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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l适用:民商法专业(本科)适用:民商法专业(本科)l 教学的重难点:教学的重难点: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制度;
2、违约责任的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制度;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讲授债本课程以讲授债
3、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债法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债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法的基本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第一章第一章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债权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关
4、系;债的要素。 教学要求教学要求:准确理解债的概念、掌握债的本质、特征,债的构成要素等基本知识。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本质及特征二、债的本质及特征1(一)(一) 债的本质债的本质2(二)(二) 债的特征债的特征1、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2、债权与人身权、债权与人身权3、债权与知识产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1、债权人;2、债务人;3、特定化的第三人。 二、债的客体:给付行为。标的与客体。 三、债的内容 1、债权 2、债务 思考题:1、什么是债?债权与物权有何不同?2、债的要素有哪些?第二章第二章 债的分
5、类债的分类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教学要求:教学要求: 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等债的分类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第一节 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第二节第二节 以债的主体分类以债的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第三节第三节 以债的标的分类以债的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
6、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货币之债货币之债 思考题:思考题:1、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2、什么是连带之债?、什么是连带之债? 第三章第三章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代位权、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的要求。 教学要求教学要求:了解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一、设置债的保全的原因 1、债权的实现需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2、债的担保的局限 3、强制执行的局限 二二、保全措施的作用: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
7、产减少;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第一节代位权制度第一节代位权制度 一、概念。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设立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性质特征:实体权;非代理权;非一般形成权;非实现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 1、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如果双方的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该债权须到期、合法
8、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3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行使并且应当行使而不积极、有指债务人能够行使并且应当行使而不积极、有效行使。效行使。 4 4、对债权人造成危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造成危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以无资力为基本;有资力为例外。危险:以无资力为基本;有资力为例外。 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持债务人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力度;解决财产,增加债权实现
9、的保障力度;解决“三角三角债债”。 三、代位权的行使三、代位权的行使 1、以债权金额为限;、以债权金额为限;2、原则上不得、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请求第三人向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债权人)履行;自己(债权人)履行;3、以诉讼方式行、以诉讼方式行使。使。 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 2、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3、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 第三节撤销权制度第三节撤销权制度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一、概念:指债权
10、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法律制度。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法律制度。 二、撤销权成立要件:二、撤销权成立要件: 1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处所说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1 1)无偿转让)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财产或放弃债权。(2 2)低价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 2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财产、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财产将要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将要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 3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
11、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如债务人处分财产后,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如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可能使债权难以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可能使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 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 (1)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只能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3)、撤销权只能由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行使。 (4)、撤销权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意区别:注意区别: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撤销权。
12、 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解决赖帐行为;恢复债务人减少的财产,增强债权实现的力度。 四、撤销权行使效力四、撤销权行使效力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对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收取利益为债务人责任财产。 3、对其他债权人:收取利益为债权人共同一般保证。 思考题: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行使代位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效力?第四章第四章 债的变更与移转债的变更与移转 教学要求:教学要求: 1、掌握债的变更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了解债的变更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了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后由谁承
13、担相应的财产责任问题。 2、掌握债的移转的基本内容、条件和法律后果,了解债的移转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变化后引起的财产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第一节债的变更第一节债的变更 一、债的变更要件一、债的变更要件 (一)(一)债的变更概念债的变更概念 (二)债可因以下情况变更:(二)债可因以下情况变更: 1 1、法律直接规定变更。如债务人违约使债不能、法律直接规定变更。如债务人违约使债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 2、合同因重大误解成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合同因重大误解成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院裁决变更合同。院裁决变更合同。 3 3、
14、合同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院裁决变更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4 4、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三)债变更的条件(三)债变更的条件 1 1、原债有效存在。、原债有效存在。 2 2、债的内容发生非实质性变化。、债的内容发生非实质性变化。 3 3、债的变更须遵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债的变更须遵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式进行。 二、债的变更的效力二、债的变更的效力 首先,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范围,首先,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范围,因此,因此, 1 1、原合同关系中的抗辩权仍然保留;、原合同关系中的抗辩
