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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逯宇铎 辛转 刘映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三版)(第三版)本书第三版特色本书第三版特色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3e)贯彻“传统外贸业务新实践+跨境电商B2B模式+区块链技术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20”一条线原则,突出如下特点: (一)加强传统外贸业务的新实践 (二)增加跨境电商B2B模式内容 (三)增加区块链技术在外贸中的应用 (四)详细介绍国际贸易术语2020目目 录录第第1 1章章 国际贸易概述国际贸易概述第第2 2章章 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理论第第3 3章章 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第第4 4章章 国际贸易措施国际贸易措施第第5 5章章
2、 国际市场环境国际市场环境第第6 6章章 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务谈判第第7 7章章 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第第8 8章章 商品条件商品条件第第9 9章章 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第第1010章章 货物交付货物交付第第1111章章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第第1212章章 国际结算国际结算第第1313章章 货物检验与争议处理货物检验与争议处理第第1414章章 合同履行与贸易方式合同履行与贸易方式第第9 9章章 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 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相关解释;2. 掌
3、握交接货物、费用负担、风险划分等方面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并能够在实际中正确运用;3. 熟悉商品的作价方法,学会计算并合理运用佣金与折扣,掌握成本核算方法;4. 掌握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的主要方法。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交行成功上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区块链平台交行成功上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区块链平台 2020年8月,交通银行在厦门成功上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区块链平台“海运费境内外汇划转支付场景”,并于上线当日为上海悦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成功办理了海运费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该业务场景是全国首个纳入单一窗口平台并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非贸业务(海运费业务)支付的场景。该系统整
4、合了海关、税务、外汇局、自贸区电子口岸(单一窗口)的资源,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和智能合约等技术,将税务局发票系统、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银行、船代、货代、付款企业链接在一起。厦门地区物流企业可与交行完成签约,通过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起付汇业务,形成电子化申请,银行在线审核无误后即可完成业务办理。此项业务的成功上线,实现了政府信息、银行服务和产业链的融合,让海运费支付真正意义上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操作,大大提高企业外汇支付效率,有效助力厦门智慧城市建设。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国家口岸办推广的政府服务平台,旨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同时优化通关流程,提高申报效率
5、,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截至2020年7月, 交行已实现与深圳、上海、四川、江苏、福建、厦门六地地方版单一窗口对接,大力推进与标准版单一窗口对接工作,支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在线办理跨境购付汇、贸易融资等业务,有效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 阅读以上案例,请思考: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哪些积极的作用?9.1 9.1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中商品单价 在国内商业活动中,商品的单价通常是指每计量单位商品的价钱。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单价其内涵要丰富得多。“USD 500 Per SET CIF San Francisco”,是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商品单价的规定,其
6、中USD为计价货币美元的国际代码;500是单位计价金额;Per SET为商品计量单位;CIF San Francisco 是贸易术语。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单价由计价货币、单位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四个部分所组成。何为贸易术语,它起什么作用?9.1 9.1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远隔两地,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将会涉及以下诸多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交货? (2)谁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及有关费用? (3)谁负责为货物进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4)谁负责办理货物在出口国的出口手续并支付必要的出口税、费? (5)谁负责办理货
7、物在进口国的进口手续并支付必要的进口税、费? (6)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上述问题是每笔交易都必须明确的,但如果每笔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对上述问题逐项进行磋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将影响交易的达成。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通过使用贸易术语,就可解答上述问题,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方面,它确定了交货的各项条件,说明了在交接货物、费用负担、风险划分等方面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另一方面,贸易术语也表示了商品交易价格的构成因素,因此按
8、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时交易的价格会因构成因素的差别而有所不同。9.1 9.1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几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是:(1)简化交易磋商内容,缩短磋商时间,节省费用;(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商品价格和成本;(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9.1 9.1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3.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制度、
9、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上的不同,存在对同一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和做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避免在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某些国际组织、商业团体、学术机构试图对贸易术语作统一的解释。于是,陆续出现了一些有关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规则。这些解释和规则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熟悉、承认和接受,就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其中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个: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
10、on 1941)、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为INCOTERMS。本章关于贸易术语的介绍将以对我国国际贸易实践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基础来进行。9.1 9.1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以英国贸易习惯及判例为基础,制订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
11、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华沙会议,将前“华沙规则”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并沿用至今。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The U.S.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s)。后来
