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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1、委托书: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2、病历资料: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
2、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扩展阅读: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评析法医临床学鉴定若干问题评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磊为召开本次济南市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杨主任指派我就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个专题讲座。说实在话,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本人从事的具体鉴定案件数量还可以,但要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还是需要费一番脑筋的。最后,经过梳理,我着重从法医临床学与法医临床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选取的案例个别的是在座某个鉴定机构中发生的,个别的则不是在座机构中
3、存在的而是从别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的。本次探讨的目的不在于评判在座鉴定机构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业态度是否端正,而是想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要求入选备选司法鉴定机构珍惜荣誉,从业务方面再下功夫,力争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程序合法,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鉴定项目,可以说,涉及损害赔偿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需要借助于法医临床学鉴定,通过出具鉴定结论达到确定赔偿数额或量刑的目的。在办理委托工作和前期对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在此进行罗列,通
4、过对案例的评述分析,达到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的目的。一、关于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学。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虽然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1、承担的任务不同。临床医学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疾病的诊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和尽快恢复健康;而法医临床学的任务对被鉴定人也是明确诊断,但明确诊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而是对损伤进行鉴定,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进行伤残等级或损伤程度的评定。2、思维不同。初次接待患者(被鉴定人)时,以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为角度,在思维上也有明显区别
5、。通俗地说,从临床医学角度看,医生认为来就诊的人均应该具有某种症状,故需千方百计的进行询问、检查,以期尽早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治疗;而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看,鉴定人则认为初次来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都“有可能”存在伪装,只有依靠客观的检查排除伪装后才能最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这就是为什么法医临床学将诈病(诈伤)、造作病(造作伤)作为重要研究内容的原因。3、涉及学科种类不同。目前在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人绝大多数是临床学专业的,仅有少部分鉴定人具有法医学专业背景。不可否认,临床学专业的鉴定人在某个学科可能是专家级人才,对于其所从事的学科应该具有比一般鉴定人更加丰富
6、的知识基础。但在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不难发现,涉及其所专长专业的案例并不多,这可能使其在从事非相关专业的鉴定案例时不能得心应手。反观法医学专业的鉴定人,由于其从事的很多鉴定案例涉及临床学各科,虽然其可能不如临床专家所专长的专业,但其对每种案例都能把握大概,因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举个例子说,前一段时间,参加过一个刑事案件的会鉴。被鉴定人在某医院就诊时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如果由一个非耳鼻喉科专业的鉴定人进行该项鉴定,他可能根据被鉴定人有外伤史,经耳科检查发现存在鼓膜穿孔,认为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诊断,从而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外伤性鼓膜穿孔)鉴定为轻伤。而从一个
7、法医学专业鉴定人的角度来看,则首先判断该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诈伤?根据法医学对外伤性鼓膜穿孔的鉴定要点:1、有明确的外伤史,可以通过案情调查来确证;2、排除中耳炎等引起鼓膜穿孔的疾病,可以通过拍摄双侧乳突片来完成;3、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特征,如穿孔部位多在鼓膜紧张部,外耳道有新鲜血迹,穿孔形状多为裂隙状等,最终通过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是否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可以说,对损伤性质的判断要远远比鉴定标准的把握重要。该案件最终通过调查发现,被鉴定人为了达到要求赔偿的目的,采取用针扎自伤的方法诈伤,其损伤的部位、形状等完全不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表现。由于法医学鉴定人的努力,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下面的部分主要