15、权仍然保留; 2 2、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和瑕疵仍继续存在;、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和瑕疵仍继续存在; 3 3、若变更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未经担保人、若变更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未经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物的担保范围不及于增加同意,保证不生效;物的担保范围不及于增加的部分。的部分。 其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效其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债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债务不受影响。若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务不受影响。若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确,视为未变更。 最后,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最后,合同的变更
16、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变更,损失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变更,对方遭受损失,误解人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方遭受损失,误解人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一、债权移转的概念一、债权移转的概念 债权移转,指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引起的合同债权移转,指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二、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 (一)条件:(一)条件: 1 1、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转让不、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发生效力。 2 2、债权人转让权利须通知债
17、务人,否则对、债权人转让权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且,对债务人的通知一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且,对债务人的通知一般不得撤销。般不得撤销。 3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办理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二)不得让与的债权:(二)不得让与的债权: 1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演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演出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合伙合同等。 2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文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文物不得转让给外国人。
18、不得转让给外国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 1、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并取得、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并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债权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债权人的除外。人的除外。 2 2、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对让、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3 3、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被转让的权利、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被转让的权利到期或同时到期,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到期或同时到期,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注意区分:债权转让与约定向第三人注意区分:债权转让与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履行。 三、债务的承担三、债
19、务的承担 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务承担)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两种情形。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两种情形。 注意区分注意区分:第三人代履行与第三人加入合:第三人代履行与第三人加入合同成为债务人。同成为债务人。 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的条件: 1 1、债务须合法有效,否则转移无效。、债务须合法有效,否则转移无效。 2 2、债务人转移债务,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移无效。否则转移无效。 3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应
20、办理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2、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债务人的除外。但从债务专属债务人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分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分为合同承受、当事人合同承受、当事人( (企业企
21、业) )合并两种情况。合并两种情况。 教学重点:债的担保种类及法定条件。教学重点:债的担保种类及法定条件。教学要求:把握债的担保制度的意义及作教学要求:把握债的担保制度的意义及作用,债的担保方式的种类、各种担保方用,债的担保方式的种类、各种担保方式的内容及特征,如何设定债的担保方式的内容及特征,如何设定债的担保方式等理论知识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式等理论知识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一、债的担保概念一、债的担保概念1、概念: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的保障债权、概念: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法律措施。实现法律措施。2、债的担保分类:、债的担保分类:(1)分为一般担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
22、所有债务)分为一般担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所有债务的担保)和特别担保(对特定债务的担保)。的担保)和特别担保(对特定债务的担保)。(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二、债的担保特征二、债的担保特征1、从属性;、从属性;2、补充性;、补充性;3、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 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资格: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保证人的资格: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除外。法人。但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除外。 二
23、、保证的方式二、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才代为履行。 2、连带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既、连带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可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三、保证的范围和期间三、保证的范围和期间 1、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2、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债、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债务人履行迟延之日起务人履行迟延之日起6个月。个月。 四、保证债务的消灭四、保证债务的
24、消灭 1、消灭的特别原因: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消灭的特别原因: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 2、消灭的一般原因常见的有:、消灭的一般原因常见的有: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满,)保证期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3)债务人未经班)债务人未经班主任同意转移债务;(主任同意转移债务;(4)主债协商变更,未经)主债协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同意。 第三节抵押权第三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性质一、抵押权的概念性质 1、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保证债务履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行的担保措施。 2、抵押的
25、属性:、抵押的属性: (1)物权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优先;位次)、追及性;物上请求权。 ( 2)担保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抵押的种类、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权 (2)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准抵押、企业财产抵押)二、抵押的效力1、效力范围:约定;无约定的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对抵押物收益的效力3、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我国持否定态度)4、数个抵押权之间的效力5、对抵押物价值维持的效力三、抵押权的实现1、折价;2、拍卖;3、变卖;第四节第四节 质押质押一、质押的性质一、质押的性质1、概念:广义上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押、概念:广义上泛指物的担保,
