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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遂溪县库竹围海堤加固工程属于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之一,规划阶段上报建设堤长16.8km。库竹围海堤位于遂溪县建新镇城月河左岸,海堤达标加固后堤线总长16.425km,本工程另需新建、重建以及加固穿堤建筑物共32座。库竹围海堤捍卫耕地1.48万亩,其中虾塘鱼塘约0.24万亩,保护人口3.3万。库竹围海堤工程建设任务为加固建新镇南部堤防,同时完成穿堤建筑物的整修、重建,以减轻洪(潮)灾害对本区的威胁,保障防洪(潮)安全,为建新镇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
2、气象遂溪县地处雷州半岛中北部,属亚热带气候,气候温和,年均温度22.7。雨量较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729mm。每年6-9月份为雨季,往往出现突发性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造成严重自然灾害。风向东南风和偏北风,风力平均2.3级,最大风速34.5m/s。(2)工程地质1)堤围地质条件及地层物理力学性质工程区河海堤围揭露的土层按其成因类型可划分为4个工程地质层:1)、沿线海堤为第四系人工堆积层(堤身土,Q4s);其下(堤基土):2)、上部为第四系海陆交互相沉积物(Q4mc)、下部为喜山期喷出岩(6b)和北海组(Qbbplal),依其土性及工程地质特征,可细分7个工程地质小层,依次为人工填土、玄武岩
3、全风化土、1淤泥、淤泥质土、2淤泥质中砂、3粘性土、4中粗砂、粗砂、5砾砂。根据各河海堤现状,可把库竹围划分为三堤段,其分别是:1)基本无堤段;2)堤防低矮段;3)堤防段。a)基本无堤段本堤段主要分布在以下桩号:K0+878K1+450、K5+494K5+854、K6+561K7+270、K8+172K8+470、K12+079K12+709、K12+885K12+950、K13+172K13+230。该段以自然岸坡为主,坡度约30 60,坡高一般为0.60m2.00m,局部高度为3m,大部为第四系人工堆积层、海陆交互相沉积层或残积层,岸坡现状基本稳定,坡顶高程2.59m3.77m。堤前红树林
4、分布,堤后为桉树林、稻田、甘蔗地。b)堤防低矮段本堤段主要分布在以下桩号:K0+000K0+471、K1+450K2+200。该段沿线堤前为红树林分布,堤后以稻田为主,本段岸坡主要为人工填土层或海陆交互相沉积层,岸坡近直立,现状较稳定。本段堤高一般为0.7m0.8m,局部堤高为1.00m1.32m,堤顶宽度0.81.00m,堤顶高程为3.12m3.67m。c)堤防段本堤段主要分布在以下桩号:K0+471K0+878、K2+200K5+494、K5+854K6+561、K7+270K8+172、K8+470K12+079、K12+950K13+172、K13+230K15+130。该段堤防均是当
5、地居民开挖鱼塘用淤泥逐年分期填筑而成,堤身单薄,堤顶高程为3.18m4.68m,局部高程达到5.07m,堤高1.0m3.0m,堤顶面宽0.4m2.0m,局部宽度为5.5m左右。堤身结构单一,堤身土因施工手段不同(人工和机械化)、填筑时间长短,而密实度有异、质量有差别,愈靠堤身下部,因经较长时间固结,其相对愈密实。目前该段堤防堤前无任何人工护坡护岸措施,但堤外滩及岸坡分布一定宽度和厚度的红树林,构成天然护坡护岸屏障,虽岸坡较陡,坡度约4060,但现状基本较稳定。堤后为鱼塘分布,堤脚可见松树桩支护。堤身分布众多的鱼塘小水闸。2)水文地质条件雷州半岛的地貌特点是中间地势高,周边向海区逐渐降低。地下水
6、在陆地上接受降雨或地表水的补给后,就会顺着地势由陆地向海径流排泄。本区地下水类型主要有孔隙性潜水、孔隙性承压水。孔隙性潜水埋藏于波状平原上部的粉细砂、淤泥质砂层中,主要受大气降水补给,与河水互为补排,水位季节性变化较大,据钻孔水位与河水位观测分析二者关联性较好,水量较丰富。孔隙性承压水埋藏于软土层下部的砂层、砂砾石层中,在滩涂区地下水隔水层缺失的地方,地下水通过含水层出露的“天窗”溢出地表,形成泉眼。富水性好,水量丰富。1.1.3 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本海堤加固工程位于广东省遂溪县西部北部湾畔,通路网纵横,有325国道、207国道、渝湛高速公路、沈海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铁路方面有粤海铁路、黎湛
7、铁路,其中粤海铁路、沈海高速均可直达广州,交通方便。(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无可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3)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发包人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必要的永久建筑物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施工期间免费使用。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库竹围海堤工程建设任务为加固建新镇南部堤防,同时完成穿堤建筑物的整修、重建,以减轻洪(潮)灾害对本区的威胁,保障防洪(潮)安全,为建新镇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有穿堤建筑物设计标准、规格尺寸、功能和安全性基本不适应
8、加固后的堤防,原则上按填埋或拆除处理,少量经加固、维修、改建后可继续使用。但由于围内排涝规划及城市规划未确定,本工程以维持原规模重建为主,满足防洪(潮)要求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堤后涝区现有格局的影响。本工程沿线现有穿堤建筑物40处,经合并、新建、重建、加固整修后的穿堤建筑物32处。(1)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土建工程(包括临时工程及临时设施);(2)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3)各建筑物安全监测;(4)工程区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1.2.2 发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无)。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监理人按
9、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响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的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30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改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
10、向承包人提供10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的份数,并为增加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30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项目工程施工前 15 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与安装(如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
11、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和埋设的是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
12、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5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5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上
13、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响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4、(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30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5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15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
15、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15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
16、签署拦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前 15 天前、每季度末的 15 天前和每月末的 7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
17、、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商定计划提前7天内到货。提前超过7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保管费用。(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货到后)2小时内卸货,否则,应有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
18、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
19、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全部责任。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
20、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
21、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30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2、。(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 进度计
23、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按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安排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安排计划;(5)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4、(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
25、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
26、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7、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
28、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
29、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的阶段验收。1.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
30、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31、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 工程量计量1.10.1 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施工附加量,甲供、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字后,
32、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 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1.10.3 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
33、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34、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
35、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
36、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30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37、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2-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本合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
38、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砂石料供应、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槭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碴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
39、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全部责任。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
40、规范(SL52-1993)。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电源,本合同所需电源由承包人同地方电力部门沟通解决。(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
41、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供紧急供电之用。2.6 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问题。(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
42、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
43、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 砂石料供应(1)除另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进行开采、采购、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另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可自行拌制混凝土或采购商品混凝土。承包人若自制混凝土,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12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的要求,修建本工程所必需的所有临时工厂设施。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
44、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
45、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30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 计量和支付2.16.1.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实
46、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的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与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 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
47、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的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 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 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