8、通过一份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的流程来评析以下几个问题。二、关于委托鉴定事项。在委托工作和考察中,发现部分案件中鉴定人完成了本不属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事项的鉴定项目。按照法医临床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损伤(如致伤原因,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医疗终结时间,伤病因果关系等)、诈病、造作病、医疗纠纷以及其他需要法医临床学解决的问题。不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委托单位超鉴定事项委托。对于委托单位超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人应及时审查,并与委托单位沟通,如委托单位执意要求委托,也不能违反规定,可在鉴定报告中示明“该委托鉴定事项不属法医临床学鉴定范畴,不予鉴定”。曾在工作中发现有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
9、书中竟然对“是否需要精神赔偿”进行了鉴定。该案中的被鉴定人烧伤30%,需要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委托单位还委托该鉴定所对是否需要精神赔偿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权应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来确定,鉴定人并无该项鉴定权力。2、鉴定人超鉴定资质鉴定。在委托工作中,还发现一案例。被鉴定人乘车撞上违章停在高速公路上的大卡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死一伤,后第二辆车撞上被鉴定人乘坐的车。也就是三
10、车相撞事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鉴定人的损伤与第二辆车相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某鉴定所受理此案后,鉴定人退休前在公安部门从事侦查活动时对痕迹鉴定很有研究,最终通过大量的痕迹检查资料摘录,最终得出定了被鉴定人的损伤与第二辆车相撞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鉴定报告送到委托单位后,经审查,该被鉴定人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资质只有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并无痕迹鉴定的相关资质,因此,将本案退回了鉴定所。大家都知道,如果单纯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来看,被鉴定人乘坐的车与卡车相撞和第二辆车撞击被鉴定人乘坐的车的损伤都是骨折、挤压伤等损伤,并无特异性,因此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并不能对委托单位的委托鉴定事
11、项作出鉴定结论。这个案例说明,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既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还要有法律意识,在自身不具有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不要盲目的出具鉴定报告。三、关于检案摘要。检案摘要包括案情摘要和资料摘录两部分。在工作中发现很多鉴定报告这两部分非常不规范,这其中有不重视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对法医临床学鉴定缺乏必要的科学认识。1、案情摘要需要记载的事项。很多鉴定书的案情摘要只有一句话:因(车祸、打架)致伤,要求鉴定。案情摘要一般要表述清楚“年月日,在(地)因(车祸、外伤)被致伤,伤后治疗的基本情况,是否是重新鉴定,委托单位委托何种事项”等等,这样能够很清楚的还原案件基本情况,使初次阅读鉴定报告的人员了解相关信
12、息,从而使阅读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基本判断也有依据。2、资料摘录需要注意的事项。资料摘录主要是摘录被鉴定人就诊的病历资料,如果是重新鉴定的案件,原鉴定报告的一些信息也需要摘录。但在委托工作和考察过程中却发现很多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中资料摘录部分仅有短短的半页纸,这其实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按照论文的模式,资料摘录部分其实相当于论据的部分,论文论证的好坏与论据即占有的资料是否丰富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摘录被鉴定人就诊的病历资料时应包括初次就诊的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资料、重要的辅助检查(如有影像学资料或病理学报告还需标注检验号)以及其他重要的资料。为什么要强调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呢,这也有一个案例。某被鉴定
13、人在诉前到某鉴定所做了一个鉴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经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后,该机构鉴定人审查发现有部分影像学资料不是其本人的。后经案情调查发现系被鉴定人在住院期间错拿了别人的影像学资料,两份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显然不同,但在诉前进行鉴定的那个鉴定所的鉴定人却没有发现这一重要信息,由此可以判断该鉴定书在不占有正确的资料基础上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同时,该鉴定报告中没有显示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如果诉前进行鉴定的鉴定人仔细审查影像学资料,在查清姓名的基础上标注出检验号,既可以尽早发现错误,又能很好的证明自己所做鉴定报告的正确性。四、关于检验过程检验过程一般包括法医学活体检查
14、和阅片情况等部分。在委托工作和考察机构时,我们发现不少的鉴定人对这一部分并不重视。如检查某被鉴定人的关节功能时,这样描述“左膝关节功能受限”。从这一描述,我们可分别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77-202*)(以下简称(道标)两个层面来分析。工伤标准六级第25条(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仅仅描述为“关节功能受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根据膝关节屈曲、伸展的幅度描述出活动度,从而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条件。同样,在道标中从十级六级均有“一肢丧失功能以上
15、”,该条款的判断同样需要准确的关节活动度,膝关节在肢体功能的权重指数为28%,通过关节活动度来确定一肢丧失的功能百分比,进而进行科学的伤残程度评定。根据法医学检查要求,对于何种损伤都有明确的描述方法,如疤痕的描述,要求描述疤痕的部位、长度、形状等等。总之,法医学活体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而应仔细对待,这样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经得起检验,也使鉴定结论达到了有理有据的效果。五、关于分析说明分析说明部分是一份鉴定报告的精华所在,相当于论文的论证部分。在检查中发现,有的鉴定所的鉴定人可能受时间所限,但也可能是能力所限,在分析说明部分花费的笔墨不多,多为“根据被鉴定人(损伤),依据(标准)第几条,构成级伤残”
