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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互保安全生产保障作用论文渔业互保安全生产保障作用论文论渔业互保的安全生产保障作用摘要:渔业是高风险行业,需要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渔业互保以促进渔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标,以防灾、减灾为措施,依法开展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人身和财产保险,起到了其他任何社会保险体系、机构都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紧紧围绕渔业互保独树一帜的安全保障机制,以渔业互保是我国现代渔业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为开端,多方位契入互保安全保障机制的各主要层面,研究、揭示渔业互保在渔业安全生产中所起到的重要安全保障作用。关键词:渔业互保安全保障中图分类号:f307.4文献标识码:f文章编号:1009-914x(202*)12-0187-01
2、一、渔业互保是我国现代渔业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渔业经济体制变革以来,随着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渔业生产船只和从业人员急剧增多,但由于防灾、减灾措施的薄弱及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各类渔业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广大船东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由于缺乏安全后续保障,大多数渔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得不到经济补偿,生产得不到及时恢复,相当一部分船东也无力支付死、伤渔民的经济赔偿和医疗费用,一些家庭的经济生活也因此无法维持,既影响了渔区的经济发展,也影响了渔区的社会稳定。农业部于1994年成立了行业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2*年更现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互保协会以“互助共济”和
3、“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为宗旨,以实施“安全后续保障”和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为机制,以“防灾、减灾”为措施,首开我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综合性、全方位的人身及财产保险先河,彻底解决了以中小型渔船为主体的众多渔船因作业风险大、保费低而历来被摒弃于社会保险以外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尚不健全、渔业保险极度薄弱的社会背景下,建立起独具我国特色的现代渔业保险模式。十八年来,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累计承保渔船30万艘次,承保渔民480万人次,累计支付渔民群众经济补偿金9亿元。帮助渔民解决灾后家族生活困难,有效化解了灾后救济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难题,对保险渔区社会稳定、提高渔业防灾抗灾能力发挥了不可替
4、代的重要作用。二、渔业互保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全面做好安全互助服务安全保障机制是渔业互保的核心、灵魂。它由提供经济补偿和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两项内容组成。两项内容各有特色,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统一运行,形成一个有机的、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运行机制。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一)其组织形式、保障机制、互保目的,决定了“互助共济”宗旨的贯彻实现。(二)为会员提供生命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不仅为渔业生产的恢复提供了基础条件,也为渔区的安定团结形势起到了极大地稳定作用。(三)防灾、减灾的服务措施,不仅促使广大船东和从业人员提扩展阅读:渔业互保常识小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
5、度的不确定性,即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确定以及损失的程度不确定。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互助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障的制度,互助保险的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人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为保险合作社;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为社会部分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指定机构举办;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组织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1984年,
6、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交通部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船东互保协会,20年来的实践证明,船东互保工作有效地保障了我国航行事业的顺利发展,弥补了商业保险的不足。在借鉴交通部船东互保协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农业部、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7月6日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互保单中的互保金额也就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互保单责任项下协会承担赔偿或给付补偿金的最高限额。即会员对互保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协会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和承担互保责任的最大限额。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7、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互保免赔额是指互保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害时,应当由会员自行负担的损失。规定免赔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协会处理小额赔款的次数,节约管理成本。而且也能起到提高被保险人保护保险财产不受损失的责任心。协会对于船龄5年以内新渔船,规定最高承保比例不超过船舶实际价值的80%。道德风险是保险业专门术语,适用于互保业务,是指会员或被保险人入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是为了谋取不当互保赔款。这在主观上,不会主动地采取保护互保
8、财产的安全,而是希望发生事故损失,甚至故意制造事故损失。可保利益原则要求参加保险的人,也就是投保人必须对保险对象(也就是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实现的。投保人对保险对象的利益体现在如果被保险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伤亡,投保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否则,则不具有可保利益或没有可保利益,不具有投保人资格,就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首先是财产归谁所有,谁具有可保利益。其次是财产的经营人、保管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等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投保人不讲诚实、信用,故意隐瞒事实情况,欺骗保险人作出错误的判断,即使
9、订立了保险合同,事后查实情况不符,保险人可以不负任何保险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不支付赔款。相反,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的,条款中用语含义,条款规定如何解释,如除外责任等,保险人都应该向保险人如实介绍。这样一个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已知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情况,不作真实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对保险人的询问不作回答或虚假回答。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应当知道的情况而因其不注意或者疏忽而没有知道的,以致未能告知保险人的不作为。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前进行。如果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不得主
10、张解除保险合同,只能主张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不论投保人是否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事故是否有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均不承担保险责任,已收取的保费不予退还。保险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而不是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入,所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称为补偿原则。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类,因为人的生命不能估价。损失分摊原则:由同一保险标的在若干家保险机构投保形成的重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应由各家保险机构按各自承保金额所占的比例分摊其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1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收入。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本国当年GDP的比例。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海上运输的需要,为避免船只与货物同时损失,要抛弃一部分货物,损失由各方分摊,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第一张称为现代意义的保单,也
12、称保险合同是1384年古比萨合同,是从法国南部运往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贸易货物的海上保险。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于是1424年在意大利热那亚成立。大数法则揭示这样一个规律:大量的、在一定条件重复出现的随机现象将呈现一定的规律和稳定性,。次数越多则统计频率与客观概率相差很小。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又可称作索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单方面的请求权。索赔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应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责,也就是举证责任。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
13、与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保险人应予接受。索赔证据是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时效制度,是法律专门规定的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能够及时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或不确定状态,以减少纠纷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将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制度,若法定期间权利人不行使用权利,其权利将归于消灭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给付请示权的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包括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一般时效。一般时效的期间为二年。经过二年的时效期间,不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14、其保险请求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一般时效期间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对于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特别时效。特别时效的期间为五年。经过五年的时效期间,不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其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告别时效期间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规定的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请求权利人不能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应当继续计算。防损:被保险
15、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支出费用的,保险人有责任予以补偿。相反,被保险人能够采取必要措施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怠于采取必要措施,以致发生损失或扩大已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责任险:以保险承保的险别划分,可以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轮船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矿山爆破责任保险等。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文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人必须依法投保。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等,即为强制责任保险。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
16、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也不是投保人的代理人,而是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提供中介服务的人。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专门规定了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有关规范。包括:海上保险的责任范围、海上保险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保险标的及其保险价值的计算;海上保险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持等内容。应该说这些规定都是关于海上保险的专门规定,也是相对于一般保险的特殊规定,因此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属于保险范畴。而保险法是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因此,法律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保险法有关规定。如:从事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应具备的组织形式和基本条件、保险公司的解散、撤消和破产、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保险法的这些规定都对海上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