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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采购国内招标文件(第一册)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 目 录第一册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4一、 说 明51.资金来源5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5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54.投标费用5二、 招标文件65.招标文件构成66.招标文件的澄清67.招标文件的修改6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78.投标的语言79.投标文件的构成710.投标文件的编写711.投标报价712.投标货币8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8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815.投标保证金916.投标有效期10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0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1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19.投标截止期1120
2、.迟交的投标文件11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1五、 开标与评标1222.开标12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224.投标文件的初审1325. 投标的评价1426.最终评标价的确定1427.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14六、 授予合同1428.资格后审1429.合同授予标准15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15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1532.中标通知书1533.签订合同1534.履约保证金1635.招标服务费16第二章 合同条款171. 定义182. 适用性183. 原产地184. 标准18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196. 知识产权197. 履约保证金198. 检验和测试20
3、9. 包装2010. 装运标记2111. 交货方式2112. 装运通知2113. 交货和单据2214. 保 险2215. 运 输2216. 伴随服务2217. 备 件2318. 保 证2319. 索 赔2420. 付 款2421. 价 格2422. 变更指令2523. 合同的修改2524. 转 让2525. 分 包2526. 卖方履约延误2527. 误期赔偿费2628. 违约终止合同2629. 不可抗力26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7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732. 争端的解决2733. 合同语言2834. 适用法律2835. 通 知2836. 税和关税2837. 合同生效及其他28第
4、三章 合同格式29第四章 附 件31附件1. 投标书格式32附件2. 开标一览表格式33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34附件4.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35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36附件6.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37附件7. 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38附件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9附件9.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40附件10.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48附件11.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49第二册(另行装订)第五章 投标邀请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第九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如适用)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1.资金来源1.1 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
5、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2.1 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2.2 合格的投标人1)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货人均可投标。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
6、货人才能参加投标。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 招标文件
7、5.招标文件构成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第二册第五章 投标邀请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
8、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15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2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确认。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三、 投标文件的编
9、制8.投标的语言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9.投标文件的构成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
10、,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0.投标文件的编写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11.2 所有投标均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报价方式报价。11.3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
11、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4.5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2.投标货币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的合格投标人。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
12、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格式见附件94);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14
13、.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 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
14、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2)汇票、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
15、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15.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
16、能根据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7、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
18、和标记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 “正本” “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
19、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19.投标截止期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迟交的投标文件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l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21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 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
21、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23.1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本投标人须知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在本招标文件第二册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22、综合评议。23.2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4.投标文件的初审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
23、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24、其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3)投标人与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4)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8)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
25、术资料支持的;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3)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4)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5)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25.投标的评价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5.2计算评标总价时, 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25.3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5.4 备选方案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26、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必须说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投标人未说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26.最终评标价的确定26.1 根据本须知第24、25条所计算出的评标价应为最终评标价。 27.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27.1 除本须知第23.2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7.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 授予合同28.资格后审28.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
27、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28.2 授标决定时还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在招标期间是否有实质性变化。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28.3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29.合同授予标准29.1除第31条的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
28、力30.1评标委员会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1.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32.中标通知书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2.3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机构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33.签订合同33.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29、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履约保证金34.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3或34.1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35.招标服务费35.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30、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章 合同条款1. 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在合同
31、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9)“日”指日历日。2. 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
32、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5.1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
33、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卖方的财产。如果对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6. 知识产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货币,并采用
34、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 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2)汇票、支票或现金。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
35、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 境外提供的货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36、,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境外提供的货物,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8.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
37、卖方提出索赔。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 包装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10. 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38、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 kg表示) 8)尺寸(长宽高用 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1. 交货方式11.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
39、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11.2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12.1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12.2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
40、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12.3如因卖方延误未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13. 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地、启运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
41、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 保 险14.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交货的,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卖方办理以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一切险,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方式交货的,则保险由买方负责。15. 运 输15.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15.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16. 伴随服务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
42、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6.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 备 件 17.
43、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 保 证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