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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体系建设l法律:宪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护法l规章:l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号)l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l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l标准:l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l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l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关爱行动”的工作意见(苏工办201588号)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简介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简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l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l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颁布实施)l标准:GBZ188-20
3、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l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l、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征求意见)l(其中明确了:监管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以及在线监管的要求,对人员能力和机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l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管l监管具体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所要求对辖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个月、每季度、每半年开展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存在问题的机构依法查处;l质量管理要求:每年抽查30%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每两年对全省的所有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质量考核,结果
4、全省通报。l不排除一些机构存在不规范开展工作的情形,l一些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职业健康损害的识别能力不足。职业病防治法涉及的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涉及的法律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履行保护健康的义务主张健康权利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卫生计生安全监管l目前为止,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一整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全面、系统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用人单位的职责得到规范、科学的落实,从而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主张。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职责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职责l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l用
5、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l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l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l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l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l(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6、;l(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l(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l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l(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l(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l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l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l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
7、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l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l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l(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l(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l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
8、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l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l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l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l(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l(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l(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l(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l(
9、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l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l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l(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l(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l(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l(四)职业病诊疗资料;l(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l第二
10、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l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l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l共15条职责要求,全面的、系统的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实施、后期结果告知、医学随访观察、诊断、档案管理、经费保障和待遇落实等做了作出了要求;这也是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l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
11、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特别强特别强调要求用人单位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的权利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的权利l有权查阅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和资质项目l有权知晓直接参与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资质,如:主检医师资质。l有权要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体检项目。l有权要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个人体检报告和总结报告。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l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本人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并书面告知体检结果;l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l对体检查出的与职业接触有关的异常项目、疑似职业
12、病、职业病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复查、医学观察和诊断;l对于明确诊断为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安置:伤残鉴定、工伤赔偿、调离原有毒有害岗位、享受职业病治疗、康复等权利。l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要求无偿提供劳动者职业卫生档案复印件。目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状目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状l2014年:l全国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国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899家,1399(30%)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43441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600万余人次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疑似职业病人数19095人,新发职业病人数是29000人。疑似职业病人数与职业病人数明显不等称。l江苏
13、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省2014年底156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134(86%)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7768 家用人单位,体检1083562人次,实检率96.78%。全省职业健康检查直报检出疑似职业病1663例 ,检出率0.15%。l2015年:l全国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国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493家,2062(59%)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67704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9724625万余人次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疑似职业病人数约22万人(平均检出率7%),新发职业病人数是30000人。疑似职业病人数与职业病人数明显不等称。l江苏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省2015年底1
14、89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170(90%)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11128 家用人单位,体检2123513人次,实检率99.5%。全省职业健康检查直报检出疑似职业病3317例 ,检出率1.22%。l数据显示:江苏的职业健康监护开展的覆盖率明显高于全国:l一方面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在提高,履行职责的力度在加大;l另一方面服务能力的保障对监管工作是一种有力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覆盖率;l在江苏不少地区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和服务工作形成了一种合力,来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职业病诊断、信息报告资料中反映职业健康职业病诊断、信息报告资料中反映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的问
15、题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l还有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未开展或未系统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l开展工作的单位,开展岗位、人数数量不够,质量不高;l有些用人单位仍然选择无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或未按标准要求开展工作;l资料统计发现,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97%未得到妥善处置;l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的健康损害未安排或未及时安排医学随访观察或复查;l有不少用人单位体检发现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禁忌证混为一谈,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l部分用人单位隐瞒体检结果;l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不全面,管理不规范。前期准备工作问题前期准备工作问题l签订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协议明确要求就双方体检的职责
16、和责任明确,告知内容,体检项目的设置、提交有关资料如:l(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l(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l(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等资料,这些均要求在协议中有所体现,当前检查结果大部分就是一个收费协议,显然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企业所有接触人员的名单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拒绝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l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l(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l(二
1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l(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l同时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l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l(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l法律责任:l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l(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l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谁来界定?l检测机构l评价机构l不是体检机构职业健康体检问题职业健康体检
18、问题l还有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未开展或未系统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l开展工作的单位,开展岗位、人数数量不够,质量不高;l有些用人单位仍然选择无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特别是上岗前的体检;或未按标准要求开展工作;l部分用人单位隐瞒体检结果。l监督管理:l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l(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l(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l(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l(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
19、病情况;l法律责任:l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l(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l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l(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体检结果处置的问题:体检结果处置的问题:l资料统计发现,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97%未得到妥善处置;l职业健康体检发现
20、的健康损害未安排或未及时安排医学随访观察或复查;l有不少用人单位体检发现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禁忌证混为一谈,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l这是目前用人单位体检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诊断、鉴定纠纷的主要来源。l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职业病二级预防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和职业健康损害,并作妥善处置,而不是被动应付检查;而有不少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处罚,只是象征性做一些体检工作应付监督检查,体检中发现的异常不做妥善处置就直接解聘,只是单方面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健康不负责任的行为。体检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问题体检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问题l部分用人单位未开展工作,没有档案,如:申请职业
21、病鉴定的病例基本无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或不是合法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l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不全面,管理不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l(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l(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l(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l(四)职业病诊疗资料;l(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监督管理监督管理l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15项职责是监管的重点和依据;l强化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小型、微型企业,集体和私营企业,港台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l技术指导和监管
22、相结合,针对用人单位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专业技术人员加以指导,以解决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如: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l对照用人单位的职责,对体检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明确各方的职责和责任,是规范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前提条件,从源头上落实好该项工作;l利用多渠道、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覆盖面;l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在线实时监管,在线实时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相互补充,互为验证,并将之变成制度化、常态化,提高监管的效率。l实施监管过程中,重点关注体检人群是否全覆盖、职业健康体检后期不同体检结果的处置问题,有必要细化有关处置要求包括处置方法、流程、机构选择、时间节点等等作出规定,保障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管和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工作l存在问题:l少数机构没有相应资质开展工作l体检项目设置不全l体检结论不正确l职业健康损害识别能力不足l措施:l修订了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重点提高了人员能力、机构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了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指定质量控制机构、日常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与资质挂钩,明确要求实现全省机构在线监管和所有工作内容的网络报告,所有技术报告能够实现全省统一编号。加强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