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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第三章 合同特殊条款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1.1项目名称1.2招标范围1.3供货时间22.1资金来源33.1合格投标人411.1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 元 (¥: )512.1投标有效期为: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614.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715.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地点: 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817.1开 标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2、 时 分地点: 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_ 923.4评标方法及标准按甘建建(2000)323号文、(2001)109号文,采用综合记分评标办法1023.5数量增减投标报价的10%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 项目名称及招标范围 : 1.1 项目名称: 1.2 招标范围:1.3 供货时间:2、 资金来源2.1 自筹资金3、 合格投标人3.1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参加本次投标:3.1.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设备、材料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持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3.1.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3、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2 凡受托为买方、招标人采购本次招标的设备、材料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3.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买方、招标人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旦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3.4 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3.4.1 提供虚假的资料;3.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4、 投标费用3.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的组成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4、: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第三章 合同特殊条款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6.2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
5、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6.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补充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通知中予以明确。三 、 投标文件的编制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使用的度量衡单位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设备、材料采购一览表”中所列的所有设备、材料进行投标。7.2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 投标文件的组成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
6、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投标书(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 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四) 投标一览表(格式)(五) 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六) 材料、设备说明一览表(格式)(七)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八)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九) 资格证明文件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4 制造厂家资格证明5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证明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7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8 社会保障资金交纳记录(十)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中标后开具)8.2 除上述8.1条外,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9、 证明材料、设备的合
7、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的文件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9.2.1 设备、材料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9.2.2 设备、材料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服务以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9.3 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
8、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人满意。10、 投标报价10.1 本次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0.2 投标人应在(五)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材料、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 投标设备、材料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投标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2) 设备、材料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10.4 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
9、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根据本须知第21.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10.6 每种设备、材料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11、 投标保证金11.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1.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 银行汇票;(2) 转帐支票;(3) 现金。11.3 如投标人发
10、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1.3.1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的。11.3.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1.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1.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1.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2、 投标有效期12.1 投标有效期为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
11、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1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1 投标文件分数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分数提交投标文件。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3.3 投标文件封面、投
12、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3.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14.3再将二个密封袋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在投标文件外
13、层密封袋上应写明:14.3.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14.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编号;(2)招标项目名称;(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4.4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6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4.5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递交。14.6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4.1款、第14.2款和第14.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
14、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4.7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15、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15.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15.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15.3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
15、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4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16.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 标17、开标17.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17.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
16、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17.3 开标程序:17.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17.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7.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17.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17.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 标18、评标委员会与评标18.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18.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19、评标过程的保密19.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
17、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1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9.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0、投标文件的澄清20.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18、性内容。2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1.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14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21.2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
19、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的内容为:21.3.1 投标人具有承担制造、材料供应的能力,制造商、供应商须具有企业法人执照,是代理商的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证书。生产厂家应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书;21.3.2 如有授权,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1.3.3 投标书符合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并对所有条款有明确的承诺;21.3.4 投标书对供应的设备、材料有可信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对采用标准的说明。采用企业标准的投标书中附企业标准;21.3.5 投标保证金或保函额度是否小于招标文件规定比例;21.3.6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1.3.7 对招标
20、文件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对投标须知的所有条款是否明确承诺,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是否有重大偏差。2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如有错误可修正,按甘建建(2000)323号文件规定执行。23、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23.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2)技术规格有无偏离;(3)设计方案先进、合理;(4)
21、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5)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6)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7)维修服务、备件供应;(8)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9)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23.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23.4条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3.4 评标方法和标准依照甘建建(2000)323号文和(2001)109号文件的精神,进行评标打分。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响应性检验即初步审核的投标书,按技术标、商务标以百
22、分制量化的方式综合评定,其分值设置为100分。23.4.1技术标的评审 (1)直接由生产厂家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 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生产工艺所采取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要求; 采用生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可靠,对生产设备、材料的检测手段如何; 有无良好的使用业绩、企业信誉如何; 生产能力和定货情况; 财务状况和负债情况。(2)由供应代理商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 代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生产厂家的生产工艺,所采取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要求; 采
23、用生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可靠,有无对所采购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复验的能力和设备; 有无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说明书; 有无供货能力,铺底流动资金能否满足设备、材料供应的要求; 财务状况和负债情况; 有无供货信誉。(3)上述关键性的技术条款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书不得参与商务标的评审。23.4.2 商务标的评审 (1)只有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商务标评审;(2)商务标评审以投标报价、企业信誉、交货期限、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为依据; 投标报价 在满足技术标评标的前提下,经过对投标报价与有效报价平均值相比,每上浮动1%扣2分,
24、每向下浮动1%扣1分。 企业信誉 生产厂家、供应商近二个年度获得过和部门颁发的何种奖励和表彰,在以往的供货业绩中信誉如何,在评标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信誉好的优先。 交货期限 交货期限有无保证措施,采用什么样的运输方式,拿什么作保证。 售后服务 已供设备、材料的售后服务如何,在本次供应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售后服务措施。 付款方式 在设备、材料供应过程中要求什么样的付款方式、比例。23.4.3 要求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荣誉证、合同等,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书中,原件带到开标现场核对,否则复印件无效。按本办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个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根据价格、性能、服务、等因素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比例
25、进行打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 23.5 最终审查23.5.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须知提出的标准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23.5.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授予该投标人。23.5.3 如果审查未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做类似的审查。23.5.4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数量和相关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
26、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七)合同的授予24、合同授予标准24.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3.5款所确定的中标人。25、中标通知书2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须在15日内向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25.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26.2
27、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6.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 的罚款。26.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7、履约担保27.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7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2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7.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
28、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7.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设备、材料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备案单位: 年 月 日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1
29、.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7 “现场”系指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 “验收” 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 技术规范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
30、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 知识产权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收第三方案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的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君由卖放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付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 装运标志5.1
3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腿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获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再2吨 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 交货方式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
32、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有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 买方自提货: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天以前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 在现场交货和工
33、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出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 装运通知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 保险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 付款条件9.1 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
34、特殊条款”。10、 技术资料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 质量保证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和合同规范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
35、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修期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保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
36、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2、 检验和验收12.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有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 索赔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
37、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
38、商处理。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迟延交货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
39、赔偿或解除合同。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补偿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6、不可抗力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
40、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日内达成进一步的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合同争议的解决18.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的,可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2 仲裁解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