12、因国际贸易习惯的变化,在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定义作了修订,并于1941年7月31日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90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条例再次做了修订,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9.1 9.1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该修正本对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 a
13、long 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在美洲国家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和FAS两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其他国际惯例的解释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出口商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
14、tion of Trade Terms) 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随后,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对INCOTERMS先后进行7次修订和补充。2019年9月,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20通则)向全球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为适应国际贸易实务的最新发展,在2010通则的基础上,2016年
15、9月,国际商会正式启动了2020通则的起草工作,并在全球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询和研讨。2019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向全球发布2020通则,该规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2020通则的生效并不意味着2010通则会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规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通则甚至2000通则,因此可以料想未来的两三年内2010通则仍将在贸易合同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由于2020通则总结了近十年来贸易领域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
16、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应当引起广大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学生的注意。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1.2020通则的新变化 在2010通则的基础上,2020通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2020通则中FCA术语下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根据该新引入的附加选项,买方和卖方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装货后将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然后再由卖方向买方做出交单(可能通过银行)。现行的FCA术语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该术语的效力在货物装船前就已经随货交承运人而截止,这就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已装船提单。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已装船提单是银行在信用
17、证项下的常见单据要求,因此对FCA规则的修订充分考虑到这一市场上的实际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采用该附加选项,卖方并不因此受买方签署的运输合同条款的约束。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2)各个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费用承担在2020通则A9(卖方承担)和B9(买方承担)中详细载明,该部分为每一个贸易术语都提供了“一站式费用清单”。也就是说除了在具体规定有关义务的条款中对承担该义务产生的费用成本进行分配以外,还新加入将买方卖方各自承担的费用成本一并汇总的部分。例如,在FOB贸易术语项下,取得交付或运输相关单据产生的成本除在说明该项义务的A
18、6/B6部分载明外,在汇总费用承担的A9/B9部分也有载明。 (3)2020通则中CIF和CIP术语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范围发生变化。CIF术语继续要求卖方购买符合LMA/IUA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条款要求的货物保险。但是,在适用CIP术语的贸易中,最低保险范围已经提高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的要求(即“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这一修订的原因在于CIF更多地用于海上大宗商品贸易,CIP作为多式联运术语更多地用于制成品。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4)2020通则规定,当采用FCA、DAP、DPU和DPP术语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可
19、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而2010通则推定使用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 (5)为了反映作为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终点, 2020通则用贸易术语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取代了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DPU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即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根据2020通则规定,“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者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以及卸载货物的一切风险。
20、DPU是唯一要求卖方在目的地卸货的贸易术语。因此,卖方应当确保其可以在指定地组织卸货。如果双方不希望卖方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不应使用DPU规则,而应使用DAP规则。DPU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使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形。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6)2020通则中每个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A4和A7部分都明确规定了与安全有关的义务的分配规则,为履行该义务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方式也在A9/B9部分载明。例如,FOB 术语项下的A4部分载明“卖方必须遵守任何与运输安全有关的要求,直至交付”。这些规定反映了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对安全问题日益
21、增长的关注。 (7)2020通则升级了2010通则中各规则首部的“使用说明”为“用户注释”。用户注释阐明了2020通则中各术语的基本原则,如何时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及费用在买卖双方间的划分等;旨在帮助用户有效及准确地选择适合其特殊交易的术语,并就受2020通则制约的合同或争议提供部分需要解释问题的指引。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2.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比较分析 2020年1月1日开始2020通则正式生效,但在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中2010通则,甚至2000通则仍然可以使用。三个不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无论在贸易术语
22、的数量及结构,还是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有必要将上述三个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比较,明确不同版本中各贸易术语的具体含义及买卖双方各自的权责划分,避免因为混淆而导致贸易风险的增加。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表7-1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解释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表7-22010通则中贸易术语解释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表7-32020通则中贸易术语解释9.2 9.2 INCOTER