26、包括质押和抵押;狭义上指转移担保物占有方式和抵押;狭义上指转移担保物占有方式的担保。的担保。2、性质: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留、性质: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留置担保物的权能;物上代位权。置担保物的权能;物上代位权。二、质权的设立1、设立方式:合同方式。属要物合同。2、不得约定流质。三、质权的效力1、约定。无约定的范围: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质权的费用。2、质物贬损,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否则质权人可变卖质物。3、质物毁灭所获赔偿,为质权保障。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一、留置的特征1、概念: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扣留其合法占有的财产;超过法定期限仍
27、不履行,可折价、拍卖、变卖受偿。2、特征:法定性;占有流质财产为要件;二层效力结构(扣留;处置)二、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催告(确定履行期限);留置须经法定期间(不少于2个月)第六节定金第六节定金 一、含义:一、含义: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属金钱担保。额的金额。属金钱担保。 二、特点:二、特点:1、注意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二、注意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二者应分别签订,不能在同一条款中约定,以防者应分别签订,不能在同一条款中约定,以防产生歧义;产生歧义;2、对定金数额的确定要明确具体
28、,、对定金数额的确定要明确具体,尤其要约定定金的处置方法;尤其要约定定金的处置方法;3、如果在合同、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合用。能合用。4、定金自交付成立。、定金自交付成立。 三、罚则:三、罚则: 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思考题: 1、保证的基本性质、保证的内容及特征、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的设立和消灭? 2、抵押权的性质
29、及类型、设定和消灭?教学重点:教学重点:债的消灭的原因、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清偿的概念与清偿的要求、提存、混同、抵销、免除的适用条件或要件与效力。教学要求: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全面地了解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准确地掌握法定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应在清楚区分清偿、提存、混同、抵销、免除各种债的消灭原因的基础上,具体地把握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和要求。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效力 1、含义:债权债务关系不可逆转的终止。 2、效力:从权利义务消灭;负债字据返还;后合同义务发生。 二、债的消灭原因1、债的目的消灭(目的达到;目的不能达到)2、当
30、事人消灭债的意思(放弃债权;免除债务)3、无实现或请求的必要(抵销;混同)4、作为债的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重大误解)第二节清偿第二节清偿 一、清偿的含义 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利益实现。债的消灭的最常见原因。 二、清偿的方式 三、清偿的效力第三节抵销第三节抵销 抵销: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抵销: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的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消灭。 一、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 1、条件:互负(合法)债务;债务标的物、条件:互负(合法)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相同;债务均到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不属种类相同;债务均到清偿期;双
31、方债务均不属不能抵销的债务。不能抵销的债务。 2、抵销的效力:抵销的债务数额消灭;、抵销的效力:抵销的债务数额消灭;抵销有溯及力。抵销有溯及力。 二、约定抵销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订立抵销合同抵销当事人订立抵销合同抵销债务。债务。 特点:不受法定抵销条件的限制。特点:不受法定抵销条件的限制。第四节第四节 提存提存一、概念: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付,债务人将一、概念: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付,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而消灭债务的法律制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而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度。二、提存原因:债权人不正当拒绝受领;债权人二、提存原因:债权人不正当拒绝受领;债权人不明;无受领能力又无代理人;债权
32、人死亡无不明;无受领能力又无代理人;债权人死亡无继承人;因债权人继承人;因债权人 其它原因。其它原因。三、提存程序:(三、提存程序:(1)提交提存书、提存物、债提交提存书、提存物、债务证据及无法清偿债务的证据;(务证据及无法清偿债务的证据;(2)提存机)提存机关审查;(关审查;(3)接受提存、妥善保管提存物;)接受提存、妥善保管提存物;(4)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四、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发生寄托合四、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发生寄托合同关系;提存机关与债权人发生公法上的关系;同关系;提存机关与债权人发生公法上的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33、债务消灭。一、含义:债权人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并发生债务消灭的单方行为。二、特点:无因;无偿;非要式。三、要件:1、免除人有权处分债权2、有向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3、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一、含义:因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混同的原因:1、概括承受(企业合并、继承)2、特定承受(承受对自己的债务或受让对自己的债权)。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一、合同解除的含义 指合同成立生效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指合同成立生效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一方当事人依法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依法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
34、。 二、分类。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协二、分类。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商解除 1 1、协商解除: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协商解除: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事后达成解除协议。事后达成解除协议。 2 2、单方行使解除权、单方行使解除权法定条件是:法定条件是: (1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 2)因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因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务; (3 3)、迟延履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迟延履行。一方迟延履
35、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4)、根本违约。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根本违约。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如:其他条款中,如: 第第69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第第219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第224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条,租赁合同的
3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第248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第253253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以解除合同; 约定条件发生后的单方解除。约定条件发生后的单方解除。 三、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应在约定期限三、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应在约定期限内或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
37、限内行使。合同自内或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后,未履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或合同性质特点要求恢复原状、补救、行情况或合同性质特点要求恢复原状、补救、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注意:注意:合同解除的效力有无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有无溯及力问题。 思考题:思考题: 1 1、 债的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比较。债的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比较。 2 2、 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 债权债务的解除制度有哪些内容?债权债务的解除制度有哪些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及特
38、征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一)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二)特征(二)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变更或终止某一权利义务关、合同是以确立、变更或终止某一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节合同
