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征求意见的0804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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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征求意见的函广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协 会标题:关于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征求意见的函浏览次数:0关于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征求意见的函穗物协函20084号各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就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后附)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协会秘书处拟迅速组织相关讨论并对此提出行业意见,为全面及时收集业内意见并尽快整理上报,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将修改意见于3月18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往协会邮箱(gzpma)或传真至协会秘书处(85583084),协会秘书处将根据讨论结果及回收意见整理并及时上

2、报。 此函。 二OO八年三月七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条款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

3、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 遵循原则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制定议事规则,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和培训。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市国土房管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第六条 适用情形 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提倡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 除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标:(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的,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5、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主体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经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的业主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

6、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承担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到市房国土房管局备案。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

7、他事项。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形式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标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

8、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向5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

9、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八)悔标的责任;(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10日,持以下材料到物业所在地市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三

10、)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六)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物业所在地市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备案,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物业服务招标备案通知书。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凭物业服务招标备案通知书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文件;确需改变的,应经物业所在地市各区分局、县

11、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以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预审结果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公开招标的投标时间截止时,

12、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十九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招标前的现场介绍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

13、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二十一条保密事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二条 时限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未约定

14、的,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招标人可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制定投标人应缴的投标保证金。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内的按2万元计;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按5万元计;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0万元计。投标保证金由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统一管理。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条件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二)企业的主要业绩(三级暂定一年资质的企业不需要提供);(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

15、他材料。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包括物业服务费、服务目标及其他承诺等;(二)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及检查方法;(三)各主要工作环节及运行程序;(四)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项目所设岗位和人数,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服务人员的岗位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及简历;(五)物业服务所需设备的配置和提供方式;(六)项目收支预算和各项收费标准报价;(七)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八)投标人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的,应当进行说明;(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

16、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17、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一)送达时未密封;(二)逾期送达;(三)未加盖企业公章;(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第二十九条禁止情形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章开标、评

18、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一条开标程序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 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二) 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三) 将宣读后的投标文件逐一交评标专家评标;(四)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完整的

19、文字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律师见证。第三十二条评标程序的开始时间开标过程结束后应立即进入评标程序。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业主代表1-2人,物业管理评标专家1-2人。业主代表由招标人随机从业主中选定;暂无业主入住的小区,由街道、居委会各派1人参加。 其他物业管理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2人以上单数组成。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市国土房管局指导物业

20、管理协会建立广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3日,报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并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确定成员人数和后备成员人数。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1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招标人未按前款规定,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操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21、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七条回避情形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三十八条评标保密纪律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

22、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注意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四十条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评标要求开展评标工作,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拟定综合评分表。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

23、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标书评分、企业信誉调查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保证现场答辩活动在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答辩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计分的方法。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标书、答辩等逐项进行无记名评分,每个大项分别以百分制评分。计分时,按各大项的分项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得出分项分值;分项分值之和为该大项总分;大项总分乘于相应的权重后加和,计算出投票单位综合得分。标书、答辩等项的权重之和为100%,比例根据物业标的具体

24、情况合理确定。其中,标书的权重应大于60%,答辩的权重应在30%-40%之间,其他项的权重不应超过10%,具体比例由招标组织在招标办法中确定。第四十二条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者补正。对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说明的,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评标过程的要求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

25、规定:(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五)在招标人组织安排下,采取随机调查取样的方式,对投标人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信誉进行现场调查取样;(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第四十四条废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

26、理,可以否决投标人的投标:(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请、说明或者补正的;(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定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

27、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七)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八)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四十五条重大偏差的认定及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

28、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第四十七条 评标时间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15日内完成,重点项目须在7日内完成。第四十八条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

29、)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第四十九条 评标报告说明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结果。不同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

30、途退出评标委员会。第五十条 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结果,依照得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不超过2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五十一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

31、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中标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市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一)备案申请报告;(二)开标评标过程说明;(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四)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六)与中标企业拟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七)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自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发现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具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招标人自收到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之日起3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发

32、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知书。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就招标项目的管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已签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五条 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招标人应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备案,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并出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书。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后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有关物业管理小区或媒体作相应公告。第五十六条 合同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办好下列移

33、交工作:(一)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清册、各类公用配套设施设备清册、有关开发建设档案资料等。(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办公设施设备、有关管理档案资料等。第五十七条 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需要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投标人出具保证金退款通知书,投标人凭招标人出具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前往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退款手续。第五十八条赔偿责任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

34、,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赔偿。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予赔偿。第五十九条 投标书的处理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投标人;将排序前3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立即封存,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全部返还。第五章附则第六十条 有形市场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及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建立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服务的有形市场,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

35、动须在该市场内实施。第六十一条 法律责任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异议与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六十三条 文字解释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六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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