23、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从表7-1-表7-3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行的三个版本中,2010通则在解释贸易术语的数量、分类标准及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等诸多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2020通则修改内容比较有限,仅将DAT术语改为DPU术语,使交货变得更加便利。此外,2020通则充分考虑了货运的安全问题及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灵活安排保险的需要,将CIP术语下保险险别调整为ICC(A),并新增了安保条款等。9.2 9.2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20 简介简介 3.2020通则主要特点如下: (1)增加提单选项。为满足信用证方式下卖
24、方交单要求,FCA贸易术语增加一个附加选项:买方可以指示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卖方在通过信用证结算时提交提单等单据以获取货款。 (2)扩大保险范围。将CIP贸易术语的保险范围由最低险别调整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A)条款。 (3)明确了自有运输工具的合理使用权。在DAP、DPU和DDP贸易合同中,允许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在FCA贸易合同中,买方也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4)使买卖双方费用划分更加清晰。对费用划分条款进行修订,以便提供给用户一站式费用列表,使买方或卖方得以在一个条款中找到其选择贸易术语所对应的所有费用,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双方费用的分摊。 (5)使目的地交货
25、更为便利。用DPU替代DAT,交货地点不仅局限于运输终端,只要卖方确保其交货地点允许卸载货物即可。 (6)补充安保要求。将与运输安全相关的安保要求明确规定在各贸易术语的“运输合同”及“出口清关”中,并在费用划分条款中对因安保要求而增加的成本作出明确的规定。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虽然2020通则已经正式生效,但目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2010通则应用仍然十分广泛。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
26、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货物的方式交货,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
27、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装运合同,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这一术语中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船只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租船订舱,将船名、装船时间等及时通告卖方,以
28、便卖方备货装船。这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一问题,发生“货等船”或“船等货”的情况,势必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按有关法律和惯例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如果买方按期派船到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充分的通知,而卖方因货未备妥未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履约的后果,包括负担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如果买方延迟派船导致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船交货,则由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对CFR术语的解释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
29、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FR术语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此类情况下,则应使用CPT术语。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在
30、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或以取得已装船货物的方式交货。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证明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 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应及时发出充分的装船通知 在以CFR术语达
31、成的交易中,卖方仅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运输,不负责办理货物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而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应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按有关法律及惯例的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因货物已装上船,风险已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2)CFR贸易术语的变形 CFR贸易术语的变形是指在CFR术语后添加词句,用来说明在程租船运输下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在按CFR术语成交时,货物采用班轮运输时,其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均包含在班轮运费中,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而大宗货物通常采用程租船运
32、输,船方通常按照“不负担装卸费用” (Free In and Out,FIO)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不包括在运费中,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这在实践中是通过CFR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说明的。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即卖方负担卸货费。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运至岸上而支出的驳运费在内。 CFR Under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
33、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传统观点认为,CFR术语变形仅用来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不影响买卖双方交货地点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为避免因理解不同而导致的争执,买卖双方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仅限于费用的划分。 3)合同中尽可能指定装运港 由于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虽然合同通常都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这里是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地方。如果装运港对买方具有特殊意义,特别建议双
34、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3.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果买方
35、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IF术语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此类情况下,则应使用CIP术语。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或以取得已装船货物的方式交货。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
36、险。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买方义务 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承担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象征性交货 交货方式有两种: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
37、在规定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象征性交货(symb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 CIF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这种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种类、名称、内容、份数相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CIF术语的这一性质,使得CIF合同成为一种“单据买卖”合同
38、。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顺利收回货款。但是,只提交了符合合同的单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顺利地得到货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在此基础上,再向买方交付规定的单据,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但在实践中,有可能发生通过贸易合同的条款规定而改变CIF象征性交货性质的问题。因此,在与买方签订CIF合同时,一定要对“货到付款”或要求卖方保证货物在某一期限到达等限制性条款进行充分考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
