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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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理低价中标法试行范本(通用本) 2010年版使用说明1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2010年版)(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施工承包招标项目。2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分为简单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合理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随机抽取法施工招标试行范本四种招标文件范本,分别适用于采用简单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随机抽取法四种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莆政综200

2、9114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及下浮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0717号)的规定,选择适合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3简单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理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各由专用本和通用本两部分内容组成,专用本和通用本互相配套使用。专用本和通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通用本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全部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在专用本中列出。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4随机抽取法施工招标范本不分专用本和通用本。5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以空格带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

3、体内容。6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本招标文件的第1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编制。 目 录第1章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节 投标须知(一)总 则1. 项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1.1. 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

4、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一个或多个标段)和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1.3.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1.4. 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1.5. 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1.6. 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1.7. 招标项目的拟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2. 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形式2.1. 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

5、项。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提出施工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2.2. 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2.3. 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2.4.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3. 资格审查方式3.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中标人。3.2. 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4. 投标人资格要求4.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

6、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4.2.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有约束力。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按规定指定一家作为主办方,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

7、和义务,并且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方可以支付费用等。4.2.3.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成员具有多种资质的,以在联合体中提供的资质为准;在联合体中提供相同资质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2.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8、,但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除外;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

9、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或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或莆田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处在公告明确限制投标期限内的。5. 投标费用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 踏勘现场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

10、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4.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0.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 分包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二)招标文件12.招标文件的组成12.1. 招标文件由专用本和

11、通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第1章 招标公告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 工程量清单第6章 招标图纸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12.2. 除本投标须知第12.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12.3. 招标人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下载文件不一致的,以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下载的为准。13. 招标文件的澄清13.1.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

12、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方式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招标工程项目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13.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前15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13.3. 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14.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14.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4.2. 当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三)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时,投标人必须随商务文件一并提交。15.1. 资格审查文件15.1.1.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

14、容:(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资格审查申请函附表: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附表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4 授权委托书附表5 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表附表6 拟派出项目经理简历表附表7 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表8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附表9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附表10 财务状况表附表11 其他资料15.2. 商务文件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说明;3)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只一个单项工程可不编制); 4) 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只一

15、个单位工程可不编制); 5) 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7)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计日工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含定额);10) 设备清单与计价表; 11)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13) 甲供材料项目与价格表;14) 主要材料项目与价格表;(4)签署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资料。备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第7)、10)、13)项表格内容为空时可不编制。16. 投标报价16.1. 投标报价应按

16、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和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相应要求编制。16.2. 投标报价编制应满足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6.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3条的有关要求。17.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7.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8. 投标有效期18.1.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8.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

17、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9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9. 投标保证金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19.2. 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退回。19.3.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

18、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9.3.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9.3.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的;19.3.3 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19.3.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19.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 投标文件编制20.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20.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

19、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0.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20.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确认。20.5.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

20、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0.6.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与相应的文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文本文档为准。20.7. 投标文件中的造价文件应由投标人的造价人员签署,并应附上签署人员的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造价文件的,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委托造价咨询协议书、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对签署造价文件的人员所属单位的认定,以该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上所署的单位为准。如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四)投标2

21、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21.1.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必须分别单独装订成册。2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1.2.1 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内;21.2.2 投标人应提交的证书、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内;21.2.3 商务文件的正本、副本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电子文档(如有时)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内;21.2.4 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封套上均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投标人名称、封套内的投标文件内容,其中证书、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的封套上还应列上已提交的原件清单,密封完好后,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盖投标人单位章,再将各个封套一

22、起放入一个总封套内;21.3. 投标文件总封套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总封套应密封完好,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盖投标人单位章。22. 投标文件的递交2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22.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22.3. 投标文件没有体现工程项目名称或投标人名称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22.4. 被招标人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拒绝领回的,招标人将邮寄退还投标人或按机要件销毁。22.5.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

23、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拒绝领回的,招标人将邮寄退还投标人或按机要件销毁。2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3.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的补充、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21、22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还要在外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23.3.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

24、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签署或盖章。(五)开标24.开标时间、地点和公布内容24.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3条递交的补充、修改与撤回通知书,但按本须知第23条递交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如投标人未派人参加或在开标会中途离场,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24.2.开标时公布的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25.开标程序25.1.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25.1.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25.1.2.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25、件的情况;25.1.3.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5.1.4.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25.1.5.按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的内容。公开开标的内容记录在案;25.1.6.公开抽取随机参数,计算工程最低限价并当场公布;25.1.7.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25.1.8.开标会议结束。(六)评标26. 评标委员会26.1. 招标人在截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6.2. 评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6.3. 评标委员会成员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26.3.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6.3.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6.3.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6.3.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7. 评标原则27.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8. 评标28.1. 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28.2.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27、,不作为评标依据。有关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和问题的澄清的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2和附件2-3。28.3.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组建特别专家库并随机抽取确定。(七)合同授予29. 定标方式29.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9.2.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4)。30. 中标公示30.1. 评标工

28、作结束后,招标人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10日。部分情况特殊的工程,招标人可将公示时间压缩至5日以上。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30.2.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

29、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31.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31.1.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管理参考价与中标价的差额。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31.2. 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1.3. 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

30、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预付款)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回。32. 签订合同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3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31、任。32.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32.4. 中标人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3. 重新招标3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33.1.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的;33.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2、33.1.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34. 招投标活动纪律34.1. 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4.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34.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33、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34.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5. 行政监督、投诉处理和法律责任35.1. 行政监督市招投标办和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市招投标办按照

34、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采用抽查备案、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全市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投标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定期不定期开展工程标后检查。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全

35、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工程标后超规模变更和超预算决算等行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相关部门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格,受理相关部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合同造价的备案。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35.2. 投诉和投诉处理35.2.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

3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1)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35.2.2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35.2.3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

37、予以处理。35.2.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其书面文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及法律救济渠道。35.3. 其他35.3.1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机构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预算价与实际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编制、审核质量低劣处理,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35.3.2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并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

38、信息网站公布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况,强化结果运用。35.3.3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抽取评委之前,应当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对曾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被公告,若公告内容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招标代理、投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招标人应当作如下处理:(1)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为招标代理。(2)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接收或开启其投标文件。(3)不得抽取上述限制期限内的评标专家为评委。(4)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5.3

39、.4招标人应当对所公布的与招标相关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大标前工作力度,确保符合条件后才进入招标程序;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35.3.5招标人参与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1. 有关投标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2项。(八)标后管理37. 合同履约规定37.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天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项目

40、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37.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37.3.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37.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1)

41、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2)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3)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4)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37.5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1)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

42、理的,视同转包行为。37.6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社会公告。37.7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3、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37.8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确认签证。对施工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

44、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37.9 行政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罚意见书抄送市监察局、发改委和招投标办。37.10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1)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

45、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3)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38. 设计变更管理38.1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

46、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并责成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38.2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3)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38.3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38.4 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按本规定第38.6条规定权限向监管部门分类报批或备案。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38.5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在设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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