应匀称一样,并应实行防滑措施;台阶踏

18、步数不应少于2 级,当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 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

19、不应小于5m;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 于 0.11m;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

20、不得小于1.30m;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需实行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4.1 属以下情形之一时,必需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时;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

21、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往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 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街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

22、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桥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6.4.7 电梯不应紧部卧房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部兼起居的卧房布置时,应实行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持坡道和扶手;2

23、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 的规定;3 供轮持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看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抖坡过渡;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6.6.4 供轮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6.9.1 采光、通风、6.9.2 卧房、 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

24、室时,必需对日照、 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实行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除卧房、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 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实行措施;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7.1.3 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直接自然采光;7.1.4 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的采光系数

25、不应低于1%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 0.5;7.1.5 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 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7.1.8 除寒冷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实行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实行外遮阳措施;当采纳天窗、料屋顶窗采光时,应实行活动遮阳措施;7.2.1 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7.2

26、.4 采纳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卧房、起居室(厅) 、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 民当采纳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纳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 时;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7.3.1 卧房、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以下规定:l 昼间卧房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 夜间卧房内

27、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45dB.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1 分隔卧房、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判量(Rw+C )应大于 45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判量(Rw+Ct: )应大于 51dB;7.3.3 卧房、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 ,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掌握;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房、起

28、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实行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部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实行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部户间窗口时,宜实行隔声降噪措施;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需实行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判;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挑选施工工艺时,应掌握有害物质的含量;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 的规定;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

29、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房;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一般住宅的室内采暖运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 的规定;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 0.75 倍一 1.5 倍燃具额定范畴内;8.7.4 套内安装在 1.80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纳安全型插座;二、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 一 2005(节选)住宅建筑规范 为国家标准, 自 20XX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这部规范虽然不是建筑设计的专用规范,但包含了对住宅建筑设计的规范性规定,且全部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执行;本教材将住宅建筑规范中有关住宅建筑设

30、计的条文摘要如下:3 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难、水文地质灾难等的不利影响;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意安全、舒服、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需具有足够的牢靠性;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3.1.8 住宅应满意人

31、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防止造成环境污染;3.1.10 住宅必需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就;3.1.12 住宅应实行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5 建筑5.1 套内空间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

32、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6 层及 6 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7 层及 7 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5.1.6 卧房、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房、起居室(厅)时,其 1/2 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

33、水措施;5.2 公共部分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6 层及 6 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7 层及 7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6 层及 6 层以下住宅,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

34、11m;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需实行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实行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2.57 层以及 7 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需设置电梯;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治理人员室时,应设治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5.3 无障碍要求5.3.17 层及 7 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35、: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 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 的墙面宽度;5 供轮持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看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抖坡过渡;5.3.37 层及 7 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5.4 地下室5.4.1 住宅的卧房、起居室(厅)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

36、室时,必需实行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5.4.4 住宅地下室应实行有效防水措施;10 节能10.1 一般规定10.1.1 住宅应通过合理挑选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 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 隔热性能, 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温和空气调剂设

37、备和系统,实行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10.1.2 节能设计应采纳规定性指标,或采纳直接运算采暖、空气调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10.1.3 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10.1.6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10.2 规定性指标10.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详细规定性指标应依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三、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判1. 评判项目的对比条件1) 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

38、层数应基本柑同;2) 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3) 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纳同一价格水平运算,排除人为变动因素;可以采纳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2. 评判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成效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成效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依据经济成效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成效是以建筑功能成效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3. 为表达评判指标项目在总体评判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成效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权重值:l)平面空间布局 0.352)平面指标 0.20

39、3)厨卫 0.154)物理性能 0.105)安全性 0.10 6)建筑艺术 0.104. 评判方法中,定量标准0 一 4 分, 0 分剔除, 1 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 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成效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协作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便利, 私密性好;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实际操作时需采纳评分法解打算性指标定量运算问题;5. 定量标准中 0 分一项即予剔除;其详细标准是: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裂,不利于家具布置;2)贮存:无贮存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0、4) 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6)平面空间综合成效: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帮助面积不和谐;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lm2 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10)采光:窗地 比小于 1/7,或卧房、 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 (注: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厨房也不行以间接采光) ;11) 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小于40dB;14 )安全: 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16)室内成效:空间比例 不和谐、分割紊乱、闭塞

41、、颜色不和谐、视觉成效差;17)立面成效: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形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6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成效综合评判,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四、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03 托幼园所的定义: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3 至 6 岁幼儿的为幼儿园;幼儿园 包括托、幼合建 的规模分为:大型: 10-12 班:中型: 6-9 班:小型: 5 班以下21.14 班以上托、幼应有独立基地;3 班以下托、幼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42、、室外嬉戏场地和安全防护措施;223 托幼园所的室外嬉戏场地应满意以下要求:(1) 必需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嬉戏场地,每班嬉戏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60m2;(2) 应有全园共用的嬉戏场地;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1.7 托幼园所生活用房的日照标准为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3.1.8 托幼园所的活动室侧窗采光时,其采光标准按窗地比计,不应小于1 5;321 幼儿园活动室和寝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按每班计为50m2;324 幼儿卫生间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 040 045m;水龙头间距为 035040m,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mx07m;每班卫生间最少卫生设备数

43、量为:大便器4,小便器 4,盥洗龙头 6,淋浴位 2,污水池 1;332 托幼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3.6.5 楼梯除设有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 ,当楼梯井净宽大于 02m 时,必需采纳安全措施;楼梯踏步高不大于 0.15m,宽不小于 0.26m;寒冷及冰冷地区室外疏散梯应有防滑措施;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子开门,宽度不小于12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及推拉门;371 幼儿常常使用的通道及卫生间地面均应为防滑地面;37 2 幼儿常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 6 12m 高度

44、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门槛和弹簧门;3.7.3 活动室外窗距地面 13m 内不应设平开窗;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 ,内侧不应设支撑,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37 5 幼儿常常接触的 1 3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 ;全部墙角、窗台口竖边等棱角处必需做成小圆角;五、中学校校设计规范CB50099 一 2022(节选)1.0.3 中学校校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就:1 满意教学功能要求; 2 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成长;3 校内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内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才能;4 坚持以人为本、细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连续进展的目标,满意爱护环境、节地、节能

45、、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意有利于节省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就;3.0.1 各类中学校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完全学校应为每班 45 人,非完全学校应为每班30 人; 2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 50 人;4.1.1 中学校校应建设在阳光充分、空气流淌、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供应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4.1.4 城镇完全学校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4.1.5 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暂时停车场地;学校的规划布局应与生源分布及周边交通相和谐;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证同学安全跨过;4.1.6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 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实行有效的隔声措施;4.1.7 学校周界外 25m 范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4.3.2 各类学校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4.3.3 一般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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