39、,卖方负有为货物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而从风险角度讲,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因此,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根据通则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果买方需要投保更多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外贸企业在同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条款,以明确责任。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3)CIF贸易术语的变形 按通则规定,卖方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
40、运费。如果卖方根据运输合同产生了在目的港内指定地点与卸货相关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另行向买方追偿该项费用。但在贸易实践操作中双方会通过贸易术语变形来约定卸货费用到底由谁来负担。 CIF贸易术语变形包括: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2)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Under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
41、货),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同样,CIF术语的变形传统上被认为是仅限于说明卸货费用的划分,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但为了避免分歧,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出来。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4.FOB、CFR、CIF术语比较 FOB、CFR、CIF术语比较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三种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均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要求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所以被统称为“装运港交货术语”。这三种术语的异同点是: 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均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2)交货地点相同:均在装运港
42、船上完成交货; (3)风险划分界限相同:均以货物交到船上划分风险。 不同点: 具体的责任划分、费用负担、价格构成不同。 (1)FOB(成本价):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交货,不负担出口运输、保险及运费、保险费; (2)CFR(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运输并支付运费; (3)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并支付运费、保险费。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根据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方式,即是指港至港的运输。如果出口方处于内陆,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出口方就必须承担货物从其所在地运至装运港的风险和费用。即使出口方处
43、于港口,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时,“货交到装运港船上为界”的风险划分标准也没有实际意义。尤其是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当今世界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当出口方将货物(整箱货或拼箱货)交给承运人时,出口方实际上已失去了对货物风险的控制,而如果要求出口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风险,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采用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的FOB、CFR、CIF三种术语。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中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PT、CIP术语取代FOB、CFR、CIF术语。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5.对FCA术语的
44、解释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 of delivery),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该术语既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承运人”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
45、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被交付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订立自指定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合同,支付运费,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
46、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使用FCA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交货地点 采用FCA术语,合同中交货地点的规定影响装卸货义务的承担。 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即当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运输工具上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 如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已装上了卖方的运输工具并抵达指定交货地点,己做好从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卸载的准备,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之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 以FCA进行的货物销售可以仅指定交货地在卖方所在
47、地或其他地方,而不具体说明在该指定地点内的详细交货点。但是,特别建议双方还应尽可能清楚地指明指定地方范围内的详细交货点。详细的交货点会让双方均可清楚货物交付的时间和风险转移至买方的时间;该详细交货点还标志了买方承担费用的地点。如果详细的交货点未予以指明,则卖方有权选择“最适合卖方目的”的地点作为交货点,风险和费用从该地点开始转移至买方,从而可能使买方承担风险。因此,买方最好选择明确详细交货点。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2)安排运输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根据2010通则规定,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是,在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
48、向买方提供卖方拥有的买方安排运输所需的任何信息,包括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如已约定,卖方必须按照惯常条款订立运输合同,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但同时,卖方必须在完成交货之前遵守任何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 3)己装船批注的提单 FCA术语可适用于多式联运的贸易中。如果货物是在内陆地点由买方的运输工具接载,那么由于船舶无法抵达该内陆交货地点装运货物,则无法签发已装船批注提单。但是,通常由于银行托收或信用证的要求,卖方发现他们需要含有己装船批注的提单进行结算。为满足卖方用FCA术语销售时对己装船批注提单的可能需求,2020通则首次提供了可选机制。双方可以选择由买方指示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批注提单给卖方。但
49、是,如果并且在买方承担费用与风险情况下,承运人已经向卖方出具了提单,卖方必须将该单据提供给买方,以便买方用该提单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卖方将提交给买方一份仅声明货物已收妥待运而非已装船的提单,则不需要选择该方案。此外,应强调的是,即使采用该可选机制,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款下的义务。最后,如采用该可选机制,内陆交货及装船的日期将可能不同,这将可能对信用证下的卖方造成困难。 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6.对CPT术语的解释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
50、(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既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订立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合同并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及时通知买方。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 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9.3 9.3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