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楼局部装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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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BSDXXQJS2012ZBWJ-01项目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工程招 标 人:西北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2第二章 合同条款11第三章 通用条款13第四章 专用条款28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36第六章 技术规范38第七章 投标书39第八章 报价表及工程预算43第九章 辅助资料表45 第十章 资格审查表49第十一章 评标办法.51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规定11.1工程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建设地点:西北师

2、范大学新校区工程概况: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法质量标准:合格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时间2012年2月10日,计划竣工时间2012年3月20日 招标范围: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玻璃幕墙、干挂石材与主结构墙体收口处封堵装修,面积约2700平方米(具体做法见施工图),综合实验楼主楼11、12层三防板封堵约100平方米21.2合同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32资金来源:自筹43.1投标人资质标准:主项资质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资质:具备建筑工程

3、类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二级项目经理资格,并需有装饰工程施工经验;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511.1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天)612.1投标保证金:现金2万元,于2012年2月7日下午2:305:30交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207室,过期不候。713.1投标预备会时间:2012年2月3日下午2:30 地点: 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二楼会议室内容:领取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踏勘施工现场。答疑会议在必要时另行通知。 815.4投标文件递交至单位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地点:兰州市安宁区588号路北端西北师大新校区建设指挥部207室 联系人:王兰芳 联系电话:0931-79755

4、77投标文件的份数:商务标及技术标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916.1投标截止日期:2012年2月8日上午9:00以前1018.1开标时间:2012年2月8日上午9:00(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 地点:兰州市安宁区588号路北端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二楼会议室1124.2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二、总 则1、工程说明1.1工程综合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一项和第二项及施工图。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2、资金来源自筹。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3.1为履行本施工

5、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人”)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3.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同类工程的业绩。为确保工程质量,中标单位必须选派富有经验、技术过硬,认真负责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队伍。施工期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调换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3.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3.3.1有关确立投标人的法律地位的

6、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3.3.2投标人在近3年完成同类工程的情况和现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近3年承担过与招标工程同类的工程(以施工合同为准)。3.3.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拟派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负责人简历及相关业绩资料。3.3.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3.3.5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3.3.6有关投标人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4、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

7、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三、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组成5.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及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通用条款第四章专用条款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六章 技术规范第七章 投标书第八章 报价表及工程预算第九章 辅助资料表第十章 资格审查表第十一章 评标办法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及有关说明和图纸。如果投标人和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

8、,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澄清要求函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日2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四、投标报价说明8、投标报价8.1投标价格8.1.1本工程提供工程量及完整施工图一套。投标人应以提供的工程量及施工图为依据,按照国家、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项目划分等计算工程量

9、,参照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机械费、人工费、材料费、间接费、措施费(含垂直运输费)、利润、税金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取费类别由投标人依据国家规定及企业经营策略参照甘肃省三类工程自行确定(劳保基金不进入报价,但在中标后按中标企业取费资格证书中核定的取费标准另行计入)。8.1.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及合价。构成报价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另行计算,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工程量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8.2投标价格采用方式:固定单价。投

10、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国家、省建筑主管部门对人工、材料政策性调整、招标人提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因素外,单价不再调整。8.3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五、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10.1.1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保证金(复印件);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0.1.2商务部分主要包

11、括下列内容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主要材料清单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b、项目经理简历表;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d、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10.1.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10.2投标人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的格式扩展,但不得增加其他内容和栏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11、投标有效期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

12、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使用。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2.2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支付。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2.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天内退还(无息)。12.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

13、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无息)。12.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2.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2.6.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13、投标预备会13.1投标人派代表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13.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13.3勘察现场13.3.1投标人可能被邀请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3.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

14、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错误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13.4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13.5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的投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4.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

15、本为准。14.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1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六、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5.1投标文件分两册装订: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为一册,技术部分为一册,两册应分别有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15.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

16、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投标人名称与地址及其有关内容不得在外层包封上显示。在内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15.3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5.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16、投标截止日期16.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16.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

17、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6.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招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和投标截止时刻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17.2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七、开 标18、开标18.1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18、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18.2开标会议在招标单位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18.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无效标书的判定除按本文件规定外,执行甘建建(2006)230号文件有关条款。18.4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并对开标过程进行纪录。须投标人签字确认的,应当由投

19、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八、评 标19、评标内容保密19.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19.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20、资格审查本工程将在开标后对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的资格、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21、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20、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22、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2.1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2.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2.3 如果投标文

21、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3、错误的修正23.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3.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3.1.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3.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

22、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4.1评标机构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24.2在评价与比较时根据前附表第11项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经评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九、授 予 合 同25、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26、中标通知书26.1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

23、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2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6.3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8、履约担保28.1中标人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投标人

24、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28.2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或28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有权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章 合同条款发包人(全称):西北师范大学承包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处封堵装修工程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工程内容: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玻璃幕墙、干挂石材与主结构墙体收口处封堵装修。资金来源:自筹。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期承包范围:西北师范大

25、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玻璃幕墙、干挂石材与主结构墙体收口处封堵装修,面积约2700平方米,具体做法见施工图;综合实验楼主楼11、12层三防板封堵约100平方米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2月10日竣工日期:2012年3月20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三、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招标文件10、投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26、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第三方向承保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九、依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定廉政责任书。十、依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发包人需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具体审计办法附合同书后)。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合同专用章)住所: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住所: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0931- 电话:传真: 0931- 传真:

27、邮政编码:730070 邮政编码:第三章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本文件删除了部分与工程无关的内容)。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28、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以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

29、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

30、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

31、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

32、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1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4、图纸4.1发包人应

3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过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

34、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35、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要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生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

36、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

37、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

38、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内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

39、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

40、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41、,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

42、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缺人也不提出书面意见

43、的,视为同意。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应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

44、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受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3.1.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3.1.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3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3.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

45、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1.6不可抗力;13.1.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与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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