16、,寥寥数语,就把关乎被鉴定人权利的鉴定报告完成了,这陷入了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的“标准主义”的误区,其实是相当不负责任的。分析说明部分,应首先分析被鉴定人现有的损伤共有哪些,其中哪些是本次外伤所造成的,哪些是原有的损伤,哪些损伤与本次外伤的程度不符,等等,通过法医学理论,如致伤机制、致伤方式等的判断,剔除那些与外伤无因果关系的损伤。然后再对与外伤有因果关系的损伤进行评判,看哪些损伤符合鉴定标准的哪些条款,进而做出鉴定结论。同样,对于护理时间、休息时间也不能一句话就完成,应从被鉴定人损伤的程度、医疗实践等方面寻找相应的依据,进而做出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六、关于鉴定标准的适用目前,法医临床学对评定伤
17、残程度所能参照的标准主要有道标和工伤标准两个标准,一般掌握的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用道标,其他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应参照工伤标准。1、适用何种标准以委托单位要求为准。虽然有一般的标准适用原则,但具体适用何种标准还要以委托单位的要求为准。举个例子,有一案件,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鉴定人提供了一份残联出具的残疾证,要求被告以该伤残等级为标准进行赔偿。经了解,该被鉴定人并不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而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被抚养人。按照道标的立法目的与宗旨,如果本案以道标为标准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很可能会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有减损,但如果参照其他标准工伤标准或特殊行业标准可能更合理一些,也更
18、公平,最终合议庭确定以工伤标准为准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现在争议比较大的还是医疗纠纷中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据了解,目前全省法院系统参照道标和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评定的均有,因此,鉴定人更应看清委托单位的要求,避免因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2、对条款的适用应从全局出发。任何一种鉴定标准,都有其全局性,不能割裂开来进行使用,应从该标准的总则直至分则进行理解,避免以偏概全。举个例子,目前工伤标准十级伤残第14条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者。原来法院应用该项条款时是有严格指征的,但从目前司法鉴定所对该条款的应用上已经出现应用过滥的趋势。从工伤标准的全局出发,我们可以探讨一下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很
19、多人可能没有注意到,工伤标准的总则中标称“”部分有一个分级表,该分级表中把工伤标准分则中所列的一十级伤残的所有条款分别对应着“伤残类别”项,该伤残类别从智能损伤、精神症状等角度对条款进行了归类。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十级伤残第14条即“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者”划分在“上肢及下肢”部分,由此可以看出,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应以四肢长骨为准。但现在几乎绝大多数鉴定所的鉴定人掌握的原则是只要有骨折都可以依据本条款评定为十级伤残,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对赔偿义务人的权益没有很好保障。当然,有人会说对某些损伤较重的其他部位多处骨折的被鉴定人如果不评定伤残也可能造成不公平。这时,又要从全局出发了,工
20、伤标准总则中对“等级划分”还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任何一种标准的条款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工伤标准也是如此。因此,对于那些损伤较重而又无相应条款的伤情,应给予鉴定人我们权且称为“法医自由裁量权”的权利,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比如说鼻骨多发性骨折且有明显移位的也可参照相应条款评定伤残,但不应直接适用十级第条。七、关于结尾部分结尾部分主要包括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时间。鉴定意见一般是针对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
21、归纳出简短、准确的结论。该鉴定意见一般不能简单地重复分析说明部分内容,而应该采取精简、概括的语言进行表述。鉴定人签名、盖章部分,目前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因此,一般由鉴定人签字或盖章即可。但这里提醒大家,个别鉴定所从所谓的“方便工作”角度出发,对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签字采取由一人代签的方式,这是不合法的。如果被某被鉴定人发现,则整个鉴定程序违法,进一步讲,如果合议庭依据该鉴定结论裁判生效,则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严重影响审判工作。因此,大家不要小视鉴定人签字或盖章,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工作程序要求与实体要求同样重要
22、。落款时间是表明整个鉴定工作完成时限的依据,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法院委托工作规定,一般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案件可在60个工作内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坚定的,需要依法向委托单位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现在,法院强调审判工作提速,司法鉴定时限是重要保障,希望各位能够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鉴定时限。八、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的审查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它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鉴于鉴定结论的这一特点,其具有超越证人证言等证据的优越性,但如果鉴定结论错误则势必造成较一般证据错误对诉讼程序更大的破坏性,因此,对鉴定结论的真伪在作为定案依据前有必要加以甄别。目前,济南市法院法医案件技术审核小组已经成立,下一步,将主要针对委托案件中发现的存疑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如经审核发现鉴定结论存在人为因素而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将参照全市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册机构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请各鉴定所一定珍惜作为法院备选机构的荣誉,严把鉴定质量关。今天就讲到这里,有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