39、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常见的分类有: 1 1、以法律是否赋有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以法律是否赋有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 2、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3 3、以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支付相应对价为标、以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支付相应对价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准,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给付为
40、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须采取法律所要求、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须采取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可分、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l1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2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3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4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 5、遵守法律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又称遵守法律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又称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学者归纳为:合法原则和公
41、序良俗原则。学者归纳为: (1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2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3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4 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行为(5 5)射幸行为)射幸行为(6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8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10)暴利行为。)暴利行为。 练习与思考题:练习与思考题:1、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2、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合
42、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作用。 l教学要求:教学要求: 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要约与承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的形式;格式合同的适诺的规则;合同的形式;格式合同的适用与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用与限制;缔约过失责任。 一一 、合同订立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订立的概念及特征1、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了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了合同的成立而进行的接触、洽商直至达成一致意思而进行的接触、洽商直至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行为过程。表示的行为过程。 2、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合同成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合同成立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立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l一一
4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等,是一要约,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等,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订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 1 1、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 2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 3、要约还必须表现出受约束的意旨。、要约还必须表现出受约束的意旨。 容易与要约混淆的是要约邀请,常见的要约容易与要约混淆的是要约邀请,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邀请有
44、: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普通商业广告等。招股说明书、普通商业广告等。 l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的生效以及对要约人、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的生效以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内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内容: 1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效。 2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3 3、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l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要约撤回,是
45、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使其不发生效力。 2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表示。 四、要约的失效四、要约的失效 1 1、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3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予承诺,要约自然失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
46、限内未予承诺,要约自然失效。4 4、受要约人虽然发出了承诺,但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受要约人虽然发出了承诺,但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属对要约的默示拒绝。质性变更,属对要约的默示拒绝。 l一一 、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成要件如下: 1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 3、承诺的内容应与应用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与应用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
47、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 l二、承诺的方式二、承诺的方式 1 1、通知。、通知。 2 2、其他行为。、其他行为。 三、承诺的生效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承诺生效是指承诺行为发生法律上的 拘束力,通常表现为合同成立。拘束力,通常表现为合同成立。 l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
48、,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在通常情况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在实务中,当事人完成要约和承诺程序即订立合实务中,当事人完成要约和承诺程序即订立合同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对合同成立时间同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对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也有所不同:的确定也有所不同: 1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2 2、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 3、当事人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自、当事人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自接受时合同成立接受时合同成立: : 如在买卖
49、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接受了货物,就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当事人的单方接受了货物,就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不能构成履行主要义务,如甲、乙之间没有书行为不能构成履行主要义务,如甲、乙之间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甲给乙运去了面的买卖合同,甲给乙运去了1010万元的货物,乙没万元的货物,乙没有接受该货物,甲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则有接受该货物,甲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则该合同不成立。该合同不成立。 4 4、有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的,可以确、有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的,可以确认该合同成立。认该合同成立。 一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承认合同的存
50、在,一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承认合同的存在,并对合同的内容均承认。二是有两个以上的并对合同的内容均承认。二是有两个以上的证明人证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了证明人证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了. .三是法院用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三是法院用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了。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了。 五、承诺的迟到和逾期五、承诺的迟到和逾期 承诺的迟到:期内发出,因其它原因迟承诺的迟到:期内发出,因其它原因迟延到达,要约人未及时通知不接受的,延到达,要约人未及时通知不接受的,该承诺有效。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逾期:承诺发出逾期,要约人未承诺的逾期:承诺发出逾期,要约人未及时通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