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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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

2、评价的管理。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农业专

3、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第九条对

4、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

5、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抄送省财政厅。

6、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申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第四章资金分配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机制。第十八条对分配因素基本固定且可量化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积极推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第十九条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扶持。第二十条要建立完善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制度。第二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或中介机构

7、评审制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并统筹考虑项目区域布局和地区平衡等因素,提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省级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需报省政府审定。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确定申报中央财政立项或省财政支持的项目。第二十三条分配给省级预算单位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

8、年初部门预算,按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媒体、乡村公共场所、农民信箱、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系统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根据从紧、必需的原则,可按一定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具体比例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五章拨付和使用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快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同级主管部门

9、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并按规定使用农业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二十九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项目申请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

10、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三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1.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3.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三十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扣减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1.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3.项目

11、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4.未及时报送资料的;5.其他影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2.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3.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4.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专项资金和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第七章附

12、则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分类或分项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发布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2*107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农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扩展阅读: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2*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特点,制定

13、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灌溉、排涝、供水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低丘红壤治理;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建设、农村水利适用技术研究推广等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是指重要供水水源水库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坡耕地、园地、经济林地坡面径流调控工程及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第三条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统筹使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

14、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同步到位。(三)效益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申报和审核第四条申请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先向市、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原则上工程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规模较大、内容较多的可以一次设计,分年实施,但建设期宜控制在3年以内。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报送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第五条申请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

15、2)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3)初步设计及批文(总投资超过500万元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向所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30日前向省水利、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第六条符合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央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积极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补助,并按照其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中央节水灌溉贴息项目,省仍按贷款额的1%予以配套贴息。第七条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已

16、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省级预算落实情况,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实施计划拨付省级专项资金。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享受省一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额40补助,享受省二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额的30补助,享受省三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额的20补助。享受省一类补助标准:淳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磐安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缙云县、松阳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遂昌县、景宁县、庆元县、定海区、普陀

17、区、岱山县、嵊泗县、安吉县等35个县(市、区)。享受省二类补助标准: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富阳市、浦江县、永康市、东阳市、临海市、玉环县、长兴县、德清县、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上虞市、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等20个县(市、区)。享受省三类补助标准:其他县(市、区)。第九条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省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涵闸、喷微灌工程、小型分散饮水工程、农村小水电,低丘红壤治理,为灌溉排水服务的农村小型河道疏浚,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建设及农村水利适用技术研究推广等。省水土保持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截水、蓄水、排水、拦沙、护坡、谷坊、梯田工程以及科

18、技示范设施、监测设施建设。也可用于省级项目论证审核、基础研究、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第十条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二)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三)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四)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的;(六)拒不接受财

19、政部门或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一)是否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三)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四)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五)项目完成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并落实管护措施。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本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

20、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主体)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及时申请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年止。季报改年报,年末报表连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c:ix:0,iy:0,iw:202*,ih:1101,p:h:1101,opacity:1,rotate:0,w:1088.625,x:108.09,x0:108.09,x1:108.09,x2:1196.715,x3:119

21、6.715,y:154.014,y0:814.214,y1:141.014,y2:141.014,y3:814.214,z:0,ps:null,s:pic_file:/home/iknow/conv/data/bdef/36109231/36109231_5_0.png,t:pic,page:ph:892.979,pw:1262.879,iw:202*,ih:1101,v:6,t:1,pptlike:false,cx:108.09,cy:141.014,cw:1088.625,ch:673.2)附件2:浙江省水土保持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年报表项目名称:填报单位(盖章):分项治理措施排水治理水土流失

22、基本面积2填表人:填报日期:土石方量(m3)谷坊、拦沙沉沙池蓄水池坝生态修塘坝新实施投资(万元)村、群众企县、乡、业、复面积小计中央省市、(工镇群众区个人等日)2截水沟沟封育治水保林经济林种草农田2投劳其他理控制面(hm)积(hm)22设计设计长度长度数量容量(m)(m)(座)(m)3设计设计土方石方混凝土(hm)(hm)(hm)222数量拦沙数量蓄水数量蓄水(座)量(m3)(座)量(m3)(座)量(m3)(hm)(hm)(hm)2(hm)(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23、)(23)(24)(25)(26)(27)(28)(29)(30)下达计划自开工起累计本年度累计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水利局填报;市本级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填报。2、本年度累计是指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上月完成的量;3、严格按本表确定的单位填写;各项均不得空缺,本项目没有的填为零;面积、投资数据均取一位小数,其余均整数;4、“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指以面积计量的各项措施的总和,即第(3)(8)项之和;同一地块实施两种以上措施的,不重复计算;5、“封育治理”指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封育面积,应小于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面积;6、“其他”指各地可以面积计算,第(3)(7)项未包含的措施量,也包括截水沟的控制面积;7、“控制面积”指完成的截水沟控制的农田、园地面积;8、“蓄水池”单座蓄水量应小于100m3;“塘坝”单座蓄水量应小于10000m3;9、除“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填“生态修复”面积;10、“群众”投资不包括投劳折资。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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